民爆治安处罚
1. 民爆条例法律法规哪条是规定涉爆人员的年龄的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守人员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另外规定,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
2. 民爆库房一个人值班如何处罚
看民爆条例和民爆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还有公安的治安防范规定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破作业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认定后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民爆治安处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4. 民爆保管员复训扫描身份证查出案底怎么办
1、治安管理处罚来的警告、源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
2、已经记录在案的违法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有案底会在在档案里永久保留,如果不当兵、考公务员不会有影响。
5. 民爆手持机扫错了会接受公安的什么处罚
不会!应该不会。最多被经理骂及句而已,你可以把信息卡退回公司。作废重新开信息卡,这样最简单。我也是新进民报公司的
6. 构成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该怎样处罚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内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7.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5.违法从事爆破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7.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违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公安机关对运输民爆物品超载车辆应当根据哪条法律处罚!
危险品运输 民爆物品运输
我们民爆行业有个网站,叫民爆库,那里可以内下载一些和您这个问容题相关的论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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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啰嗦,相信你如果真心想要专业的民用爆破人士来回答这个问题,民爆库应该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