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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22 01:51:46

⑴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参与起草全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武汉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根据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督促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协调全市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正确使用。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组织实施国家、省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依法考核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和纤维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工作;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依法处理食品质量咨询、投诉举报,严格查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推进企业标准化、信息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组织和管理计量检定、校准和量值传递;实施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监督;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管;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节计量纠纷;监督和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
彻国家、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食品安全、节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检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处理有关质量问题的申诉,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九)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规划、计划。
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作;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的布局和能力建设规划;
组织、管理、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教育培训,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
指导挂靠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武汉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能

(一) 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各专项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区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察、考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四) 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承担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
(五) 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城市主干道单项维修改造工程和直管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规定的主要干道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的许可。
(六) 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供应安全、服务及燃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许可,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燃气特许经营管理。
(七) 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建筑、飞灰垃圾处理场(厂)规划、建设、特许经营;负责大型环卫设施设备采购;负责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八) 负责市管景观灯光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门面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九) 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
(十) 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 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新技术引进;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 负责编制市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三) 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 负责市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市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办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转随调家属及在汉部队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市属单位和有关中央在汉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外交流与培训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 武汉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我市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协调,组团组队参加城运会、省运会等竞赛。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
(六)负责全市体育行政审批、体育市场管理和体育市场执法检查;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武汉市体育彩票管理销售和赛马赛事组织等日常工作。
(七)指导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防范工作。
(八)指导和归口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武汉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武汉市文化局同时挂武汉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起草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局系统文化人才建设规划;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文化科技的研究、应用和开发,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推动文化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局系统重点工程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和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事业发展。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保护管理工作。

(九)拟订文化文物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研究文化文物市场发展态势,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市场执法;负责对全市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十)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

(十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拟订并实施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址:友益街16号

⑹ 武汉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统筹发展和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财经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家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资金筹集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负责管理本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机构。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 武汉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市级卫生经费管理及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负责监督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民健康教育。
(四)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活动。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七)制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负责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岗位设置;承担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协调组织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申报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拟订全市医学科技和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由市级财政供给的保健、优诊、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子女的互助医疗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卫生文化和行风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局管班子和党的组织建设,指导局属单位的党政管理、纪检监察、统战、群团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⑻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
(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
(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⑼ 武汉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订全市林业和林业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生态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林业生态项目实施、管理、核查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建设林业生态体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果树、茶叶、药材等林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组织指导木本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加强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统计,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以及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负责编制森林生态项目经营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配套政策的制定与管理;负责森林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
(五)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按分工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和确定。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推进林业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全市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森林旅游产业建设。
(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承办全市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
(九)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指导木浆造纸、人造板加工、经济林、森林旅游、木本药材、苗木花卉、木本生物质能源、茶叶等林业重点产业建设;指导、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丘陵、岗地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资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科技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推广、培训、教育工作;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市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⑽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局的抄城乡规划和测绘勘察管理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土资源(土地和地质矿产资源,下同)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和调控职责。
(五)加强服务重大建设项目职责。
(六)加强对远城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统筹管理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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