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Ⅰ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内位安全生产工容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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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Ⅱ 安全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有几条
是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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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重要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等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Ⅳ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复法》第制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六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Ⅳ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是什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Ⅵ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大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专)建立、健全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回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答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Ⅷ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大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扩展阅读
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