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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裁决

发布时间: 2021-01-24 14:12:19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的联系与区别。

现摘录转载你进行学习和了解:
一、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停斡旋等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中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的行政调解有以下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有: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一般是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具有单向权威性。不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
4)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种类:a)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b)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c)其他。
三、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的法律程序。《行诉解释》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就目前来说,《行诉解释》第(一)条(三)中"法律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行政仲裁行为也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Ⅱ 行政法中行政裁决部分错误法院怎么判

行政法上,行政复议归属于行政裁决类,是行政裁决的一种,例如,人们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称为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裁决”毫无疑问指的是行政复议。因此,至少在用语上,人们没有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作区分有一定道理,这种倾向也程度不同地反映到立法上。但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毕竟不同,立法的模糊往往导致实践错误。两者根本之处在于,行政复议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而行政裁决则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损害侵权赔偿纠纷而要求行政机关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处理解决的争议,这是一种民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因此,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究竟是行政裁决还是行政复议,取决于该行政行为所解决纠纷的性质。凡是“裁决”解决民事争议的,则为行政裁决,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尽管名称为“裁决”,但实质是行政复议。

Ⅲ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专,依法向国务属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但你说的这种情形岁不再不属于最终裁定的范围,但不可以提起复议,其原因是属于“终局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Ⅳ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有时又称“行政处理”,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行政裁决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③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和准司法性质;④行政裁决在性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土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治安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有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对征地补偿或安置争议的裁决等。

【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纠纷所作出的确权性裁决。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并因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所作的裁决。如环境保护管理中,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作的处理等。

【对征地补偿或安置争议的裁决】对征地补偿或安置争议的裁决,在性质上是一种对行政争议的裁决。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Ⅳ 何谓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 、《专利法》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Ⅵ 涉及审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裁决工作的法律有哪些

涉及审计部门或来本级政府行政自裁决工作的法律问题,要看行政裁决的内容而定:

  1. 政府行政裁决工作的法律:

  • 民事诉讼法;

  • 治安处罚法;

  • 侵权责任法;

  • 民法;

  • 行政复议法;

  • 保险法;

  • 刑法;

2,涉及审计部门裁决工作的法律:

  • 经济法;

  • 合同法;

  • 会计法;

  • 审计法;

  • 税收征管法;

  • 赔偿法等。

Ⅶ 因打架,公安机关对双方已作行政治安处罚,现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能否同时申诉对方处罚过轻

如认为处罚过轻,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赔偿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Ⅷ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停斡旋等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中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的行政调解有以下几类: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3、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有: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一般是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具有单向权威性。不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

4、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种类:a)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b)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c)其他。

三、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的法律程序。《行诉解释》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就目前来说,《行诉解释》第(一)条(三)中"法律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行政仲裁行为也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Ⅸ 因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使用行政裁决

因违法行为引起的抄民事袭行为可以适用行政裁决.
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政裁决的范围大致如下:(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偿还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二)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三)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森林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确权制度。(四)对民间纠纷的裁决,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因此,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Ⅹ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区别。(求大家快帮忙,我考试要用,谢谢咯)

行政法上,行政复议归属于行政裁决类,是行政裁决的一种,例如,人们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称为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裁决”毫无疑问指的是行政复议。因此,至少在用语上,人们没有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作区分有一定道理,这种倾向也程度不同地反映到立法上。
但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毕竟不同,立法的模糊往往导致实践错误。两者根本之处在于,行政复议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而行政裁决则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损害侵权赔偿纠纷而要求行政机关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处理解决的争议,这是一种民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因此,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究竟是行政裁决还是行政复议,取决于该行政行为所解决纠纷的性质。凡是“裁决”解决民事争议的,则为行政裁决,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尽管名称为“裁决”,但实质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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