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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26 08:20:05

⑴ 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工作做什么

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
3、负责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协助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并对实施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以及征地批后实施和补偿安置工作;
5、协助做好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协助做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6、负责农民宅基地的初审报批工作;
7、协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8、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9、协助做好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10、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11、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2、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
13、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档案;
1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岗位职责
(一)国土资源所所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所行政管理、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所人员和社区兼职土地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
2、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学习组织及贯彻传达工作;
3、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并参与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4、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基本农田的划定、管理、保护,组织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复垦工作;
5、负责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业务协调、材料组织、用地报批等工作;
6、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和窑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7、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负责各项国土资源管理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8、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工作;
9、努力为镇(街道)中心工作服务,完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1、协助所长做好本所日常政务工作,在所长暂不在岗时,行使所长职责;
2、负责各类基础业务台帐的整理、建立和更新工作;
3、负责区域内的土地调查、登记和发证组织工作;
4、协助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申办报批工作;
5、协助做好国土资源巡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调解土地、矿产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管理办岗位职责
1、负责文件起草、审核、收发、登记和传递;
2、负责组织会议和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负责本所后勤保障和公共设施、办公设备管理;
4、负责国土资源档案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日常支出和现金管理,按规定审核报销相关费用,按时如实上报财务收支情况;
6、负责做好土地调查、变更调查、更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7、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8、协助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等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
9、协助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协助编制开发复垦计划,做好开发复垦工程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建设用地办岗位职责
1、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后实施和补偿安置工作;
2、协助做好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负责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土地交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工作;
5、负责农民宅基地的初审报批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矿政管理办岗位职责
1、协助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山采石专项规划等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
2、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汛期巡查、值班工作;
4、协助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做好治理现场的监督管理;
5、协助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的收缴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执法监察办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建立健全镇(街道)、社区二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加大执法监察办度;
3、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相关台帐记录,及时制止、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4、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及时发现、制止、汇报破坏、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5、协助上级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参与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6、负责信访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⑵ 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任务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⑶ 国土局的职责与地矿局的职责区别

国土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地方性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规定;依照规定受理土地、地矿行政案件;贯彻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县、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依法负责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行使行政管理权,监督检查土地、地矿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落实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拟定鼓励耕地开发配套政策,筹集和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实施土地确权、土地权属变更、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定期修订、公布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7、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土地利用情况。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探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其他规费的征收和上缴管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审核上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定报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代县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契税及土地管理其他费税。

11、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承办土地、矿产资源科技开发工作和合作与交流工作。

12、履行全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全县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负责全县测量标志、测绘成果管理;审定全县各行政区划面积。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矿局的职责:
地矿局属于行使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的,地矿局(无论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都是管理矿山采矿的办理证件审批的,在审批的过程中,要求很严格,设置了许多障碍和条件,比如需要做地质调查报告、每年需要开采的数量,还需要缴纳税收,水土保持费、林业费、工商费等等,业主要办完一个开采证,跑断了腿,烧香拜佛,在这期间,有许多漏洞和腐败的机会。

⑷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⑸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是什么

登陆一个国土资源局网站,都能查到。以一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增加,不减少。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相关社会咨询服务。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依法管理并实施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预申请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小矿地质储量审批及认定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协助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对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国土局的职能职责

国土局的职能职责
(一)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局
(二)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国土资源局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 国土资源局用地科主要是干什么的

国土资源局已经更名为自然资源部,原用地科是土地利用科,现在已经更名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职责:

1、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2、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3、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4、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7)国土资源所职责扩展阅读

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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