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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治安队

发布时间: 2021-01-22 15:21:20

❶ 七几年到上杭县茶地公社竹马村下队郭干部

七点的时候如果看上了一些县委机关,他的一些毒素和马村都是下队干部。

❷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消防中队现在有多少人

嘘 这是军事机密

❸ 上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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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❹ 请帮助找一下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周筱明电话

打104电话询问就知道

❺ 上杭紫金铜业20万吨项目工程工地打人事件说明、

本人:林福兴、饶开祥、周永宾系福建武平中堡悦洋上下村人。在今年8月份向上杭县蛟洋乡梅坝村紫金铜业20万吨铜冶炼项目二十一冶项目部承包模板工程(该工程由外包人黄元荣负责),工程于8月10日开工到10下旬,已完成工程十多万元的工程量,并自己出钱添置十多万元的模板(合同规定外包人要每月15日前准时付给我们前个月的工程款的80%)到十月份我们前后四次向外包人黄元荣要求前八九月份的工程款的80%,结果黄元荣说紫金铜业项目部没有拿钱给我,前后只从黄元荣手上拿到二万多元,距离完成的工程款数差太远,这时我们资金无法开支,只好我们三人和几个工人于10月28日中午开着一部龙马车来到紫金铜业项目部门口,这时我们要求进入项目部内问个工程付款情况,结果门卫不让我们入内,我们几人就和门卫发生争吵,争吵声被项目部办公室人员听到,项目部人员就和门卫冲出去手持铁棍殴打我们,把我们一行人打成三个头破血流(林福兴、邱永和、谢华生)和一个手臂重伤(周永宾),这时还有几个未打伤的工人连忙报警,十多分钟后蛟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拍照和双方劝和工作,就在这时项目部不但未疏散人员反而纠集了100多人,个个头戴钢盔手持铁棍,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加上受伤人员伤情严重急需包扎处理,只好回家。回家后我们被打的事工人亲戚朋友知道后,工人亲戚朋友便来到项目部让项目部为什么打人的事问个说法,当我们一批人来到项目部门口。看见项目部的人员又更多了,足足200多人,个个头戴钢盔手持铁棍,一副又要准备打人的态势,我们就要项目部工程负责人出来把中午打人的事给个说法,这时紫金铜业20万吨项目负责人刘总向我们郑重承诺,我们三人的工程款三天内一定付清,添置的模板按原价收购,如果我说话不算数,你们可以放火烧我刘某的的房子。我们听到刘总郑重承诺了工程的事宜,就回家吃饭了。当时我们因为资金不足,就向外包人黄元荣要了三万元,我们也写了收据。吃过饭后上杭县公安局打电话给我们,要我们把当天下午的事情经过做一个笔录,我们三人就来到了紫金铜业项目部,当我们来到办公室时,县公安的治安大队人员就把我们铐了起来一直至今。从这件事中我们根本没有什么过错,只是为了把工程的事问个明白,就遭到项目部的人打成这样,心里十分气愤。不是说公安机关执政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吗?可又为什么对我们采取这种措施?现在打人的人已经被保释出来,而被打的人却还在里面不让跟亲人见面。我们坚决要求立即放人,并严重打人凶手.

❻ 最近福建省上杭县交警大队对违章停车罚款超出常规,简直就是抢劫,那怕车辆违停3至5秒都会被罚,而且

因为接近过节了呗,他们也想捞点钱

❼ 龙岩上杭高速交警大队周末是否有上班

公安局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作息。仅在工作日上班。节假日、双休日放假,放假期版间权不办理出入境、户籍迁移等业务。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节假日、双休日各基层派出所、交警队、治安单位在岗在位值班。

❽ 上杭县的社会

宋淳化五年(年)上杭建县。县治经过三次迁徙后,于乾道四年(1168年)迁入郭坊(今临江镇)。从端平元年(1234年)建筑城垣开始到解放前,历代政府对县城经营了716年。1949年,城区公共建筑物除一座城墙外,有一条狭小“主街”,两旁排列着两层以下高矮参差的商店。此外,祠堂、庙宇遍布于街巷民宅之间。整个城区面积仅0.9平方公里。在农村,清以前公共建筑仅有族祠、庵庙、寺塔。民国时期,乡镇政府所在地始筑碉堡式的机关驻所。农户则依山傍水,聚族而居。建筑结构多土墙瓦顶,低矮阴湿,人畜混居。民国23年(1934年)后,革命根据地遭受摧残,到处残垣断壁,一片凄凉景象。
1987年,公共建筑中的房屋竣工面积42.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12.7万平方米,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县城经改建、新建,街道纵横有序,宽度由原来的2~3米拓展到10米以上。新辟北环路长达3.4公里,宽36米,街道侧旁植有常绿风景树。入夜,街灯如昼,树影婆娑。幢幢楼房拔地而起,整齐地矗立在街道两旁。经过38年的扩建,1987年城区规划面积已扩大到4.9平方公里,比1949年扩大4倍。东起北环路东端与东大桥衔接;西至北环路西端与西环路交接;南至南岗工业区,有南大桥相连;北至北峰山居民新村。如今,北环路已成为新的闹市区,从东到西有南北走向的东环路、北大路、建设路、西环路与原市区解放路贯通。在农村,集镇建设日新月异。乡镇政府所在地、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楼房林立。乡镇企业的厂房则分布于资源丰富的山村。农村私人住房条件也得到显著改善。解放前,农户营建住房虽历经数代积累亦难实现,解放后的38年间,住房建设迅猛发展。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1987年农村人均住房达1.72间,人均建筑面积23.8平方米。
1987年以来,县城规划进行3次调整,规划区面积扩展为72平方公里。至2002年,县城建城区面积达7平方公里,比1987年增加4.7平方公里,城区形成五纵五横的主要道路布局,建成江滨公园和江滨广场,人均绿地面积达9.4平方米,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9.2%,江滨园林城市显现雏形。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保持国家一级标准。
2001年10月,上杭县被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建设部、国家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评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2007年,龙长高速(上杭段)征地拆迁全面完成,国道205线和省道308线扩建工程进入扫尾阶段,杭永线城关至稔田40公里改建工程基本完成;实施农村公路建设230公里,在全省山区县(市)率先实现通建制村道路全部硬化。城乡电网建设力度加大,黄竹至庐丰110千伏线路工程、城区电网改造和城关、郭车、蛟洋变电站技改项目全面竣工,黄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进入设备安装,南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按计划推进。大城关建设持续推进,县域城市规划不断完善,完成北部新城控制性详规、旧城区控规和上杭大道沿线城市设计、城区汀江两岸城市景观、城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和成果编制;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数字电视整体平移转换工作加快推进。 元至正年间(1341~1368年),县治设“惠民药局”,为上杭最早的官办药业。从明代起,民间医药业逐渐发展,至清末民初,境内有中药堂、店200余家。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西医、西药传入。民国元年(1912年)始有外国教会在境内办医。
解放前,上杭经济落后,民不聊生,医术低下,药源紧缺,医疗设备简陋,缺医少药极为突出,常有疫病流行,造成人口高死亡率、低成活率。民国25年,全县医院只5处,无病床,有卫生人员14人(其中医师7人,药剂师7人),平均3万人才有1个医师。同年,全县鼠疫、天花、赤痢、白喉等疾病患者1153人,死亡102人。38年,天花、麻疹大流行,全县死亡1000多人。解放前夕,境内有卫生院1所,私营中药堂、店156家,西医药房、诊所42家,中西医从业人员381人。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在境内办有蛟洋红军医院、福建省军区制药厂等,县、区、乡苏维埃政府设“公共看病所”、“药材合作社”等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买药。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至1965年,初步建成县、社、队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缓解了普遍存在的缺医少药状况。70年代,普遍推广大队(村)级合作医疗制度,同时重视抓好医德教育和医术水平的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三级卫生保健网发展到新的水平,机构健全,设备更新,力量增加,素质提高。至1987年,有县级医疗防疫单位7个,乡镇中心卫生院4所、卫生院16所,95%以上的行政村设有医疗站(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经济建设蓬勃发展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2007年,全县卫生系统有医疗卫生机构30个,其中县直医疗卫生单位8个,中心卫生院3个,乡镇卫生院19个。全县设置床位938张,实际开设床位704张,工作人员905人,其中卫技人员793人,卫技人员中有高级职称51人,中级职称211人,初级职称485人。全县有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农村卫生所(室)564个,村级卫生技术人员675人,个体开业医生29人。全县医疗业务用房6.65万平方米,生活用房4.5万平方米,医疗设备3546.73万元。全县医疗单位业务收入7565.67万元,其中医疗收入4017.56万元,药品收入3184.36万元,其它收入363.75万元。
2007年,上杭县继续动员和鼓励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及学历教育。全年选送160余人次参加各级培训,56人参加各类学历教育,400余名卫技人员参加省通讯医学继续教育,115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乡村医生培训,举办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班7期,共650人参加。 晋代上杭有古田五龙酒饼配方;唐代有规模相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北宋康定年间(1040年),县人曾在紫金山开采黄金;南宋时期古田白眉山已建炉炼铁,制造农具、兵器;嘉泰二年(1202年),用木刻印刷第一部《上杭县志》;明末有草纸作坊;清代有土榨油坊,乾隆十六年(1751年)县城邹氏所制的“竹锁”坚泽如铜,选作贡品送京;同治年间曾在上园山开采银矿;光绪年间庐丰乡已有木兰机织布。
随着科技的传播和应用,民国期间境内始有火电、铅字印刷、机器碾米、船舶制造和汽车运输业。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科技工作,1950年在县城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所,开展耕作制度改革和品种改良。此后,冶炼、机械、纺织、印刷、化工、食品工业均有发展。1959年1月,全县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但不切实际地“大放卫星”,出现了科技领域的浮夸风和瞎指挥。1960年2月,县成立科委。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后,科技工作恢复实事求是的作风。“文化大革命”期间,科委、科协被撤销,科技推广单位被拆并,科技工作遭受挫折。在困难条件下,广大科技人员仍然兢兢业业,专心钻研,推动科技事业向前发展。1969年建成第一座跨越汀江的石台墩双曲拱永久式南门大桥和堵截汀江的支磴坝——回龙水轮泵站;1970年全县农村实现矮秆良种化和稻制连作化;1971年县农械厂设计制造“一担挑”脱谷机,同年县化肥厂建成投产,并于翌年6月研制成功炭化煤球新工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加强科技行政管理和社会团体机构,科技队伍日益壮大,学术交流日趋活跃,科技事业健康发展。至1987年底,全县有科技人员5191人(含专业教师),比1949年增加了6倍,农业和工业技术人员883人(其中直接参加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有720人),具有大中专学历的科技人员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有185人。1987年,全县科技社会团体有乡(镇)、县直协会27个,会员1188人;各种专业学会18个,会员308人。自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以来至1987年,全县获地区以上科技成果奖36项,其中省级23项、地区级13项,获县级以上奖励的各科学术论文38篇。1986年开始实施的5项国家科技“星火计划”已如期完成,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发展。198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2.1亿元,县财政收入1800万元,其中依靠科技进步因素约占20%。
2007年,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安排农业科技经费40万元,占县科技三项经费的53%。加快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发展“一乡一产业”、“一村一品”总目标,重点抓好优质稻、优质果茶、优质食用菌、优质蔬菜四大产业,全年引进各种新品种85个,推广优质稻48万亩,水稻免耕栽培9万亩,推广超级稻15万亩。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抓好才溪脐橙、南阳金桔、湖洋青梅、溪口芦柑、古田蔬菜、下都沙田柚、步云和太拔茶叶等基地建设。 清以前,官署公文由官办驿传。民间信件多是群众付酬托人捎转,远道信件托寄极为困难。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始设邮政代办所,次年改为二等邮政局,并先后在蓝家渡、丰稔、中都、回龙、白砂、古田等18处设有邮政代办所和信柜。时县城年收入邮件9.6万件,发出邮件6万件。
民国以后,驿站全部裁撤,衙署文件均由邮局寄递。3年(1914年),龙岩经上杭至长汀电报线路架通,上杭开设电报局,电报局利用报线联通龙岩、长汀的长途电话,但长话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营业。7年4月,建成上杭至永定电报线路。13年,商人集资架设地方电话,至18年停办。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境内大部为中央苏区,尽管国民党对苏区通信进行封锁,但由于共产党、红军采取保护邮政的政策,利用苏区邮局与国民党统治区邮局共存的情况,取得正常通邮。当时,上杭苏家陂设电话总机,是闽西苏维埃政府电话中心,境内的蓝溪、白砂以及龙岩、新泉、涂坊、湖雷设分机,构成闽西苏维埃临时电话网络。
民国22年,上杭设电话总机,为官督商办。25年,在谢家祠恢复设立电报营业处,次年改为电报局。27年,电话总机室收为官办,邮电合设。至29年,上杭正式开通与龙岩、永定、会昌等地的长途电话业务,并通过关系局与各地互通电讯。34年,组建上杭电话所,县城与各区乡形成通讯网络。至1949年解放时,县设有电信局和电话总机各1处,邮政局2处,还有20处邮政代办所。
解放后,邮电事业迅速发展,邮电机构、网路遍布城乡,通讯手段不断改进,电报传输改莫尔斯人工收发机为电传打字。1970年后,电话线路改实线传输为多路载波,话机从磁石式改成共电式半自动。尤其是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信息传递频率加快,作为现代化工具的邮电通讯、设备逐年更新。1987年,乡镇厂矿设20个邮电支局(所),有交换点23处,邮电职工197人。全县邮路463公里,比1950年增长1.54倍。农村信报投递线路总长1398公里,妥投到户率42%以上。出口函件138万件,比1952年增长11.6倍,比1980年增长64.5%,业务收入92.24万元,比1952年增长26.8倍,上缴收支差额17.81万元,比1952年增长34.5倍。1988和1989年,先后开通市话和长话自动系统,用户可与全国乃至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拨电话,交换机容量增加到2000门。
2007年,完成业务总量1536.4万元,比增8.27%;完成业务收入1445万元,比增12.63%。全年收寄邮件158万件,投递邮件234.2万件。
2007年,县电信分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0余万元,其中设备300余万元,管线300余万元,管线300余万元,更新改造项目50多万元。

❾ 福l建上杭县湖洋乡有现任少将吗

只有民国时期上杭籍在外县级以上职官名表
姓名籍贯 任职
王寒光临江镇国民革命军第十九集团军司令部宣抚团上校科长
孔庆辉旧县乡广西西林县知事
丘扬武中都乡中国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二厅少将处长
丘禹川庐丰乡国民政府国防部战地视察组少将视察官
丘耀骊通贤乡长汀县长
丘仰高溪口乡武平县知事
丘翊华平和县长
丘拔伦临江镇武平县知事
刘则汤白砂乡浙江富阳县知事
陈森古田镇中国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执行委员
张友民下都乡连城县长
张我武太拔乡漳平县知事
张其仁下都乡宁洋县知事
张镜蓉蛟洋乡永安县知事
何采铭中都乡广东恩平县长
李一鸣稔田乡国民革命军五一五师五一团上校团长、连城县知事
李汉铮稔田乡国民政府总统府广州行辕虎门要塞上校参谋
李启才庐丰乡国民党军龙岩团管区上校司令、闽南暂编纵队少将副司令
李汉冲稔田乡国民政府总统府广州行辕参谋处少将处长兼情报队长、福建省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
李勃英稔田乡周宁县长
邹德明蛟洋乡永定、大田县长
罗祝蒿溪口乡永定县知事
林其贞临江镇国民党永春县党部书记长
林鸣岗官庄乡国民党福建省党部执行委员
林志光湖洋乡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执法大队长、福建省保安处特别党部书记长、德化、上杭、南平县长
林祖良湖洋乡龙岩县知事
林湛霖临江镇政和县长
钟之琪太拔乡湖北钟祥盐场知事
郭步文临江镇国民党军一○三师上校军需处长
郭骥飞临江镇国民党连城县党部书记长
袁希文白砂乡归化县知事
袁道丰白砂乡驻古巴哈瓦那总领事
袁国钦白砂乡福建省民政厅长
袁继业白砂乡闽清县长、台湾彰化市长
谢兆明古田镇明溪县长
傅柏翠蛟洋乡龙岩、宁化、永定县长
傅纬武蛟洋乡台湾澎湖县长
葛新铭临江镇云南弥渡、凤仪剑川知事、阿迷县长
蓝茀标庐丰乡宁洋县知事
赖作梁蓝溪镇永定县长
赖维周福安县长
廖立峰闽侯县知事
廖江南古田镇江西河口分县县长、安徽省法院院长

❿ 龙岩上杭县交警电话多少

办公室0597-3885388
大队长
0597-38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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