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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1-25 00:07:39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政府各个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高中政治书上有吧,我忘记了,当年学习的时候背过

Ⅲ 政府内部机构职能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属于,信息公复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制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Ⅳ 政府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Ⅵ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有哪几公开

政治公开具体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1.对外公开的内容:①政策法规、重要规定;②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④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⑦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对内公开的内容: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②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③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

(6)政府职责公开扩展阅读:

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继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政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制度:

1.政务听证会制度

对物价、收费、城管、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涉及全县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3.专家咨询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草案公布,向专家咨询并广泛听取、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正式公布。

4.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5.定期通报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在系统内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纠正。

6. 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群众署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直接反馈本人,切实取信于民。

7.社会监督制度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8. 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布会每季度举办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他们将代表县委、政府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对外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的采访。

9.电子政务制度

已实行网上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内容,逐步通过电子网络实现交费、咨询、办证等服务,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10.公开评议制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机关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认真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开评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Ⅶ 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Ⅷ 政府信息公开给政府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研究.
1999年为我国“政府上网年”,国家信息部门正式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并计划到2000年争取实现80%的国家部委和各级政府上网。至今我国已有100余个各级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800多个政府部门申请了域名,其中已有200多个投入运行。可见,政府上网工程得到了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上网不仅触及技术,更触及了一种以信息为标识的崭新的管理方式甚至生存方式,它所要构建的“电子政府”,在为政府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对现行政府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能和管理决策方式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上网策略,变挑战为政府改革的动力,促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就成为行政管理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
政府上网是要构建“电子政府”。“电子政府”的主要内涵是运用信息技术及通信技术建构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的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以改进政府组织,重组公共管理,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而“电子政府”的外延几乎涵盖政府管理职能中去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的所有职能。政府上网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民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他们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表现为由被动参与转为主动参与,由少数参与转为多数参与,由参与部分转为参与全部。而政府上网恰恰迎合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这一需求,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公众可以把网络作为表达意见,与政府领导对话,甚至参与政策制订的“通天”渠道,政府也可借此直接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上网俱来的管理透明和政务公开,对扩大群众对政府管理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实施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可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上网将有助于政府公务员端正工作作风,摆正自身的公仆位置,也有助于政府及时地修正管理失误,承担失职责任。
(二)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消除官僚主义
政府上网就是政府职能上网,但并不是所有的职能都能上网,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还要考虑政府的能力,弄清政府上网到底能做些什么。这无疑为政府认清自己的职能和能力提供了一面“明镜”,能使政府痛下决心,建立有限政府,即建立一个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受到宪法和法律明确限制,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的政府。可见,政府上网对其转变职能起着参照物和催化剂的作用。当然,网上职能的电子化和计算机程序的依序执行,也会进一步限制职能扩展和制约其规范行使。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职能正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政府正可利用上网契机完善自身的管理服务职能,改进行政管理组织、方式和行为,使政务由神秘、封闭转为透明、公开,使管理由间接转向直接,使公务员由“高高在上”的官僚变为优质服务的公仆。当然,网上政府最重要的管理服务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平等公平的信息资源。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信息资源最大的拥有者是政府。政府上网后,将克服各种物流、信息流障碍和组织障碍,杜绝传统管理组织形态和物质构成中强调分工所造成的部门分割和官僚主义,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信息的分配和流动渐趋合理,并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由此,政府通过网络宣传了政策,扩大了服务职能,提高了办事效率,遏制进而消除官僚主义,从而使政府更好地完成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的任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
“电子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与以往政府大有不同,对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现时比较欠缺而又亟需的管理和科技素质的复合性需求也会不断增高。因此,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务员就必须注重自身的继续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激励自己尽快增长理论知识和实践才干,尽快适应网上新的行政环境,胜任“电子政府”中的工作。由此,政府上网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
二、政府上网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网上过分自由的信息传输有可能引发民主政治危机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传播媒体随时都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政治角色,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活动及其政策制定的取向。“第四媒体”信息网络,作为人们未来获得信息和实现社会多种功能的主要载体,更会对未来的民主政治运作发挥空前的作用。我们知道,现代电信业是没有边界的,超越时空限制,公民在网上可以充分享受其信息自由权,这种自由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控制和规范,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过度”,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同时,公众也会遭遇信息欺骗、电脑病毒、电脑犯罪、隐私权受到侵犯、知识产权争执等引发的一系列烦扰,而技术专家们在信息自由和信息保护的技术创新方面始终在推波助澜,追求“自由”的努力似乎永无止境,“无政府主义”倾向日益显露出来。况且由于信息的流动既可以凝聚民族也可以分化国家的巨大作用的体现,网络将对国家原有的内部传播秩序和个人信息接受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并使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及传统文化面临严重挑战。网上难以控制的跨国信息流动正成为西方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以及敌对分子政治颠覆的新工具,政府上网将面临网络无处不在的文化性或政治性的颠覆行为
,涉及到国家安全。如果任由网上“自由”“民主”泛滥,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不仅造成政府宏观调控失控,信息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效率,甚至会导致政府失灵,引发社会矛盾。
(二)行政体制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将日益显露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发展,必然要涉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的完善等问题,加之政府管理所依赖的主要资源从物产转向了信息,要求管理方式作出适时的转变,而这必然要求政府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进行相应的变革,必然对处于转变过程中的人形成制度上的冲击,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政府形象工程”塑造技术难度增大
21世纪是直接管理,它的特征是:“用技术克服迂回,领导直接面对人”[1](P242)。政府上网正是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它对“政府形象工程”塑造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同时也产生着负面影响:一是直接管理在使政府的办事过程和效率展示于公众视野之中的同时,网络将成为反映政府素质的一面“明镜”,如果公务员不能克尽厥职,或超越自己的能力上网,并行使其无法承担或无力承担的职能,极可能出现管理失灵以至政府失灵的后果。二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和社会已变得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和网络,如果“电子政府”所依赖的信息系统因为自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受到破坏或产生意外,阻滞了行政管理过程,无疑地将会影响到政府作用的发挥。三是由于有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帮手,实现了网上的虚拟政府与虚拟管理,虚拟领导自动处理公务时难免会重复、呆板、机械,缺乏创造性,如果现时领导不能对网上政务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作出适时有效的处理,也容易使现实领导显得很机械和缺乏应变能力,与公众产生隔膜。四是高度的电脑化对上网人员科技素质的要求增高,领导者将更多地实行分权或授权,上下级之间严格的等级关系将得到改变,集权式的分层管理体系将过渡到交互式、网络化的平行管理体系。把管理的大部分内容交给技术专家去做,而管理者又非技术内行的话,就难免会产生被技术专家牵着鼻子走的情况,造成管理者无法处理的情况发生。这些都将影响到政府工作目标的达成和形象、威信的塑造。
(四)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程度将成为“电子政府”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瓶颈”问题
一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以发展本国经济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务,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信息服务。然而,政府上网将面对许多问题。一是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数不清的垃圾信息,如果政府缺乏驾驭信息的能力,自身就会淹没于信息之海或只是疲于应付,何谈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二是尽管国内各省有关部门在启动本省内政府信息资源及开发利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因特网上的中文信息量仍不足信息总量的千分之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现在大部分还是死库,亟需采取有效策略和手段使其复“活”,上网流动,产生增值。还有,我国远未形成全国范围内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态势,也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办法,政府信息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有待标准化,信息市场还有待规范化。对于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常常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统计资料信息等问题,既有一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一些政府部门的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的意识太重的因素,这些都亟需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引导,需要政府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灵活机制和政策,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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