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消防
㈠ 哪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㈡ 综合治安、消防、防洪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六月各进行一次培训。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四、培训内容: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六、培训方式:1、由保安部门组织召集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培训;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4、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七、根据不同部门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制度一、防火检查人员由饭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三、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四、防火检查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防火巡查制度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二、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三、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五、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七、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九、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消控中心值班制度一、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熟悉饭店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维护和保养。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三班8小时作业,监视消控主机运行情况。三、一旦出现报警,立即与楼层值班员或保安员联系迅速查清报警原因。四、爱护仪器设备,发现小故障应立即排除,如出现较大故障,;立即请工程部技术员进行修复。五、熟悉本单位的火灾报警程序。六、每班认真填写“消防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记录”。七、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消控中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饭店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部门责任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安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六、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八、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二、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涉及线路,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三、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在夹层或闷顶内敷设线路时,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五、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结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六、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宣传工作。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熟悉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规程。四、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工作并保护好现场。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七、熟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八、在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安全疏散设备管理制度一、单位内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按规范要求设置,三、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四、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五、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消防设备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安部统一建档管理。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三、消防设施、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五、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要立即进行维护保养、更新。六、非正当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属维护不当导致损坏的,连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一、每年的6月12日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印记疏散预案的演习和训练。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演练总指挥,保安部经理和专职消防主管具体负责指挥演练工作,保安部全体人员和半数以上员工参加演练。三、实施演练前,由保安部将本次演练具体行动方案上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批准,方案确定后,将方案传给各部门,所有参加演练人员应熟悉演练方案,明确职责。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重点防火部位要严格火源管理,实施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四不动火”制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户外动火。二、单位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承担,严禁擅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三、仓库、宿舍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四、严格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五、对电器线路和设备由电共负责监管,定期检查。六、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应经工程部批准后,按临时假设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能动火。二、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楚不能动火。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四、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五、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六、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不动火。七、现场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八、动火审批由部门申请,饭店领导同意,保安部配合现场监控。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一、消防安全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二、消防领导小组是饭店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各部门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消防领导小组的管理。三、凡在单位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亦可同时并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务,损失数额不大的。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一)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或有烟灰缸不用,乱扔烟头、火柴梗的;2、擅自在楼内使用汽油洗刷桌布,地毯污迹或机械零件的;3、动用明火施工不动火申请的;4、班后不按规定清理工作场所易燃杂物的;5、用电不使用保险装置或乱搭乱拉电线的;6、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报警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以下的;1、擅自在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或,或使用电炉的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3、擅自贮存、使用少量易燃品,不到保安部备案的。4、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5、在楼内或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6、班后不按规定关闭煤气炉管阀门的。7、楼内乱堆放物品,堵塞消防设施、通道和防火间距。(三)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2、谎报火情的。3、在楼内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将要害部位作临时仓库使用的。4、将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截然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混放一起贮存的。5、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6、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7、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制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单位领导视情节以行政并经济处罚1、火灾隐患处于紧急状态,经保安部多次催促仍不整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2、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3、刁难不配合消防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或拒绝接受处罚的。七、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1、对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事故(损失不大)肇事者或责任人自动坦白,真诚认错。2、火警、火灾发生后,肇事者或责任人能积极参加抢救,免除或减轻火灾损失的。3、对火警、火灾事故、肇事者或责任人能主动提供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1、部门领导和防火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火警、火灾的部门。2、一贯遵守消防法规、长期保持岗位消防安全,无火灾和火灾隐患的班组、岗位和个人。3、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4、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5、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2.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3.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4.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5.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6.在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起火时,应事先作起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㈢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哪个放前
消防法在前
㈣ 如何处理消防条例与治安处罚条例的冲突
1、你们最好先等待派出所的处理结果。2、派出所目前还处于调查阶段,调查清楚之回后给出处理答决定,询问过程中你爸爸只需要回答真实情况,派出所只要没有要挟、逼迫的行为,并无不妥。3、拘留适用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医疗费应当赔偿,派出所的处理结论中肯定要给出意见。当然,如果你爸也打伤了他们,也要负担医疗费用。4、如果不服派出所的处理意见,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打官司能否胜诉就要看你们掌握的证据了。这样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㈤ 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规定决定
当然是公安机关 只有公安机关有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的权利 根据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你如果对处罚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
㈥ 对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人员可不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第一款予以行政拘留
不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第一款是(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并不符合题目中提到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问题。
可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治安管理处罚消防扩展阅读: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期就是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防火期期间,各防火办、瞭望台、检查站、护林员要24小时在岗值守,各森林消防队伍要24小时值班备勤,各类通讯工具要24小时开通。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凡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坚决“一票否决”。
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二章,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㈧ 过失放火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咋处罚
过失放火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中华人民版共和国消防法》,对于过失权放火,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关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损失较大,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一般来说,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有一条,是直接损失超过50万元。
(8)治安管理处罚消防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㈨ 在旅馆消防通道里堆放杂物的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吗
现实问题
章某是抄一家旅馆的老板,由于场地有限,章某就把一些平时不常用的杂物堆在了消防通道里,导致消防通道阻塞。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责令章某改正,但章某考虑到成本原因,表面上答应但实际上却并未改正。公安机关再次检查时发现章某拒不改正,于是依法对章某作出了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但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导致危险,不应受到处罚。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旅馆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在这则案例中,章某作为旅馆经营管理者,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五日拘留的处罚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堵塞消防通道私自搭建建筑物负什么法律责任
堵塞消防通道的有关规定在消防法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0)治安管理处罚消防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