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娼
⑴ 1、《社会治安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分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一般的就是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⑵ 嫖娼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回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答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被行政处罚后,政审一般是会影响的。
⑶ 现行法律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娼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⑷ 嫖娼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于一般的嫖娼行为,依据旧的条例,一般都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都是5000,很少以下的),这相当于我们一般的工薪阶层于几个月的工资,实在是太贵了。但你又不能说他违法,只好认了。
3月1日以后,依据新法,对一般的嫖娼行为,应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拘留以往就很少用,因为麻烦,而且没什么实惠,实际上只能处以500元罚款。500元,对相当于工薪阶层1个月工资不到,应该还是能够承受的。
虽然新法规定对嫖娼可以处5000元罚款,但不能单处,而必须和10-15拘留一起并处,而要关那么多人,实在是太麻烦,不现实,所以只好放弃500元以上的罚款。
应该说,新法的规定是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是向性产业合法化迈出的第一步,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大家记住,3月1日以后,如果单处你5000元罚款,那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处你10日拘留,并处罚款,那虽然不违法,但是可能畸重,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大家要注意维护自已的权利。
⑸ 嫖娼违反什么法是怎么处罚的
嫖娼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的时候,如果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娼扩展阅读: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以付出金钱、财物为交换条件,与异性、同性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是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如果干部承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对方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而什么都不用的叫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收容教育或治安罚款等处理;如果是党员干部,给予处分;而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网络—嫖娼
⑹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
2006年3月1日起抄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拓展资料: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⑺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嫖娼怎么处罚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属于是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或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外情形时是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⑻ 治安处罚法中能不能对招嫖人员进行处罚
近年来,随着一些焦点人物嫖娼新闻的曝光,关于嫖娼行为的定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也许,有一些人对公职人员参与嫖娼如何处罚有着疑问。本文,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公职人员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进行分析。
一、对公职人员嫖娼行为的定性
(一)一般的嫖娼行为违法但不犯罪
不少人认为,参与嫖娼是犯罪行为。实际上,一般的嫖娼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在处罚上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参与嫖娼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是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参与嫖娼的公职人员,仅限于进行刑事拘留或者进行罚款,但并没有对是否开除公职进行明确规定。
(二)个别嫖娼行为既违法又犯罪
尽管一般意义上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社会、对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时,也会构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不论其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职人员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仍然参与嫖娼的,或者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则是构成犯罪,会被处有期徒刑。
二、对公职人员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2020年7月之前
对于公职人员嫖娼行为的处罚,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只能依据相关条令条例进行处置。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等。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嫖娼的,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党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如果参与嫖娼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嫖娼的,则是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2020年7月之后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2020年7月之前,我国关于公职人员嫖娼行为的处罚,仅仅是相关条例或规定,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而且,相关条文也是较为零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涵盖所有公职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解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相关规定较为零散和存在监督空白等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颁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由此可见,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嫖娼的,则会被降级、撤职或开除。
(三)公职人员嫖娼的处罚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嫖娼的处罚如下:
如果行为人是党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再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
如果行为人非党员,则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然后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
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公职人员是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主力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关乎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法律体系,是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言行举止的重要依据。在以往,我国针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较为零散,法律层次较低,而且存在监督空白。例如,对即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问责,缺乏明确依据,如村委会成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一方面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另一方面也填补了监督空白。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和实施,公职人员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将进一步升华,从而更好的为人民群众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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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违者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十五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废止。现在执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是: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