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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难点

发布时间: 2021-01-28 19:40:55

❶ 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如何解决

一、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当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推行有如下特点:

1、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中央和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包括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等,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2、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相继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失火案、浙江海宁特大火灾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及湖南嘉禾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拆迁案等案件中,有关事故责任人都纷纷因“问责”而“下课”。

3、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则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首长问责方面的规章,此后,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深圳、海南等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
4、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虽然,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同年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从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不可否认,推行问责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实规范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而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和条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国、依法问责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实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
,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29](P86)除此之外,这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内容上: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还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范围不具体、责任形式不全面以及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等明显的缺陷。

(1)问责主体缺位

问责主体本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但是目前,在中国行政问责的实际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上级官员甚至是中央成了问责主体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受到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官员权力纵向授予关系传统的影响。虽然在当代中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强保证。但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更多的是下级对上级的高度服从。虽然在各级地方,也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它们对各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是非常脆弱的,社会大众和其他问责主体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问责也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和操作程序很难进行。在这种体制下,行政问责制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即官员之间的相互问责。

在实践中,问责主体缺位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大问责缺位。人大往往是政府进行问责后才介入
,属于事后问责 ,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二是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 ,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得不够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问责。[29](P88)
三是媒体问责缺位。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相对于西方,目前中国的媒体问责还相对较弱。

(2)问责客体不清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
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 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党政之间、各部门之间、各层级之间、领导的正副职之间、公务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的划分是相对模糊的,致使实际上对责任的追究十分困难。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由于责任不清,责任主体不清,出了问题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这显然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施。

(3)问责范围不具体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其行政职责;所谓“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和时限履行其行政职责。行政问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问责,既要问大事,也要问“小事”;既要问安全事故频发的部门,也要问其他部门;既要问违法渎职、滥用职权,也要问无所作为;既要问经济领域,也要问政治和其他领域;既要问执行环节,也要问决策过程。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4)责任形式不全面,惩治措施不到位

对官员的问责,实际上有四个互相关联但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确立问责制度,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官僚主义,马虎草率,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也未能积极跟进。目前一些地方颁布的干部引咎辞职的标准中居然包括:“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在职权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这完全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导致某些官员采取“割发代首”方法,以辞职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如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5)问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

虽然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制度,但是由于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方面的规范还没有出台,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总的看来,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行政问责规定有的过于原则和笼统;有的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例如,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常常冠以“有关”二字,至于哪些人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没有什么明确的界定。有的规定了“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重要责任”,却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确切的解释,或者明确这些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再以引咎辞职为例
,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此外,很多规定在问责的范围,
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导致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 甚至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违法问责的。[30](P70)

目前,由于行政问责尚未制度化和法制化,在实践中容易受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普遍存在责任追究畸轻畸重、弹性较大、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看,目前的问责制在许多时候仍然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远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这种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也就是说,由行政领导确定是否要问责、怎样问责。领导重视了,问责就进人实践,其力度也大。领导有其他考虑了,问责就会退而变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时候甚至是停止运作。对于这个问题,浙江大学胡建淼教授曾经说过:“领导人有权力必有责任。但领导人的责任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应当法制化而不应政治化、运动化。”
[31]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看: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的精神、政府组织法的规范、公务员法规、党内文件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文件数量繁多,内容复杂,可操作性差,给问责主体在量责适裁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危及问责的公正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创制的专门问责规范与法治体系多有冲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质疑。因此,仅仅以这些法规和文件为依据来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没有具体翔实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就难免有些牵强趋时,在实施中缺乏公正性和持续性。目前,尽管行政问责已经实施将近四年,但是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创制一部全国统一的整合各类有关法规的行政问责法规。

从制度层面来看,首先,缺乏从制度上对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作明确的界定。不仅在我国长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和副职之间以及党政之间权责不清,
权责不对称, 或有责无权, 或有权无责,
权力与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30](P70)而且,目前,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权力行为边界也不够清晰,同时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负责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保障权力、责任、义务三者有序动态平衡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这些都构成了行政问责制度化进程中亟待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其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中阐述议会职能时曾十分明确地指出:
“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事, 是对政府的严密监督。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 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 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
而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 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 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
[32]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人大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最后,不具备实现行政问责制所需要的良好的配套制度。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要求政府制定新的政治制度来适应形势的变迁。由于种种原因, 现有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具体表现为:(1)许多必要的重要的政治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如政府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机制等。[33]只有将这些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才有可能使行政问责制真正地发挥作用。(2)制度创新不足。原有的制度体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
或者有旧制度被改变, 但新制度没有及时的创建;或者仍是原有的不适应新情况的旧制度被继续延用下去,没有创新。因此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造成无法问责的情况。

(二)从行政文化看:行政观念落后

传统行政文化造成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漠。突出表现在:一是人治观念普遍。由于我国经历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导致人治的观念还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淡薄,
官员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 没有承担责任的意识, 更没有建立起被问责的意识, 行政行为中存在依地缘、血缘、人情办事的风气, 使得政府权力人格化,
法律、规则因人而异, 行政行为呈现非理性特征。二是 “官本位”思想严重,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政府及其官员“权为民所授”,
不能为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政府官员往往把公共权力视作私有, 而没有意识到人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人,
更认为政府官员是高居于人民之上的,从而导致种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另外从公众的参与意识来看, 在我国当前的公共管理体制中,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导者和实施者,
公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 没有主人翁的意识。公民不发挥参与政治的权力,就有可能出现公众监督的主体被虚化,
公众作为最不可轻视的问责主体也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从管理模式看:政务信息不对称
传统的代议制政府对政务活动信息的控制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是造成问责乏力的另一个原因。传统的代议制政府只注重向上进行信息的沟通, 而忽视与公众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在一些重大事故中,
一些政府部门就不及时向公众通报疫情或灾情, 反而封锁信息。从公众角度来看这种信息控制, 一方面使得公众因为无法了解和知悉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
从而危害到公众的自身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因此造成公众无法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再从政府方面来看, 信息控制,
使其无法实现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其政策的制定很难切合实际的需要,即使决策正确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❷ 去考场的路上遇到困难,求助可以打110吗

肯定是可以的,高考为全国选拔人才,必然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身体不舒服也可以给你提供药品让你可以坚持考试,甚至因为饥饿带来的紧张可以为你提供食物。可以说你遇见的和考试有关的所有困难拨打110,他都会为你服务为你尽全力的克服。所以说不管是从国家从社会从自己的角度,再遇见困难的时候。都可以寻求帮助,尽可能将自己的知识水平表现出来。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未来。为社会做更多贡献。

❸ 基础民警和治安民警是什么区别

没有基础民警这样的警务分类,只有刑侦、经侦、治安、户警、片警、社区民警等分类,这里所说的基础民警应是片警或社区民警。

1、定义不同:社区民警:指公安派出所从事治安防范、管理和群众工作的主要力量。治安民警:指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治安管理部门内工作的人民警察。

2、职责不同:社区民警:主要承担六项职责任务,即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应急救助服务。治安民警: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3、工作性质不同:社区民警:专职化,将社区民警从繁重的日常办案、接处警、警务研判中脱离出来,专门从事社区警务工作,做好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安全防范、情报信息采集、重点人员管控等基础工作。社区民警下社区时间基本可以保证时间和精力。

(3)治安案件难点扩展阅读

注意意义的区别: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

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❹ 当前盗窃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难点:
(1)、明显的地域性。

从整体而言,经济发达的地区较贫困地区对盗窃者的诱惑性更大,盗窃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城市的作案成功率没有农村高,但其盗窃的财物的价值一般要比农村的高。就地区而言,城镇一般为盗窃钱财、家电、车辆、工业原材料等;大学校园里盗窃自行车、电脑、数码相机、MP3等现象严重;在农村一般多为盗窃农产品、牲畜、林木等。

(2)、盗窃时间的相对规则性。
1、相对的季节。大自然的生物钟引起大自然的定期变化,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变更,从而促使盗窃案件的发生呈现周期性的变化。一般而言,秋冬季是盗窃案件的高发季节,尤其是盗窃案件中的扒窃。因为此时段昼长夜短且是农作物收获的季节,物质财富的积累给了盗窃者敢于冒险的动力,浓浓的夜幕为盗窃者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且因为怕冷而不愿外出的人们又给外出作案的盗窃者减少了一份担忧。对于此时的扒窃者来说,因为此时人们穿着厚重的衣服,警觉性降低,增大了其作案的成功率。
2、相对的日期。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盗窃案件不可能平均发生。盗窃者往往会选择“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因为此时人们大多只顾轻松的休息,快乐的享受,个人或单位对外界的警觉性降低。另外,发工资的日子也是盗窃案件的高发日期,尤其对扒窃者来说是“美好的一天”。
3、相对的时间。一般盗窃案件发生在夜间十二点至凌晨三点之间,因为此时人大多已经入睡,值班人员因为人体生物钟的作用处于精神困难时期,身体疲惫,大脑反应迟钝,易于盗窃者实施作案。然而随着人们对夜间安全防范的加强,盗窃者一反常态,在中午或下午单位员工将近下班的时候下手,因为此时员工多已疲倦,又准备为下班后饮食或其他方面考虑,放松了警惕性。

(3)盗窃者多有犯罪准备的过程。
作案前的充分准备有利于犯罪分子相对安全、快捷的实施犯罪。现在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少数是“顺手牵羊”外,大多都进行不同程度的准备和踩点过程,为实行犯罪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从人的行为上的方便律、安全律和成功律来看,犯罪嫌疑人总是会选择最容易,最安全的方法来实施自己的行为。因此盗窃者往往会利用各种身份、各种活动来搜集与犯罪对象有关的各类信息:探寻目标的存放处,保管方法;了解与犯罪场所有关的各种信息;窥测作案进出路线;排除犯罪过程中各种客观障碍;准备作案工具,练习犯罪技能;策划作案方法,寻找作案时机等。

(4)运用身份盗窃。
一是冒充身份。现在社会上有些人盲目崇拜“有身份”的人,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盗窃者通过涂改,伪造证件,伪装成“有权有势”的人,利用某些人的贪欲来贴近他们,以伺机作案。二是利用身份。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社交活动,窥探、找寻自己的目标,然后与其“亲密”接触,取得对方的信任,最后以朋友或其他身份在和被盗者接触时找准时机作案。另一种是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盗窃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内盗,监守自盗。

(5)盗窃的“公开”化。
由于盗窃者的胆怯,恐惧心理,一般盗窃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然而现在的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大多为三口之家,早上家长出去上班,孩子上学后,家里空无一人。再加上现在城市居民的住房多为单元式公寓,邻里之间缺乏一定的交往。盗窃者便利用这一空挡将被盗者的家门打开后,大模大样的将其钱财甚至大型物品盗出。即使邻居看见,也大多会以为是该主人搬家或是家电的售后服务人员,不会给予过多理睬。

对策:
1、对现场出入口的勘查。

现场的出入口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必经之路,这其中必定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证物,如手印、脚印以及犯罪嫌疑人留下来的某些物品等。因此勘验时必须准确的确定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提取相关痕迹;仔细搜查出入口,检查现场门窗,孔洞的破损情况,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工具,何种方法进入现场以及犯罪分子的体态特征等。
2、对现场中心部位的勘查。
现场中心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目的的核心所在地,因此所留的证据较多,是勘查的重点。在前面勘查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痕迹和随身携带物。根据现场的物品摆放来判断盗窃者是否熟悉现场;根据物品存放处的破坏痕迹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形态,尺寸,特征等。如果是惯犯还可以其作案的习惯性,这样可以与其以往作案的案例相结合,快速查找犯罪嫌疑人。同时,有的犯罪分子除其行为习惯外,还有其特有的生理痕迹,这也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其心理状态。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由于紧张,恐惧而不能控制,造成大小便失禁,这样在卫生间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因此,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全面,仔细。尽管现在的一些盗窃者往往会破坏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但我们也要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在破坏痕迹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痕迹,更何况“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只要认真,细心就一定能找到破案的证据。
3、读现场周围环境的勘查。
周围环境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现场前躲藏、守侯、窥探的地点,隐藏赃物的处所等。通过观察周围环境可以了解现场周围的交通情况,安全保卫情况。同时在搜索的过程中,还可以发现更多的关于犯罪分子的证据,判断犯罪分子是外部人还是内部人,是近处人还是远处人。
(2)、及时询问有关人员。
对有关人员,如被盗的当事人,周围群众的询问是侦查盗窃案件必须采取的基本方法,他们提供的情况和陈述的相关内容是侦查线索的重要来源。同时要注意在询问被害人的时候要注意其心理状况,这些人由于直接受害,心情激愤,接触时要使其心情平稳,提供现场的真实情况。询问的主要内容是:
1、被盗物品的情况。向当事人了解被盗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型号、价值、保管方式、何时发现被盗等。
2、询问被盗现场的变动情况。如物品摆放的位置,门窗的状态,案发后有什么人员进入现场,经过了什么地方,接触了什么物品等等。
3、 询问事主及当地治安人员的活动规律。了解事主的生活规律,如起居、工作、外出,存放财物的规律;询问当地治安,巡逻人员的工作规律,了解每天值班、巡逻的次数,交接班的时间以及有没有不负责人的情况。
4、询问案发后的疑人疑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前常常会以各种名义或借口为掩护,进行实地考察。这就避免不了要与现场的周围群众有所接触,在周围的人们留下一定的印象。经过询问,可以让群众回忆,联想到可疑的人或事,有助于摸排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❺ 有困难找警察,如何正确拨打110

有一个电话

一年365天全年无休

有一个电话

每天24小时在线恭候

它就是110

110报警

从小编记事起,“110”这三个数字就深深印在每个中国人的脑海里,它是报警电话,也是危急时刻的一道防护屏障。可“110”的由来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1986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率先建立我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展110接处警工作。1987年6月,公安部发文要求各大中城市公安局在一两年内普遍建立110报警服务台,尽快投入使用。

自此,110报警电话正式发展成为110报警服务台,1月10日这个日子也成为全国“110”宣传日。

1月10日,县公安局在十字街开展了以“110,守护新时代美好生活”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现场咨询等服务。

有危险就报警

哪些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发现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时;

发现赌博、斗殴等治安案件时;

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

发生各种责任事故时;

突然遇到危险情况却无力解决、自救时;

需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时。

在情况紧急,你知道如何快速有效地讲明警情吗?无法发声,你会用短信及时报警吗?遭遇入室盗窃、抢劫、车辆被盗等,报警时各要注意什么?......

民警提醒

闲得无聊、没钱花了、失恋了心情不好、家里宠物走丢了、钥匙丢了进不了家门??请不要因为这些非警务事项拨打110,不要随意占用有限的警务资源。

对于恶意报假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处罚。

对谎报警情、骚扰110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和5至10日的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紧急情况下,

请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寻求帮助

12345的受理范围

1

受理和办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非紧急求助;

2

解答各类政策和公共信息咨询;

3

受理和办理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请求;

4

受理对本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彭水公安在此呼吁:

请理解、关心、爱护、支持110,

正确拨打使用110,

不恶意骚扰、滥打谎报110,

把宝贵的警务资源,

留给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们。

❻ 农村乡镇在依法维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有哪些,有何探索实践的调研

一、我市维稳工作总体情况
##市辖1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总面积2017平方公里,953个行政村,人口66万。生态资源、旅游资源比较丰富,森林覆盖率达51%,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年产苹果13亿公斤,被誉为“中国苹果之都”。工作中,我们针对财力薄弱的现实,在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把壮大财政经济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贯穿全局工作的主线,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经济社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近年来,由于我们一直坚持发展经济与社会维稳“两手抓、两手硬”,全市社会稳定形势总体良好,越级上访案件、社会治安案件、非正常上访均呈下降趋势。2012年上半年,全市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18.7%,刑事案件下降8.9%。之所以有这个成绩,归根到底是全市上下坚持了发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了维稳第一责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进行。

❼ 看守所工作困难和建议

(一)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难点多。新形势下,看守民警的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看守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从全国发生的监所安全事故来看,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民警队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民警私欲膨胀,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宴请、金钱礼物,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提供如与亲友接见、出所就医、安排劳动等方便,甚至违法为他们进行案件通风报信、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二是有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看守工作常年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产生“见怪不怪”的思想,加之近年来看守所硬件建设大有改观,有些民警认为看守场所设施坚固牢靠,有监控系统,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这些主客观因素作用,使民警容易产生麻痹思想,丧失警惕性。在押人员正是利用看守民警侥幸心理,有隐蔽地实施破坏监管秩序活动。三是在公安系统中,看守警种工作岗位重,责任大,奖励少,处分严,使一些看守民警产生了恐惧感和畏难情绪,而年轻民警则不安心于单调枯燥且辛苦、责任大的基层工作岗位,工作上马马虎虎,得过且过。加之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消极思想暗暗滋生,对看守民警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一些看守民警不愿再做艰苦细致工作,对看守工作产生畏难和厌倦情绪。而这些消极思想对看守安全工作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

(二)制度落实不严,管理不规范。看守制度是用血的代价,从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但是,有的看守所和民警喜欢凭习惯和领导意识及个人经验办事,对看守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屡禁不止。在落实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是:一是对入监人员及物品在“入口”安全检查不严格。检查本是一项严肃工作,而有些民警却让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操作”,因检查不严格,致使监室存有在押人员可用来自残、自杀的违禁品和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确实不能关押的人员也被收押。二是对监内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执行不严。看守制度明确规定,对监室及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而有些看守所对监内安全检查不严格规范,如:常规检查时间不固定,常由领导个人意识决定;检查粗糙浮躁,对设施、人员、物品简单问问摸摸翻翻就行,缺乏细致入微的严谨作风;执行人员不当,常是民警做指导,用留所服刑人员执行 “安全搜查”;监内巡视制度执行不严,不少看守所民警并没有严格执行巡视制度而是依赖监控系统。三是违反有关劳动制度规定。在劳动场地没有防范措施和足够工作人员看管,使在劳动中出现了人员暗藏危险物品和乘机脱逃事件。四是对在押人员出所看病控制不严。有些看守所对可以不出所看病在押人员,办理出所看病手续;对一些出所看病的重病号,不给其戴械具,并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进行看护,留下安全事故隐患。五是对耳目制度建设不严格落实。使用耳目就是为更好掌握监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对突发事件快速处理。但是,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管理方式简单,平时只问问简单情况,缺乏了解和深入教育;有的看守所对耳目缺乏技能常识教育,只知按要求数量设立,不知如何管教;有的看守所认为关押人少、没有涉案重要人员,就不设耳目或耳目形同虚设。致使有的看守所耳目成为牢头狱霸或破坏监管秩序人员帮凶。

(三)对看守所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公安机关领导认为公安工作重点是全力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刑事违法犯罪,看守所工作按部就班好坏影响不了大局,没有把看守工作认识上升到应有高度;从看守队伍整体情况看,看守民警年龄偏高,文化偏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有些公安机关仍把犯过错误或者受过处分被淘汰民警安排到看守所,使看守所成了“收容站”、“养老站”;有些看守所经费得不到保障,安全设施得不到修理加固,烧水做饭、送水送饭都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造成了安全工作隐患。这些客观因素,影响了监管队伍质量和工作激情,使部分民警降低了危机感而放大了安全感,削弱了工作积极性,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四)对驻所监督重视不够。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行使对看守所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当前我国法律对监管活动监督原则规定很宽泛,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除监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驻所检察室依法查办看守人员渎职外,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还需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但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存在安全监管问题,基本上以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形式提出,因法律没有规定执行部门配合的监督标准,故看守所对建议处理形式不一:有的及时进行了采纳;有的不予重视执行时依然如故;有的认为是在小题大做、大惊小怪;甚至有的认为是驻所部门故意挑毛病、找茬子对驻所检察室提出的建议不予重视。实践证明,发生安全事故的看守所在事后总结教训时,其中原因分析之一就是安全预防工作做得不细致,没有事先采纳检察机关合理化建议。

❽ 如何建立健全维稳工作长效机制

近年来,在区委、区管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由于撤场建镇这个新旧体制的转换、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历史遗留的各类问题以及企业改制、下岗就业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目前的土地调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各类争取利益的上访群体、涉法涉诉案件等时有发生,加上我镇西北砒邻民风剽悍的沅江四季红镇,东南与漉湖、沅江南大膳镇接壤,治安环境复杂,我镇各级各部门所担负的维护稳定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此,我们结合我镇实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维护稳定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谈几点意见。
一、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机制,把维护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首先,必须提高党委、政府一班人特别是“一把手”对维护稳定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紧迫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改革和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真正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的群众观和持久的稳定观。大力加强基层组织的维稳责任意识,目前我镇村与村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领导重视不够,没有认真研究,工作一般化,仅有外在形式,效果不明显,有应付了事的状况;有的方案不细致、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实在。因此镇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本单位维稳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来思考和谋划这项工作。其次,要层层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镇与村(社区)、村(社区)与村(居)民小组、机关部门与下属单位、厂(矿)与车间、车间与班组、学校与与班级等等都要层层签订维护稳定工作目标责任状。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协同抓,一级抓一级,全民参与,层层抓落实的维稳工作格局。再次,要严格实行维稳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实行维稳工作与干部工资、政绩、任用挂钩,着力推进维稳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维稳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精神、物质奖励。对不重视维护稳定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的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视情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必要的处罚。通过落实维稳工作奖惩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以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构建“大维稳”工作格局
进一步整合我镇维稳资源,促进维稳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配置,以镇综治维稳中心为主体,镇综治办、镇维稳办、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加强统筹,主动联系,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全镇其他各线干部也通力协作,全镇一盘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打造“大维稳”工作格局,构建我镇维稳工作新机制,使维稳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治本性措施。我镇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注解决得好”的要求,每周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每逢特护期,启动“全面排查、一天一排查、一周一汇总”专项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摸排不稳定因素,力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可能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重点人员进行逐一梳理登记,分门别类做好台帐。加大调处力度,注重调处时限和质量,防止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各类上访群体和涉法涉诉、信访老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处。
四、完善领导干部包案机制,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大问题的稳控
我镇要将排查梳理出的各类上访群体挑头人物、上访老户、邪教人员及各单位的“活跃份子”、帮扶对象,按照“五个一”的包保监控措施,逐一落实党政领导包案制度和镇村干部包村包点责任制。对各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按照“一个案件,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责任要求,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要在包案责任内,及时调查,掌握情况,研究对策,采取相应工作措施,开展谈话谈心等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严密注视工作对象的动向,不脱离视线,一是包案责任成员主动与之接触,掌握其动态。二是采取盯死看牢的办法,跟踪监控。三是在车站、码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密切防范其上访行踪。确保看得住,稳得了。
五、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党政领导值班接访和下访活动
坚持把解决解决信访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信访维稳工作目标,确保我镇社会平稳安定有序。进一步健全党政领导值班接访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日都有1-2名党政领导带领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轮流接访,与来访群众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对目前尚无相关政策的,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无理要求,及时加以引导教育。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活动,镇干部要根据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到群众家里倾听群众诉求,平和群众情绪,了解群众疾苦,开展扶贫帮困等“查民情、护民-意、解民需”下访活动,与群众谈心交心,了解社情民-意。开展信访维稳隐患摸排,及时掌握信息,处理矛盾纠纷,确保维稳工作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政治感,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的责任。
六、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预防或减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镇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贯穿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要在强化防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敏感、热点、难点问题,要运用各种形式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律宣传。切实增强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减少各类案件、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是以公安派出所为主要力量,村(社区)治安联防队、护厂队和青年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巡逻和不定期蹲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对治安状况不好的区域,要从公安、政法部门抽调警力组成工作队,在区委、区管委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重点整治,以达到整治一处、稳定一方的效果。
(三)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用工单位要分别同公安机关和流动务工经商人员签订综治责任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的责任,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减少治安隐患。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要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四)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逐个建立“三对一”帮教小组,制定帮教工作制度,落实帮教工作措施,形成以村(居)委会干部为主,党团员为骨干,综治干部配合,融教育、管理、安置为一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网络。通过帮教使“两劳”释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走自食其力、勤劳致富的道路,把“两劳”释解人员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的限度。要通过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七、完善预警机制
及时、准确地掌握情报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赢的维稳工作主动权的关键。镇维稳、综治、派出所及各村(社区)严密关注易于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部位和各类上访群体、涉法涉诉信访老户的动态,做到信息通,情况准,料事于先,提前介入。时刻关注了民情、社情、舆情的变化,从中发现深层次、内幕性的情况信息,准确掌握了不利于稳定的第一手资料,做到了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现象。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核实,加以印证,决不能敷衍了事。
八、强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机制
从我镇今年成功处置和化解了香稻村“3.02”和兴旺村“3.14”村民以外死亡事件来看,我镇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特别要制定好处置堵桥、堵路、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事发所在地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上报。镇维稳办、综治办、派出所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宣讲-法纪。同时,以稳定和化解矛盾为主要内容,多方位做好工作,平息事态。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调度,全力以赴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问题,严防因处置不及时、不力,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金盆镇副书记、副镇长---徐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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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任何原因,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到别人家里闹事,如果有此行为属于治安案件,可以选择报警。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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