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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释议

发布时间: 2021-01-21 06:23:53

1. 关于治安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咨询

干扰来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自:
1、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的。

以上情况公安机关第一次处罚应该是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是罚款。至于精神伤害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进行索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57条第1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有帮助,请采纳!

3.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只罚款不拘留,

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公安局开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不是无违法犯罪记版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权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简单来说,犯罪记录是记录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人的,不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行为很多,比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闯红灯也属于违法行为。你说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犯罪,所以不会有犯罪记录。当人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一开始,并不知情的话,不用承担什么后果的,现在知道了情况,应及时终止这个出租合同。防止他们继续进行违法行为。

5. 招摇撞骗和招摇撞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标准是怎样定的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望采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严重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总得概括就是:

1.屡教不改,多次触犯。

2.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故意伤人等另说)。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7)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释议扩展阅读: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罪名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释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赌资较大具体是多少

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1、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10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

(一)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二)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3、《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140条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4、《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5、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6、《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98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

(一)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

(二)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

7、吉林省规定:《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是指: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8、《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9)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释议扩展阅读

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10.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盗窃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释议扩展阅读: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考资料:网络—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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