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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随职责走

发布时间: 2021-01-27 21:30:11

⑴ 高铁上随车人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乘务员,
乘务员是对交通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的概称,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乘客提内供服务的工作人容员,如列车乘务员、公交乘务员、空中乘务员等。
乘务员的主要职责是为乘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确保旅客出行舒适与安全,并及时处理旅途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⑵ 大名县西付集乡校车随车秩序混乱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 http://www.sina.com。 CN 2011 2009年12月11日8时16分人民
总则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车和年幼的孩子,安全的学生的人身,制定本条例。

在本规例中,校车,获得许可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的学校)年幼的儿童或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学校和超过700轿车。

文章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护学生到附近的学校或寄宿制学校入学,学校的距离缩短,减少交通的风险。

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提供方便,旅行和学校。

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最近的学校或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和国家通过财政援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接送服务学生。校车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具体措施,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财政支持。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条发展和改革的国务院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安全保护,使学生明确范围,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校车服务,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国务院批准的目的水平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方法和组织实施的校车服务。

条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技术,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局,是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的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提高学校车安全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须承担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民的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应用和校车司机,校车使用审计资格按照本条例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规定,校车管理台账建立一个组织。

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校车登记,变更登记已发行的校车标志,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起诉的道路交通校车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或以上的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技术,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的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校车的安全管理。

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标准化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工作,以提高校车的安全标准。

校车制造商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生产(包括,下同),校车安全标准符合校车;不符合标准,并不得生产,销售。

第八条社会各方面应当是促进通过校车校车交通的安全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校车安全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举报。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该部门的职责,应转移到相关部门收到。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商

条学校校车或校车服务提供商)提供校车服务(以下简称由下列单位:BR / >
(一)按照法律道路客运营业执照,城市的公共交通营办商牌照或出租车牌照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校车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一辆校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的校车维护,定期校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由学校提供的服务公交车,校车服务,学校应提供校车服务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

校车13所学校应培养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

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应该是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校车安全的知识和校车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拒绝使用不符合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要求。

校车许可证

条国家实行许可制度,校车七客车,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所有;

(二)

(三)配备有一个统一的校车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获得证书,检查车辆;标志灯和停车标志,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

(d)保险强制交通意外责任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文章15校车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学校打算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的司机,校车拟进行的路线,停靠站点的时间。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证明允许使用的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解释。

证明申请人允许使用的校车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教育,机动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检测合格,按照法律规定发给校车标志的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部门教育管理和其他申请材料的校车驾驶线路和停靠站点,按照确定的原则,安全,方便,附近并考虑到社会需求的车辆通行审计。

16校车标志应包含的汽车的车牌号,车主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车辆,司机,发行单位,有效的,这些事情的数量。

学校总线的迹象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性。应该是一致的,

共获得17个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的迹象应退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的使用年限超过8年,超过20万公里里程;

(二)改变用途的,不再使用作为校车;

(c)不再属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禁止未取得一辆校车标志18辆作为校车使用。

穿梭年幼的孩子,应学生的校车专用校车。

19校车应进行一个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每6个月。第20条

校车应当配备了一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容易到达的位置,并以保证良好的性能,并有效的应用。

文章与学校和校车校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档案以确保校车是在良好的技术状态。的校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停电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是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维修企业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的维护操作技术规范的校车在按照规定的保养,维修和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运输校车的维修,维护校车的质量,在质量保证。

章校车司机

应按照第22条的校车司机本条例的规定,校车司机的资格。

申请并获得了校车驾驶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三年以上资格,年龄超过60岁;

(b)在过去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出来的记录;
BR />(三)没有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

(四)不喝酒或醉酒驾驶记录,最近1年的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BR />
(e)有没有犯罪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记录;

(F)的健康,酗酒,滥用药物的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记录。
第二十三条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司机,应持有驾驶执照的司机和证明身体健康,提供的文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允许驾驶学校的证据公交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解释。

允许驾驶校车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教育,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证明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校车代言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理由。

第24条校车司机驾驶校车的道路,应该是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和其他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道路不得驾驶校车,存在安全隐患。

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行规则的电机车辆道路行驶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

校车交通安全

第26条的校车后,该行应尽量避免急弯,陡坡斜坡,撤退,海滨危险路段。确实需要校车后的危险路段,急弯,陡坡撤退,海滨,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按照一套标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BR />
情况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或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校车后,第27条,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BR />第28条运送学生的校车,校车标志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打开一辆校车标志灯具的,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旅行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线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及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交警情况下,一辆载有一所学校的学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获得。

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在公交专用车道和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通过的道路和公共交通车辆。
BR />第30条下校车,学生应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没有一个可以停靠在公交车站停靠站点部分校车,校车到达或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停放在校园里。

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校车停止通知书识别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标记指定区域校车停靠站点。

第31条的校车停车的道路上,学生应该停靠道路右侧,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示意图卡窗外的驱动程序,后面的车辆,应停止等待不超过

交警的校车的情况下和学生应停靠在停靠站点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32条学校的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过载,因任何原因。
第33条,应当遵守校车驾驶极限的速度,最大速度不超过60公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第一个版本的前提下,消除违反完成悬而未决的校车接送学生的任务,然后校车的司机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的操作。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和校车,校车司机定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行政隶属关系和教育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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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学校应指派或保健人员乘坐的学生提供校车全程呵护和安全的服务员保健工作者定期教育,组织和随之而来的护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预防措施和急救知识。

随之而来的医护人员“第37条规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学生和在汽车启动时,指挥维持秩序的开启和关闭,学生下车横穿马路,导致学生的安全;

(二)发现的校车驾驶员资格,驱动程序或驱动程序饮用超载的校车和其他显着妨碍交通的安全的情况下,停止校车国家开发银行和负责人立即向学校报告。

(三)计算,以确保乘坐的学生人数骑学生坐在确认校车司机的安全关闭的门示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的危险行为,远离你的办公桌;

(五)核实学生下车号确认学生已经全部离车,我离车。

幼儿,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上学和放学,随之而来的护理工作者应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转移的校车停靠站点。

第38条规定的校车的前排乘客座椅应安排学生乘坐。
BR />校车司机应包含学生的车辆加油,不离开驾驶座上,前校车发动机发动机关闭。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途中,除了交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让员工有没有做旅游的学生在公共汽车上。

第40条涉及的校车在一宗交通意外,司机,服务员保健工作者应立即向警方报案,设立警示标志。让学生留在学校车,危险随之而来的保健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区的学生,学校,校车服务,及时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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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校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1倍以上的罚款的金额不小于3倍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装配,未经授权的或要报废的转学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并强制报废汽车的驱动程序从1000元到2000元罚款,驾驶执照被;车辆的车主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第43条规定没有校车标志未取得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作为校车或校车司机使用的车辆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5000元超过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被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前款罪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44条规定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的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不低于10000元从1000元。

第45条的服务员护理员没有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责令改正或更换学校,严重的情况下被解雇。...... / a>
第46条规定的校车超过授权的非法状态的车辆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消除,并从重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7条学校董事会的运算学生,按照规定的校车标志放置在,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运行或码头停靠站点,责令限期改正公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低于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查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标牌的校车标志,一经定罪,罚款不低于5000元到2万元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志,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a>
第49条未取得校车司机资格驾驶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和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第50条校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执照被法律的制裁,他可能没有驾驶校车。

第5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扣除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所需的,应当通知学生转运,违法状态,应立即送往消除校车也被拘留了。

第52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避让校车,和不低于500元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53条校车服务违反本条例,事故造成校车安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54条的校车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负责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驾驶校车校车司机的资格;

(三)我们所有的校车都不能维持在按照规定,或没有配备安全装置按照规定的;

(D)未分配的服务员保健工作者在整个车的学生的照顾;

(E)完全分配给教育的服务员保健工作者和管理责任;

(六)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校车安全情况。

前款所列情形的,造成学生伤亡,主要负责人在应负责的政府开办的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私立学校可以暂停招生,由审批机关责令,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2年至5年可能不会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不进行其校车安全管理,导致本行政区域主要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应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其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滥用权力,渎职的责任,腐败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被解雇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的日期生效。

>该法实施以来的班车和幼儿之日起三年内,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专用校车,使用校车标牌客运车辆的。

⑶ 公务员过渡要什么条件

条件一:必须是干部身份


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只有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的职工,工勤职工是没有报考公务员资格的,这是肯定的。


条件二:大专以上学历


公务员岗位最低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目前已经没有中专或高中文凭的岗位,最低限制为大专学历。


条件三:年龄不超过40岁


超过40岁的事业单位职工是不能过渡为公务员的,有些地区和公务员岗位还规定不能超过38岁,总之一句话,越年轻越好。


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过渡为公务员,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1、招考。参加国考、省考或者省级组织的公务员招考。事业人员只要不在服务期内,报考公务员不受限制。如果有服务期限或者岗位要求,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规定履行,不得擅自报考,否则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即使是过了笔试面试,也过不了政审一关。


2、遴选。参加行政部门或者党群参公单位组织的遴选,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3、提拔。在事业单位提拔为副科级、管理八级以上岗位,实习期满后可以转任行政或者党群单位领导职务,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4、机构改革。事业人员随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成为行政机关的挂牌单位、内设机构、派出部门等,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部分事业人员可以整合到行政机关,经过培训考核后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3)事随职责走扩展阅读:


过渡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要求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填写《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评定。按照过渡的标准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过渡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作出综合考核评定。


三、选配人员。依据职位设置,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职务回避的规定,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四、审批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不变动的,按管理权限审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再重新任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在规定的职敷限额内。


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⑷ 大名县西付集乡校车随车秩序混乱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 CN 2011年2009年12月8日16点,第11届大会规定的人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保障车辆和年幼的孩子,学生的安全管理个人发展本条例。

中的规定,校车,以取得运输许可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幼儿园,小学,中学,从事学前教育的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作为学校)年幼的孩子或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学校和700多辆汽车。

文章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因素,如学生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的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以保护我们的学生到附近的学校或寄宿学校的招生数量和分布的基础上,的距离缩短了学校,交通,以减少风险。

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学生提供了方便,旅游和学校。

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最近的学校或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和国家通过财政援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的服务生。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服务,制定的校车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财政支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的国务院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安全,使学生明确的范围和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发展校车服务,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目的国务院批准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方法和组织实施的校车服务。

教育管理,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和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校车安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协调的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校车安全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责任吗?学校车安全管理,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指导,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以上学校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应用程序和校车司机,校车审计资格按照本条例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规定,校车管理台账。

或以上的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善校园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组织发出校车标志的校车登记,变更登记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起诉道路交通校车违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校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教育。

或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在各级政府的负责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在县级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的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和标准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护的适用要求,安全,经济,及时开发和修订,以提高校车的安全标准。

校车制造商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含,下同),校车校车安全标准,以满足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八条社会各方面应促进校车校车接送的安全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校车安全条例。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举报。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的部门,应转移相关部门接收。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商

学校校车或学校巴士服务提供商)提供校车服务(以下简称由以下单位:BR />
(一)按照法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的公共交通营办商经营出租车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商业许可证或许可证;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校车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校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安全校车维护,定期校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组织校车司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提供的服务由校车,校车服务,学校应提供校车服务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巴士13所学校应培养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

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应该是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校车安全知识和安全的校车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校车安全管理学校

校车许可证

条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7辆校车符合拒绝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一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二)
/>(三)统一的校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专用校车的国家标准,并获得证书,检查车辆标志灯,停下来的迹象,特殊学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d)保险强制交通意外责任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15条校车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符合本条例第14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公立学校打算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司机,校车路线提出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证明允许使用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解释。

证明申请人允许使用的校车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登记或变更登记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是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检测合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书的书面理由不符合条件的校车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的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申请材料学校总线驱动电路和停靠站点,在规定的原则,建立,安全,方便,附近考虑到社会需求的车辆。审计。

16个校车标志应包含的车牌号,车主的车辆类型,品牌和型号,核载人机动车驾驶人,发行单位,这些东西。有效

校车标志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应该是一致的,

共17校车标志的车辆有一个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校车标志应退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的使用寿命8年以上,超过20万公里的里程;

(二)改变用途,不再使用作为校车;

(c)不再属于学校或学校巴士服务提供商

禁止未取得校车标志18作为校车使用。

穿梭年轻的孩子,校车校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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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的校车应该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半年一次。20

校车应当配备一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容易到达的位置,以确保良好的性能和有效的应用。

文章与学校和校车校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校车安全和维护工作,以建立一个安全的文件,以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校车校车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停电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业务应承担的维护操作的校车在按照规定的维护,修理和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务院部门的规定,负责运输的技术规范质量的校车校车的维护,维修,质量保证。
章校车司机

应该按照的规定,条例“的22个??校车司机,校车司机资格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获取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三年以上,年龄60岁以上的;

(二)不出来,在过去连续三个记分周期记录;
BR />; (三)有没有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

(d)不得饮酒或醉酒驾驶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的客运车辆驾驶违反BR />
(五)无犯罪记录,无违反治安拘留记录的行政处罚;

(F)的健康,酗酒,滥用药物行为记录,非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疾病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记录。
第二十三条的学校或校车服务供应商租用校车司机应持有驾驶执照和身体健康证明的,提供文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给允许的驾驶校车的证据,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解释。

允许驾驶校车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发行的教育,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授权证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收到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完成,合格的机动车运行许可证,驾驶校车的代言书面理由不符合条件。

24校车谁驱动器的驱动程序一辆校车在路上,它应该是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和其他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道路不得驾驶校车,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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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有规则的机动车道和驾驶安全驾驶行为文明。

校车交通安全

26校车,该行应避免急弯,陡坡,撤退,海边,危险路段,确实需要校车,急弯,陡坡撤退,海滨,道路,交通设施的危险路段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一套标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BR />
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校车或在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27日,当地政府的存在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的BR / 28学校巴士运送学生的校车标志应要求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放置,打开一辆校车标志灯具的,经审核,以确定旅游线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线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警的情况下,一所学校的学生,应直接减轻校车优先通行。

第29条运载学生的校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道路和公共交通车辆。
BR /> 30校车,学生们应该被停靠在校车停靠站点的,没有人可以停靠在公交车站停靠站点的校车,校车抵达或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停放在校园里。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校车停止通知书识别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标记指定的区域校车停靠站点。

31校车停车的道路上,学生应停靠在道路的右侧,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面的车辆停放示意图卡的驱动程序的窗口,应停下来等待不超过

交警校车和学生应停靠在停靠站点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32学校的车辆不得超过批准的过载,任何理由。
第33,应符合校车驾驶的车速限制,最高时速不超过60公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的第一个版本,以消除侵犯的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待校车接送学生,校车司机的处罚

第3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操作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和校车,校车司机定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CC行政隶属关系和教育部门。

第六章乘坐校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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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应分配给学校正规教育的学生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安全的校车随之而来的护理工作者,医务人员骑组织和随之而来的护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学生当车辆启动时,命令开启和关闭来维持秩序,学生们下车过马路,导致学生的安全;

(二)发现校车司机的资格,驱动程序或驱动程序饮料超载校车和其他明显妨碍交通的安全,停止校车,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人马上到学校报到。

(三)的学生人数,以确保骑骑学生坐在校车司机确认安全门关闭原理图;
(四)停止危险行为的学生在校车行驶离开你的办公桌;
</ (五)核实学生下车确认号码的学生已经全部离车,我离车。

幼儿,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上学和放学,随之而来的保健工作者应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校车停靠站点。

前排乘客座椅提供应安排学生采取
BR />校车的校车38驱动程序应该包含学生的车辆加油,不要离开驾驶员的座位前校车发动机停机。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途中,除了交警人员履行职责,按照法律,必须让工作人员并没有做旅游的学生在公共汽车上。

40条涉及的校车在一宗交通意外,司机,服务员保健工作者应立即向警方报案,设定警示标志。让学生留在学校车的危险随之而来的保健人员被疏散到一个安全的吗?学生,学校,校车服务,请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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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4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校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增加了一倍以上的罚款金额不低于3倍违法所得的,没收第42机动车辆装配,未经授权或转移学生到被报废,公众安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和的强制性退休汽车驱动程序,以2000元的罚款1000元,驾驶执照,车辆的车主应是承担责任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50000元

43校车标志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作为校车或校车司机使用的车辆,以阻止非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

校车服务供应商提供前款罪的规定,应该受到处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照前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44规定的学校或校车服务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责令不低于10000元1000元。

45的服务员保健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根据本条例,责令纠正或更换学校严重的情况下被解雇....... / A>
非法状态的校车“第46条的规定,超过批准的车辆数,拘留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从重处罚
47计算学生的学校董事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的规定或不按照审核,以确定线路运行或码头停靠站点的校车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限内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罚款不超过500元

48伪造或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标牌,并应,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少于5000元至20000元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的指示牌或其他标准的校车?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A>
49,未取得校车司机驾驶校车的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元和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 50校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从重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执照的法律制裁,他可能不会被驾驶校车。

5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学校或校车服务是必需的,它应通知学生转运,违法状态,应立即送往消除校车也被拘留。

排名第52违反机动车驾驶条例,不避免的校车,而不是低于500元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3校车服务中违反本条例,事故造成校车安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罚。

54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吗?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5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内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是负责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受到纪律处分的教育行政部门:

(一)未使用作为校车校车标志的车辆;

(二)驾驶一校车校车驾驶员资格;

(三)我们所有的校车不能保持在按照规定没有配备安全设备,按照规定,随之而来的护理工作者;

(D)分配给关心学生在整个汽车;

(E)完全分配,随之而来的护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 (六)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列在前款规定的学生伤亡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的政府开办的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学籍;私立学校暂停招生由审批机关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办学许可证, ,从两年到五年可能无法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五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在校车安全管理,导致行政区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人应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第57条在教育管理,县级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的校车安全管理,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任务,责任,腐败和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罚,其后果是严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主要负责人主管应该辞职。

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自进入2012年的日期生效“第59条的规定。
> 3年实施以来,之日起的班车和幼儿的法律,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专用校车,校车标志的客运车辆。

⑸ 120急救时随车医生及护士的职责

抢救过程要记录 用药也要记录

⑹ 伟随一生是承诺,伟名远扬是职责。这句话出自那里

特突击

⑺ 人随事走的原则是什么

人随事走的原则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规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事"指职能,"编"是编制,"人"是人员,意思是连人带编一起随职能整合,职能整合到哪里,人员编制一起调整到哪里。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其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量控制,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机关又不允许混岗混编,使用事业编制。

因此,行政类职能整合到机关,原来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和编制,随职能转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7)事随职责走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可重点研究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划分,切实保证政府与事业单位在职能、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的分开;如何收回和整合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的有机统一,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如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

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属性,实施分类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分离出去;如何从财政投入、税收政策、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

如何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权、薪酬分配权、职称评聘权、经费设施使用权、自主运营权等法人自主权。

三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据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如何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出资举办职能的适度分离;积极探索管办分离有哪些有效的实现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监督机制,形成职权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事业单位投入机制;如何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公益服务责任,举办相应事业单位。

五是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一方面,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的提供;

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行为规范的监管,完善有关收费标准、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政策,规范社会力量的公益服务行为。

⑻ 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是什么意思

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基本原则,简单地容说就是“人随职能走”原则。比如前段时间随着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过程中,工商、质监部门的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中承担上述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上是相应的整建制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⑼ 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

一、关于幼儿园监护资格的思考
在当前多起未成年幼儿在园伤害事件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未成年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幼儿园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具备担当在园幼儿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一)幼儿园不具备在园幼儿法定(或指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据此,有人主张,幼儿园和教师是幼儿在园期间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与民事法律相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条规定说明,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否则,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而现实中的情况大多数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此外,由于指定监护人只限于近亲属.幼儿园不包括在内,所以幼儿园不可能成为在园幼儿的指定监护人。因此,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父母在送子女到幼儿园时.就会出现未成年人在园期间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的情形.而幼儿园又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在园期间,难道就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监护状态了吗?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类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于在未成年幼儿具有的只是法定的保护、管理、教育义务,不同于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
(二)幼儿园并非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有人主张,幼儿去幼儿园上学,就相当把监护权由家长交给了幼儿园。也即幼儿园是基于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成为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幼儿园和家长之间就“家长把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这一事项达成协议之后,才会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所负有的保护、管理、教育职责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基于委托的义务。由此看来,幼儿园既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不可能随着幼儿入园而成为幼儿的委托监护人。因而,在园幼儿发生事故时,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承担事故的责任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以简单地说,幼儿园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就是: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如果都没有过错的话,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如果是幼儿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材的不安全给幼儿造成伤害,等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不应无限放大幼儿园的管理职责,不能因幼儿损害多少,幼儿园就赔偿多少。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不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伤问题,以及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而应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三、结语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和幼儿法定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不仅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还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甚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让受害幼儿得到合理的补偿,入保险,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说法一
幼儿在园期间应当由幼儿园承担监护责任。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认知能力,不能分清善恶,也不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所有行为均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的看护。幼儿在家长身边,自然由家长看护,幼儿给他人造成伤害时,也应由家长承担责任。但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后,幼儿脱离了家长的看护,幼儿园理应对其承担看护责任,对幼儿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就没有意义了。

说法二
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幼儿家长和幼儿园之间没有签订委托监护合同的不承担监护责任却有法律规定。
在现有法律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权的转移是要依法进行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监护权转移和签订监护权委托合同时,监护权不得认定自行转移。

律师说法
同意第二种意见。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间没有依法办理委托监护手续的,幼儿园不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监护权转移的情形下,幼儿园才承担监护责任。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需有监护人委托与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并且这种合同关系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看,李达、王桓的父母与幼儿园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而没有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幼儿园的责任是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这说明幼儿园在管理幼儿期间是代行使教育、管理幼儿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
幼儿的父母承担幼儿的监护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这说明,父母的监护义务是法定的,配合幼儿园对幼儿在园期间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是监护义务的一项内容。作为无民事行为的幼儿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利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地方为主,中央奖补。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勤俭节约,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根据客观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改造规模,不搞“一刀切”,做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内涵相统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大干快上、搞豪华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和产生新的债务。各地要对城市和农村不同类型幼儿园提出分类支持政策,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立足长远,创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整体推进学前教育在办园、收费、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改革。注重经费使用绩效,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当前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各地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为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当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以下4大类7个重点项目。
(一)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简称“校舍改建类”项目)。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选择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保证园舍的安全,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中央财政按照拟改建的闲置校舍面积、新增入园幼儿数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分地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西部地区,中央补助80%;中部地区,中央补助60%;东部困难地区,中央分省确定补助比例。
2.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依托当地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进行功能改造,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满足基本办园需要。中央财政按照每班5万元的标准对增设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
3.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从2011年起,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省份可自行申报试点,从农村幼儿园教师、大中专毕业生或幼儿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乡村幼儿园等可用资源,对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其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困难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简称“综合奖补类”项目)。
1.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
2.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各地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三)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幼师培训类”项目)。
从2011年起,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导地方科学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简称“幼儿资助类”项目)。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以上各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教育部另行制定印发。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先有规划,后有支持。规划布局是财政投入政策的基础。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和发展规划,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和浪费。各地要优先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幼儿园,科学制定2011-2015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闲置校舍状况、发展目标及年度任务、主要政策措施、资金筹措方案、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参照附件1、附件2格式)。
(二)科学分配,目标管理。中央财政按照上述支持政策、4大类项目特点以及具备的条件,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资金,对地方实行目标管理。对“校舍改建类”和“幼师培训类”项目,中央财政分别按照地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幼儿教师人数等因素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由各地按照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对“综合奖补类”和“幼儿资助类”项目,由各地先行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效果予以奖补。项目结束年度,中央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结合监督考核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努力程度较高、实现普及目标的省份,给予奖励。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适时调整各大类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投入结构。
(三)集中申报,分类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对地方实行集中申报、分类使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是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审核主体、管理主体。2011年,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2011年度各类项目实施计划、“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以后年度,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各地在安排4大类中央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按照计划使用。执行中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类项目内部调剂使用,但不得跨类别调整项目资金。
五、推进改革,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2011年12月底前,教育部牵头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幼儿学籍,教师的数量、资质、待遇,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日常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研究制定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对公办幼儿园和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对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开办幼儿园的,应明确产权,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各省(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对经费安排使用、项目进展、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中央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教育部及国家教育督导团以省级教育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各地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的省份,加强督导和问责;财政部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中央财政4大类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按违纪金额双倍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的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 XX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2011-2015年)
2.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基本情况表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⑽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按“人随事走,编随事走”连人带编整合相关单位职责,划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人员,保留原

一般是的,在山东的部分市区是按照这个走的。不动产登记局就是国土和房产的人员整合。一般还是事业性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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