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岗位职责
『壹』 景区售票员岗位职责
景区售票员是指在旅游景点专职售票的工作人员。
一、景区售票员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保管工作。遵守售票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售票室;
2、根据不同旅客的特点,采用多种方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售票任务;
3、注意观察客流动态,当客流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以便加(减)班;
4、熟练掌握售票工具和设备性能及操作技术、爱护设备、用具、定期保修,保持售票室、设备、工作台和工具的清洁卫生;
5、按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原始台帐,负责交接好当班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内容。
二、景区售票员岗位要求如下:
1、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2、普通话标准,旅游、艺术、旅游英语等相关专业;
3、从事2年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身体健康,性格开朗;
5、对旅游、旅游服务行业充满热情;
6、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
7、熟悉接待礼仪、礼节,形象好,气质佳。
『贰』 景区检票员岗位职责
景区检票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保管工作。遵守售票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售票室。
二.根据不同旅客的特点,采用多种方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售票任务。
三.注意观察客流动态,当客流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以便加(减)班。
四.熟练掌握售票工具和设备性能及操作技术、爱护设备、用具、定期保修,保持售票室、设备、工作台和工具的清洁卫生。
五.按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原始台帐,负责交接好当班工作。
(2)景区管理岗位职责扩展阅读
景区检票员的检票服务
1.检票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站姿端正,面带微笑,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
2.检票人员应熟悉本景区规定的各种票劵的使用方法,迅速、验收票劵。
3.对漏票的游客,检票人员要使用礼貌语言,耐心解释,避免与游客发生冲突,并说服游客重新购票。
4.检票人员应熟练掌握景区的免票规定,对持有效免票证件的游客放行;对于持无效证件、不符合免票规定的游客,检票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态度,给予耐心、礼貌地解释,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景区领导。
5.老弱病残进入景区时,检票人员应给予必要协助。
6.如遇闹事滋事者,检票人员应及时礼貌予以制止,如无法制止,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切忌在众多游客面前争执,引起景区秩序混乱。
7.游客流量较大时,检票人员应主动疏导游客,确保出入口无拥挤混乱现象。
『叁』 景区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1、讲解员必须服从讲解所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讲解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2、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3、讲解员应严格服从讲解所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讲解所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4、讲解员应将资格证、上岗培训费上交讲解所进行统一管理。
5、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所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6、讲解员如要带实习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禁止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
7、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活动必须经单位委派。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和服务。
(2)、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8、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2)、讲解员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3)、讲解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两大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两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
(4)、讲解员应向游客发放胸卡,便于区别、寻找。10人以上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并持导游旗引领游客参观。
(5)、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6)、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7)、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8)、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9)、讲解员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书面确认。
(10)、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如团队中有部分人乘坐,讲解员应陪同未乘坐观光车或缆车的游客步行至前方汇合。
(11)、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礼品,不得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12)、讲解员讲解服务费由讲解所统一收取,定期结算,公务接待讲解费由游客中心据实向景区管理局申请报帐。讲解服务收费实行定额限价管理,严禁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
(13)、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
(14)、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9、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和讲解所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