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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24:32

Ⅰ 船长的主要职能

船长具有以下五种基本的职能:
1.指挥、管理船舶职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
2.有限的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
3.公证职能
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
4.应变职能
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Ⅱ 船长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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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

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专,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属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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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渔船上,船长职责是什么

一,船长是全船的总负责人,对全船的生命财产和安全航行,都有全部责任。
二,船专长应模范遵守并督促船属员遵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和港口当局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法令等。
三,船长有权代表本船处理对内、对外一切事务。
四,船长在出航前应制定航行、生产计划与经济合算工作,返航时也应制定航行计划。
五,进出港、獠水道、恶劣天气、情况复杂地段、起抛锚、起放网时操纵及船只密集区等应亲自当班。
六,负责签发及收阅电报。
七,发生海事、工伤、渔捞、轮机事故,由船长统一指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审阅船舶修理单及修理费用,把好修理验收关。

Ⅳ 谁知道客船船长的职责是什么

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楚,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避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款。
1.15 船长应尽力维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管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管理、申请,与每年之年底封条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协调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管理本部运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航行,考量节省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于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于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记录于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货物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定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它影响稳定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于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避免货载造成之船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于装卸之准备工作,于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于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附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形,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准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准备。
3.5 船舶于港外下锚时,应嘱咐各驾驶员轮流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间,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烟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相关记录,应当面点交。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特殊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得列入暂付款,陈请相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说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

Ⅳ 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职责内容的分析

贴篇论文~搜的~

下船长法律地位略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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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得懿(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关键词:海商法 船长 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分析综述现行《海商法》下船长的各种职能,明确船长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讨论了《海商法》对船员范围的界定,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Keywords: China Maritime Code Shipmaster Legal Status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distinguish of the Shipmaster and Crew under the China Maritime Code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and summary to the functions of shipmaster,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Master’s legal status.The author’s own view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also a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ement accordingly.

Title: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Under the CMC

一.引言

一些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海商立法或专门法律法规都对船长特别是远洋船长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以便从法律的高度促进和保障船长在航海活动中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这是由船长极富特色的身份决定的。同样,以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CMC:China Maritime Code,以下简称《海商法》)在相关章节中集中地规定了船长的职能、权限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由此,纵观《海商法》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船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船长的法律地位通过其在不同的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有指挥、管理、准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职能。船长在航海实践中的职能决定了船长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这就决定了船长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总之,船长多重的法律地位,渗透到《海商法》诸多法律制度之中,这正是船长颇具特色的法律地位的魅力之所在。
二、《海商法》在明确界定船长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昭示了船长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必然性。
主体的存在使世界变得有意义,因此,主体是第一位的,客体是第二位的。1在讨论《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船长是不是《海商法》中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疑问,《海商法》明确地将船长视为诸多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表明了船长处于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必然性。我国海商法学者也认为:公民是指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特别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国家航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 《海商法》第32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这表明,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看,《海商法》明确了船长是海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有人按照经营的业务划分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船长视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之所以有人认为《海商法》中虽然明确了船长的法律地位,但却忽视了或淡化了船长在《海商法》中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色彩,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受外国有关法律的影响。有的海运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否认了船长是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认为船长应是船舶所有人的辅助人员。在英美有关海事立法中,认为船长与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次,是囿于《海商法》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看来,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有关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以及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而船舶关系,也就是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安全、船舶管理诸多关系。可见,《海商法》在规定其调整对象时并没有直接地大量地提到与船长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其实,这丝毫不能动摇船长作为海事法律关系地主体。首先,《海商法》调整“船舶关系”的内涵及于船员管理上,主要是指船长、船员证书的管理与船舶安全的管理。其次,船长独具特色的法律地位,才使船长的权利义务表现在诸多海事法律关系之中,包括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目前有一种观点或立法倾向,认为应该将与船员制度、船员管理等方面有关的海事法律法规纳入到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之中。至于这种观点是否科学,从我国目前的海商法体系及航运实践上看,是值得商榷的。
三 从公私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
从公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船舶进行管理而产生的职能,进而明确船长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船长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行使准司法权的法律地位、公证人的法律地位。《海商法》赋予船长以一定的准司法权。《海商法》第36条对船长的这种准司法权予以明确地规定,进而使船长处于极富特色的行使准司法权的地位。这完全是由航海活动的特殊性及船舶作为一个封闭的小社会所决定的。行使司法权职能本是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但由于船长在航海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法律便赋予船长能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司法权。与船长具有行使准司法权的法律地位一样,船长在特定情形之下,也处于公证人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赋予船长在特定情况下所表现出的有特色的法律地位。公证职能本是国家公证机关所行使的职能,《海商法》赋予船长一定的公证职能,使其处于公证人的法律地位。
从私法的角度看《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在航海活动中,船长为了维护船舶所有人、船上人员以及船载货物的安全或利益,作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聘任或雇佣的船长在一定情形下所行使的处分权和代理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船长处于处分权人的法律地位和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情况下可以弃船等对船舶财产的处分权的职能。《海商法》第38条继续规定:“但是,除紧急情况下,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这是对船长行使处分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航海实践中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原因之一,什么是“紧急情况”,船长的判断标准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差距;原因之二,在实践中,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船长来说,当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做出弃船的决定的。一般是不会轻易弃船的。原因之三,即便是船舶所有人最后有权做出是否弃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弃船决定也是建立在船长对当时紧急情况的判断的基础之上。因为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不随船的。可见,《海商法》赋予船长一定的对船舶财产的处分权是由航海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对航海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也同时说明船长的素质高低是多么的重要。
不仅如此,《海商法》在其他章节中也对在一定情形下的船长的处分权进行了规定。船长处于处分权人的法律地位,显示了《海商法》下船长这个角色的法律地位是多重的,是有特色的。
《海商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了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第175条第2款规定了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根据海商法理论上的通说,或者大部分的海商法教科书,一般将以上视为船长的代理职能,船长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现代海商法中,可以查到的船长代理权,一般仅限于签发提单和签定救助合同。3 将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视为代理权的观点很普遍。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遇险船舶的船长的法定签约代表权。4根据此项法定权利,船长在行使此项权利时,无需经过有关所有人的委托授权。究竟哪一种观点更能准确地说明船长在此情形之下的法律地位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代理权和代表权是不同的。在民法上,相对于法人主体而言,法人的代表及其成员对外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代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调整。法定代表人形式上与代理颇相类似,实则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以及行为的法律限制不同等方面。5
我认为,船长在此情形之下是处于代表人还是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取决于大陆法上和普通法上代理理论不同的影响。一方面《海商法》一般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故大多数人是按照民法理论来分析船长在此情形之下的法律地位;而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属于大陆法系。而问题的关键是大陆法上对代理的界定和英美法上对代理的界定是有很大的差距。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在思维特点、司法传统、理念、概念与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海商法》中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载货物的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是参照《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有关条款而制订的。这样自然会产生由于两大法系上代理理论的不同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上关于代理理论以及作为国际公约对代理制度的立法思维的冲突。
无独有偶。与船长具有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一样,《海商法》也赋予船长签发提单的法定权利。一般地认为这也是船长的代理权。6 但我们仔细研究《海商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发现与我国民法理论中代理的特征是不相吻合的。因为《海商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换句话,即使承运人没有委托船长签发提单而船长擅自签发了提单,法律认为船长代签提单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承运人亲自签发提单产生的法律效果一样。显然这与我国民法上代理理论是有差别的。
以上关于船长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在航海实践中,一般不会影响到船长的职能。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具有多重颇具特色的身份,能够有效地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当事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点。
四 我国《海商法》对船员范围界定上,进一步分析《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在世界范围内关于船员范围的海商立法或相关立法,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合并式的规定方式,将船长、船员合并界定为船员;另一类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分开规定方式,将船长、船员分章规定,而且视船长不同于船员。我国《海商法》关于船员范围的界定属于前者。究竟我国《海商法》应以哪种方式对船员范围的规定更为科学,更符合法理和航运实践?目前,很少有人在理论上对此问题深入研究。对此,笔者有一些粗浅的看法。我认为,无论从海商法理论上,还是从航运实际上,我国《海商法》似乎更应该将船长和船员分开规定,而且从法律明确船长不属于船员。
1、如前所述,《海商法》明确了船长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处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具有其他船员所不具有的职责,而且是颇有特色的职责。诸如船长的管理和指挥船舶的职能、公证职能、应变职能以及代理职能等。可以说,正是由于如此富有特色的职能集于船长一身,才使法律对船长这个独特身份进行单独界定成为必要。在航海实践中,无不渗透着作为人的因素的船员作用,而船长的作用更体现了人的因素。船长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影响着对国家主权和人身财产的保护程度;影响着航运安全生产和航海活动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影响着防止海损事故发生的力度;同时也影响着诸如运输成本高低等重大问题。这些都与船长这个身份息息相关,船长的作用与其他船员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语。故《海商法》不宜将船长视为船员,而应从法律高度上明确船长的特殊性。至于船长具有准司法职能和公证职能,更能说明船长这种独特的身份和地位。法律只是赋予特定国家机关享有司法权和公证权的职能,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执行司法权或公证权。《海商法》考虑到航海活动的特殊性以及作为船员活动载体的船舶的特殊性,也赋予了船长的这种职能,不能不说是很有特色的规定。船长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其执行使准司法权和公证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样《海商法》对船长进行不同于一般船员的精心界定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在航运实践中,为了使船长行使此项权利与法律理论相衔接,相一致,《海商法》对船长进行不同于船员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由此看来,《海商法》有必要对船长进行不属于船员的界定,是由法理和船长在航海实践中的特殊职能决定的。
2、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的世界海事立法趋势,对船长的资格、法律地位的审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上的应用,船舶逐渐智能化、集装化、自动化和大型化,这种变化要求船长必须具有集技术、管理、经营、法律于一身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船长的职能。为了提高船长的业务素质以便使船长具有上述综合素质,《海商法》应该明确界定船长与其他普通船员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
3、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航海历史的国家。但明清以后闭关锁国,特别是清朝后期国力孱弱,航海在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日趋下降,更为可悲的是明清实行的“禁海”政策,余毒流传至今。今天一部分人特别是生活在内陆地区的人,谈起航海,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样的情形与我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这样有必要提高船长的社会地位,从法律上保障和提高船长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鼓励人们认知认同航海,尊重航海从业人员,教育人们海运业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和军事上的战略意义。
我们知道,英国一个具有尊敬航海从业人员传统的国家,虽然这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地理特征有关,但也无不与英国有发达的法律来明确界定船长的法律地位有关。被称为“船员宪章”的《1970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1970)便是一例。今天中国已是世界航运大国,有必要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船长的法律地位、提高船长的社会地位。
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当然会涉及到海运业。为了搞活航运市场和与国际接轨,我国国有航运企业在船员劳动和任用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船员聘任制向船员劳动合同制(雇佣制)转变。这也是目前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随着上述转变,船长在航运实践中所充当的角色也发生微妙的变化。在实务中,一般都是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船员或船员劳务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Crewing Agreement)。这种合同极其重要。它是保障船员合法权益,规定船员权利义务,而且是关于解决争议和赔偿依据的法律文件。此时船长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为了使法律与实务的一致,《海商法》有必要在界定船员范围时,对船长进行不同于普通船员的规定。
五 我国《海商法》下对船长法律地位的界定,显示了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必要性——代作结束语。
在航海实践中,船员包括船长和作为其生产活动载体的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在航海生产活动中,无不反射出船长、船员作为人的因素对于航海活动的重要作用;在《海商法》中诸多独特的法律制度中,无不展示船长、船员这一特殊主体所扮演角色的特殊性。中国已成为WTO成员国,而作为一项世界范围服务业的海运业来说,更需要有一部完美的海商立法或相关立法与之相适应。一些发达航运国家的相关立法在这方面对我们是有启迪的。虽然目前我国的《海商法》规范与国际海运公约或航运惯例已接轨,《海商法》内容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尤其是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海商法》,有待随着航运市场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正是本着以上认识,在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下对船长法律地位的界定基础上,结合笔者的航海经历,粗浅地谈了一点看法。其目的是使作为船员制度基本内容的船长法律地位问题在《海商法》下得到一个更加科学界定,更好地指导航运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3.贾林青主编《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於世成等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
5.江帆著《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6. 张丽英主编《海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吴焕宁主 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

Ⅵ 哪位能知道船长有哪些职责吗,依据是什么

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3、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Ⅶ 船长的概念及其权利和职能是什么

船长岗位职责权限
.1 贯彻执行公司QSMS方针目标,组织实施公司QSMS的程序和须知。
.2 负责船舶航行安全,批准航行计划,履行船长航行职责。
.3 全面负责船、货、人的安全及防污染工作的总体管理及控制,负责科学合理使用船上资源,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切有效行动,保证船舶正常生产和船员需要,避免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4 负责船舶的反恐、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贩毒、防暴力及日常保安工作的总体部署、控制并对其负全部责任。
.5 完全熟悉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公司质量安全方针,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手段来激励船员遵守质量安全管理方针。
.6 在需要时可向公司相应人员要求支持,以便顺利履行船长的质量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的管理职责。
.7 负责用简明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推动QSMS程序及须知文件的有效执行。
.8 在必要时有权授予高级船员及其他船员特别职责,以确保QSMS的特殊和关键操作等质量安全活动的顺利进行。
.9 在涉及船舶安全、防污染事件时,可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独立行使船长权力。
.10 负责核查船上具体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船上质量安全管理过程实施测量,确保船舶运输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并报告不符合项(不合格项),组织对其调查分析和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11 负责QSMS文件登记、保管、交接、更新,并组织实施,负责文件借阅、归还登记,确保对所管文件的有效控制。
.12负责船内体系活动记录规范化操作指导与培训。
.13 负责提供QSMS和ISPS内审和外审所需的各种资源、接收并配合审核,根据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不合格)项,制定并执行纠正措施。
.14 负责定期复查QSMS(每半年和船长离任前、船舶初次审核前),对QSMS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15 负责组织安排船员进行质量安全、防污染及保安知识的培训与技能训练。
.16 负责新聘及转岗船员熟悉职责的组织和确认工作。
.17 负责监督船舶驾驶员及轮机长的交接工作。
.18 负责对船员的任期进行考核和评定,并提出续聘意见。
.19 负责对船员职务晋升推荐提供船舶领导意见,负责向公司报告不合格船员处理意见.
.20 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船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管理者代表(DP)批准,监督指导其有效执行情况。
.21 负责监督本船关键性设备和系统的标识、测试工作的实施。
.22 在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时,负责将其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组织实施制定的纠正预防措施,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及客观证据。
.23 在船舶应急应变、抢险事件中负责总指挥。
.24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审批,组织船员按计划对船舶进行预防检修。
.25负责组织落实船舶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护保养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船员对船舶及设备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纠正和记录设备不符合。
.26 负责船舶设备月度维护保养报表的审批工作。
.27 负责编制年度培训需求表、并报公司人事部审批。
.28 负责往来信息函件的签收、登记和存档。
.29 船舶在码头时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足适任的值班船员及必要的设备,确保装卸货和系泊安全。
.30 负责审核船舶备件、物料申请单,以及季度消耗和库存报告。
.31 负责对船舶加油、移油工作计划提出审批意见。
.32 负责组织季度防火安全检查,负责审批明火作业申请。
.33 负责对压载水操作和管理控制的指导。
.34 负责组织和指导船舶货舱的准备工作,货物的积载、装卸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开航前船舶适航性检查及到港前自查工作落实和评估确认工作。
.35 负责发布书面开航前/到港前指令。
.36 督促驾驶台常规指令的执行,根据需求上驾驶台指挥,并填写《船长夜航命令薄》。
.37 负责组织安排季度船舶及设备安全状况检查,部署迎接港口国检查活动。
.38 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安排船舶各部门进行月度人身安全检查和工作。
.39负责货物宣载的发布和航次任务的确认, 负责及时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及时递交装卸货物准备就绪通知。
.40 负责落实船舶抵离港口和装卸作业期间的一切对外联络和信息搜集。
.41 负责船员证书的管理,并适时提醒公司对船员证书进行更新。
.42 负责船舶证书的管理,并适时提醒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及换证、签证。
.43 负责监控有关货运单证签署,根据航运部的授权签发提单。
.44 负责指导港口作业单证的签发和批注。
.45 负责港口本船加油加水、修理和供应的对外联系和确认工作。
.46 负责组织编制船舶修理工程单,提前做好修船准备,监督验收厂修项目,组织实施自修工程。
.47 负责对船员自修奖励工程单的审核提供意见。
.48 负责港口本船船员就医安排和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49 负责航海图书资料申领提供审批意见。
.50 负责按港口要求对船员、货物、危险品(如有)、船舶物料物品、船员物品等的申报工作。
.51 负责船员在港登陆证申领工作。组织安排在港上下船船员联系、落实与费用确认工作。
.52 负责船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3 负责对船舶员工作息时间的控制与管理。
.54 负责必要时向ITF组织提供船员工资记录, 负责并代表船员与船旗国政府签订船员协议,并完善相关记录。
.55 协调、处理船舶内部及本船舶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56 负责公司管理制度、文件及上级指示的宣贯与监督执行。
.57 审核下属岗位人员提交的各类报告、方案、报表和申请。
.58 审核和控制本船舶归口费用支出情况。

Ⅷ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的职责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船长在我国是船员职业的一种,属于高级船员。在德国、日本等国,不属于船员,而单独版作为一种职权业。

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现在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补、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

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

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设备。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Ⅸ 请问港口船长是干什么的,职责是什么

船方请的,负责船舶靠港装卸货等一系列事宜。货物配积载,装卸货监督等等

Ⅹ 古代船长有哪些职责

指挥水手各司其职,监督船员干活,指挥航向,联系好目的地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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