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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疏原稿

发布时间: 2021-01-20 09:39:17

1. 求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原文:353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版听受,即送权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译文:第353条,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
《唐律疏议》,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全文共三十卷,要在这篇幅有限的地方把这样一部书搬进来再进行翻译,这是不现实的。建议去专门网站或书店购买。

2. 谁知道<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8号)

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3. 蒋介石去世的时候悼词是谁写的,把原稿发下~!

蒋介石去世的时候悼词是由长子蒋经国亲自撰悼词以示哀念:

“天上的主啊,请垂听我的呼声!

“我父亲蒙你的恩召,这是他老人家伟大一生的最高潮,这是光荣的胜利,因为他已经冲破魔鬼对他的一切困挠、压迫、刺激和侮辱,我们感情上的损失固大,但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悲哀而影响了他老人家的光荣。”

1975年4月5日晚上11点50分,国民党总裁蒋介石病逝,享年88岁。儿子蒋经国痛哭流涕,为蒋介石守灵一个月,对于蒋经国来说,他不仅失去了一位领袖,更重要的是失去一位父亲和一位良师益友。

(3)治安疏原稿扩展阅读

毛泽东听闻蒋介石去世为他改的诗词

改自贺新郎·送胡邦衡谪新州【南宋】张元干如下:

梦绕神州路。

怅秋风、连营画角,故宫离黍。

底事昆仑倾砥柱,九地黄流乱注。

聚万落千村狐兔。

天意从来高难问,况人情老易悲难诉。

更南浦,送君去。

凉生岸柳催残暑。

耿斜河,疏星残月,断云微度。

万里江山知何处?回首对床夜语。

雁不到,书成谁与?

目尽青天怀今古,肯儿曹恩怨相尔汝!

君且去,不须顾”。

词的最后两句,原文是:“举大白,听金缕,”表示满腔悲愤,无可奈何,只能借饮酒写词听唱来消愁。

为蒋介石送葬后几天,毛泽东仍念念不能释怀,下令把这两句改为“君且去,不须顾”,重新演唱录音。这一改,使送别的意味达到高潮,送朋友流亡外地变成了生离死别。毛泽东向蒋介石做了最后的告别。

4. 海瑞骂同朝大臣(举朝之士,皆妇人也)的奏折全文(原文)

嘉靖四十五年任户部云南司主事,上书批评世宗迷信巫术,生活奢华,不理朝政等弊端,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户部主事海瑞买棺材,别妻子,散童仆,以死上疏,劝说世宗不要相信陶仲文这班方士的骗术,应振理朝政,因而激怒世宗,诏命下狱论死。遭迫害入狱。宰相徐阶力救海瑞,黄光升则把海瑞上疏比拟儿子骂父,以减轻罪责,并乘机把海瑞留在狱中,营护海瑞甚力,直至同年十二月世宗驾崩,穆宗即位,才奏请释放海瑞出狱。世宗死后获释。隆庆三年(1569年)调升右佥都御史,他一如既往,惩治贪官,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后被排挤,革职闲居16年。万历十三年(1585年),重被起用,先后任南京吏部右侍郎、南京右佥都御史,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循私受贿,海瑞及闻潘湖黄光升卒,悲伤至极,带病前来晋江奔丧。后病死于南京。

海端一生居官清廉,刚直不阿,深得民众的尊敬与爱戴。据说听到他去世的噩耗时,当地的百姓如失亲人,悲痛万分。当他的灵柩从南京水路运回故乡时,长江两岸站满了送行的人群。很多百姓甚至制作他的遗像,供在家里。关于他的传说故事,民间更广为流传。后经文人墨客加工整理,编成了著名的长篇公案小说《海公大红袍》和《海公小红袍》,或编成戏剧《海瑞》、《海瑞罢官》、《海瑞上疏》等。海瑞和宋朝的包拯一样,是中国历史上清官的典范、正义的象征。
海瑞代理南平县教谕时,御史到学宫,部属官吏都伏地通报姓名,海瑞单独长揖而礼,说:“到御史所在的衙门当行部属礼仪,这个学堂,是老师教育学生的地方,不应屈身行礼。”

迁淳安知县,穿布袍、吃粗粮糙米,让老仆人种菜自给。总督胡宗宪曾告诉别人说:“昨天听说海县令为老母祝寿,才买了二斤肉啊。”

胡宗宪的儿子路过淳安县,向驿吏发怒,把驿吏倒挂起来。海瑞说:“过去胡总督按察巡部,命令所路过的地方不要供应太铺张。现在这个人行装丰盛,一定不是胡公的儿子。”打开袋有金子数千两,收入到县库中,派人乘马报告胡宗宪,胡宗宪没因此治罪。都御史鄢懋卿巡查路过淳安县,酒饭供应的的十分简陋,海瑞高声宣言县邑狭小不能容纳众多的车马。懋卿十分气愤,然而他早就听说过海瑞的名字,只得收敛威风而离开,但他嘱咐巡盐御史袁淳治海瑞和慈溪和县霍与瑕的罪。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户部主事海瑞买棺材,别妻子,散童仆,以死上疏,劝说世宗不要相信陶仲文这班方士的骗术,应振理朝政。

嘉靖皇帝读了海瑞上疏,十分愤怒,把上疏扔在地上,对左右说:“快把他逮起来,不要让他跑掉。”宦官黄锦在旁边说:“这个人向来有傻名。听说他上疏时,自己知道冒犯该死,买了一个棺材,和妻子诀别,在朝廷听候治罪,奴仆们也四处奔散没有留下来的,是不会逃跑的。”皇帝听了默默无言。过了一会又读海瑞上疏,一天里反复读了多次,为上疏感到叹息,只得把上疏留在宫中数月。曾说:“这个人可和比干相比,但朕不是商纣王。”正遇上皇帝有病,心情闷郁不高兴,召来阁臣徐阶议论禅让帝位给皇太子的事,便说:“海瑞所说的都对。朕现在病了很长时间,怎能临朝听政。”又说:“朕确实不自谨,导致现在身体多病。如果朕能够在便殿议政,岂能遭受这个人的责备辱骂呢?”遂逮捕海瑞关进诏狱,追究主使的人。

宰相徐阶力救海瑞,黄光升则把海瑞上疏比拟儿子骂父,以减轻罪责,并乘机把海瑞留在狱中,营护海瑞甚力,直至同年十二月世宗驾崩,穆宗即位,才奏请释放海瑞出狱。世宗死后获释。

嘉靖皇帝刚死,外面一般都不知道。提牢主事听说了这个情况,认为海瑞不仅会释放而且会被任用,就办了酒菜来款待海瑞。

海瑞自己怀疑应当是被押赴西市斩首,恣情吃喝,不管别的。主事因此附在他耳边悄悄说:“皇帝已经死了,先生现在即将出狱受重用了。”海瑞说:“确实吗?”随即悲痛大哭,把刚才吃的东西全部吐了出来,晕倒在地,一夜哭声不断。被释放出狱,官复原职,不久改任兵部。提拔为尚宝丞,调任大理。
隆庆元年,徐阶被御史所弹劾,海瑞上言说:“徐阶侍奉先帝,不能挽救于神仙的失误,惧怕皇威保持禄位,实在也是有这样的事。然而自从主持国政以来,忧劳国事,气量宽宠能容人,有很多值得称赞的地方。齐康如此心甘情愿地充当飞鹰走狗,捕捉吞噬善类,其罪恶又超过了高拱。”人们赞成他的话。
经历南京,北京左、右通政。隆庆三年夏天,以右金都御史身份巡抚应天十府。属吏害怕他的威严,贪官污吏很多自动免去。有显赫的权贵把门漆成红色的,听说海瑞来了,改漆成黑色的。宦官在江南监织造,因海瑞来减少了舆从。海瑞一心一意兴利除害,请求整修吴淞江、白茆河,通流入海,百姓得到了兴修水利的好处。

海瑞早就憎恨大户兼并土地,全力摧毁豪强势力,安抚穷困百姓。贫苦百姓的土地有被富豪兼并的,大多夺回来交还原主。徐阶罢相后在家中居住,海瑞追究徐家也不给予优待。推行政令气势猛烈,所属官吏恐惧奉行不敢有误,豪强甚至有的跑到其他地方去躲避的。

海瑞的刚正让达官贵人惶惶不安,也注定了他的任期不可能很长。果然,没过多长时间,海瑞就被革职回乡。事实上,在官场上,海瑞始终是孤独甚至是孤立的。纵观海瑞的一生,自40岁步入官场,到74岁病逝在任上,前后历经34年。在这34年里,他被“罢官”或主动辞职的时间长达16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修订发布,2013年实施,原文如下所示:(由于全文很长无法全部上传,这里仅仅上传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 《治安疏》全文翻译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海瑞在这里上奏:为了匡正君道,明确臣下的职责,求得万世治安,我要直陈天下第一事。

国君是天下臣民万物的主人,正是因为是天下臣民万物之主,所以责任重大。如果民生措置失当,就是君主没有负起责任。

所以臣子就应当尽量为君主服务,忠于职守,畅所欲言。

臣子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君主的责任也才算尽到了。以前那种专图讨好,曲意逢迎,不让君主听到实际情况的人,现在用不着说他们了。

危言耸听的人或许会说:君子总是想法多,即使遇到贤明的君主。

政治清明的时代,也常常居安思危,忧虑重重,只怕反而让人思维混乱,搞不清方向。这种说法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臣蒙受国恩,宁可直言得罪也不想说假话,好的就是好的,坏的就是坏的,一丝一毫都不敢隐瞒。

我不为讨上面的欢心,也不计较得失,今天披沥肝胆,掏出真心,对陛下您说几句实话。

韩朝明陈贾毅和温迪说: "下面的人总是说: 世界一直是奥吉, 大臣认为还没有"那些说世界已经被治愈的人不是无知就是恭维。"

温迪是汉代的阴六月, 贾毅对温迪的要求不是很高。

汉文皇帝的品质风格很好, 他有爱人的美德, 对别人也有济慈雪莱节俭、冷静谦虚, 但缺点是游入玄老, 不专门处理政府事务, 有很多政治被拖延了, 没有做好吧, 好吧。

假使者看不到这些弊病, 盲目地认为世界已经治愈, 这就是无知。在假使者的带领下, 毕竟看不到温迪的才华有限, 盲目用被治愈的话语来赞美他, 这是恭维。

与汉文皇帝相比, 陛下如何看待自己?陛下很有天赋, 他有可能成为姚明、顺、宇、唐、文、武等国王, 陛下和韩宣帝一样努力。

像皇帝的吴迪一样慷慨, 英武无敌如仙宗, 并能够压扁的范真叛乱无处不在, 以及歌曲仁宗的仁爱, 总之, 像这些可取的优势, 无论哪一个, 你有。

在你统治的早期积累的劣势中, 你们已经根除并宣布, 并与全国人民合作改革政治。

以它为例: 你做了一个 "静" 来宣传戒律, 改变了一些皇冠服务体系, 下令废除孔庙的雕像。

只有使用木制的主人, 削弱了太监内外的权利, 删除了人民币石祖从历代帝王庙宇的祭司身份, 在孔庙祭祀了孔子的父母。

那时, 世界上的人都很期待, 认为你一定要做很多。有知识的人认为: 只要有好的科目帮忙, 不会花很长时间, 世界可以和平, 你一定比汉文皇帝坚强得多。

不过, 温迪可以发扬任人, 拯救节俭、有同情心的人, 宋朝的陆祖谦说他善于用人, 能尽最大的努力去才能。

虽然世界还没有奥吉, 但财政部却爆满了, 连一串钱绳都烂了, 人民开心了, 财产也很多。

大家都认识到, 他是夏商, 周三的是一个贤月之后。陛下, 你决心做点什么, 但没过多久, 混乱的想法就被引导到了另一个地方。

你把你的力量和智慧用错了地方 , 以为人们真的可以永远活着 , 盲目的。国王陛下在所有海域都很富有, 但他不知道他们是人民的肥肉, 经常兴旺发达和大修的宫殿寺庙。

国王陛下已经有 2 0多年没有处理政府事务了, 这导致了纪律松懈和腐败。

法院销售官员购买官员, 援引这样的规定越来越不分青红皂白, 名字的推广案件, 导致郝强四, 著名侯爵洪水。

你专攻与方石炼金术, 不认识你的儿子, 人们认为你缺少父子。

你经常用怀疑来诽谤屠杀羞辱朝臣, 人们认为没有君琴的礼物。你整天呆在西苑, 没有回到皇宫, 人们认为缺少了一些感情。

世界官员在风口浪尖上腐败, 军队软弱, 洪涝和干旱是无穷无尽的, 生计, 导致像火灾一样的骚乱的排他, 越来越繁荣。

自从国王陛下登基以来, 前几年的情况一直如此, 但情况并不严重, 但现在的税收困境越来越重, 各级官员都在模仿法庭, 利用人民的无拘无伊斯兰条。

国王陛下花了很多长虹道教, 这已经是 1 0多年来的高潮。因此, 当国王陛下改变时, 全世界人民都猜到了: 这意味着 "嘉静人说家庭干净, 也没有财富"

近来,严嵩罢相,严世蕃被处以极刑,勉强可以令人满意,一时人称天下清明。然而严嵩罢相以后的政事,不过和他作宰相以前差不多,也并不见得清明多少。

陛下比汉文帝差远了。天下之人对您不满已经很久了,这内外臣工都知道。

《诗经》上说:“衰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意思是说宣王不能完全尽职,仲山甫能从旁补救。

今日以辅助、匡正来补救、纠正错误并使一切走入正轨,正是诸位臣下的职责所在。圣人也不能不犯错误,否则古代设官。

只要他做官办事就够了,不必要求他们进言劝谏,也不必设谏官,更不必说木绳金砺这类的话了。

陛下修宫殿,设坛祈祷,就让群臣竞相进献香物和仙桃仙药,叫臣子进表管贺。陛下要兴建宫室,工部就极力经营;陛下要取香觅宝,户部就派人到处索取。

陛下举动有误,诸臣顺从得也没道理,竟没有一个人为陛下正言。

那种公开讨论对错、贡献良言,防止邪恶的做法,长久没有听到了,献媚的风气太甚。

然而人们不敢直言,内心却不能不惭愧,气也不壮了,当面不敢说,却在背后议论是非,人们表面上顺从陛下,却把真心藏起来,这样为陛下歌功颂德,是多么大的欺君之罪?

如果你承认这种做法是有害的, 也是没有帮助的, 那么主体的变化、人民的不幸。

世界的安全就会与此不同, 所以你应该立即忏悔, 每天对政府, 随着屠杀, 九清 ", 服务员, 警长一起说世界的利益。

洗几十年六月路的错误, 让你可以在姚明、顺、宇、汤、文、武等明君, 还可以让朝臣洗清君主的耻辱几十年, 让他们留下余宇陶艺、伊拉克、傅等明智的地方 ", 君辰可以互相鼓励, 互相尊重。

尼丁的太监, 外面的 Masaki 厨房的仆人, 金艺魏人从祖先的阴影中受益, 以及各厦门的多余的人, 都有太多的人没有什么可做的, 是官员。

皇家仓库、虎布、工业部和 Masaki 等雅门、缎子、丝绸、粮食、珠宝、餐具、木材等很多东西, 堆积如山的还有无用的, 用的不是一个地方, 浪费是一个遗憾。

主题是训斥, 你采用的实现, 因为你只是一个拯救想法的举动。

景石的一块金子, 对田野里的人们来说。你存一点钱, 财政部多了, 老百姓有积蓄, 福利真的不知道多少啊, 陛下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今天官员设置不完整, 做生意, 敷衍, 不守法, 也认为好。要督促按照基本道德纠正官员的行为,。

停止钱买官事整理事业, 让人兵安顿下来, 迫使他们取得成绩, 平时实行选拔士官避免战争临时招募人口。

让那些白白吃僧人回家, 回到行业的学者, 农业, 工业县官员应该同样重视生计和教育,。

建立一个良好的标准关于礼仪和习俗, 通商和盐应恢复收集实物, 以丰富边防人员的储备, 根据一亩粮食。

根据人口, 以恢复老百姓的活力, 报告腐败和勒索的世界官员, 没有容忍。

这样, 就是仁爱, 经过几十年的成果, 与天地共存的巨大价值是可以实现的。

这样的事情是朝臣们提出的, 国王陛下会执行, 就像国王陛下在一个清爽的房间里一样。

一个振作起来, 所有的废物解除, 百把有害的铲子, 像唐, 于三代的光明和辉煌的奥吉可以复活, 陛下为什么不实行呢?只要陛下救人欢呼, 你费心并不是什么辛苦的工作。

九清掌握大势所趋, 百关承担具体职责, 省长、巡警、六大主体对适度整改

保持风气、陛下评估平台的实施情况, 督促他们取得成就.努力寻找有才华的人才, 任命他们做事, 他们会省力。

就像天空被运走一样, 各有自己的秩序, 君主只要有美德, 影响主体, 就不必亲自管理一切。

天地万物为一体,自有它的道理。百姓安居乐业,形成一片祥和气氛,而陛下自然能够感到真正的快乐和价值。

天地是化生万物的,人也有帮助天地化生的能力,可以与天地并列而为“三才”。

道与天通,命运可以由我们自己掌握,而陛下自然能够享受真寿。这是真正的道理,转身就能做到,立刻就能见效。

要是依旧去服食什么长生不死之药,巴望着能成仙升天,不是道理所在。

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是天下第一大事。于此不言,更复何言?

大臣为保乌纱帽而阿谀奉承,小臣害怕获罪表面顺从,陛下有错误却不知道,不能改正不能执行,臣每想到这里便痛心疾首。

所以今天便冒死竭忠,诚恳的向陛下进言。望陛下能够改变心思,转换方向,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都取决于您。

若陛下真能采纳,是我宗庙、社稷、国家的幸运,是天下黎民百姓的幸运。

(6)治安疏原稿扩展阅读:

海瑞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和好官。他一生最大的特点,就是清廉正直,节俭朴素,言行一致,关心人民疾苦,不屈不挠地和贪官污吏、大地主恶霸进行斗争,连皇帝也不例外。

在地方官任上,他拒绝向上司行贿、取消知县的额外收入,改革赋役,清丈田地,勒令大地主退还侵占的民田,兴修水利,昭雪冤狱。

在吏部右侍郎(中央人事部门副长官)和右都御史任上,下令取缔南京各衙门无偿要求市民供应物资的陋规,建议恢复贪赃满八十贯(千)处绞刑的法律,等等。

为百姓做了一些好事,博得当时广大人民的歌颂和支持。他打击豪强的故事,直到现代还在民间广泛流传。

这篇文章是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海瑞任户部主事时写的。海瑞写这篇文章的时代,明王朝已趋于衰落,土地大量集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

军备不整,俺答(鞑靼族首领)、倭寇不断侵扰,官吏贪污成风,百姓困苦不堪,而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明世宗朱厚熜,却一心修道,不理朝政。

海瑞眼看这种情况,怀着满腔愤激,写成这篇历史上出名的奏疏。

在明朝,文臣直言是一种道德标准,来体现士大夫的风骨以及对皇帝的忠心。比如明世宗登基初期的大礼议问题就有数百位官员跪在宫门前死谏,最后受到的处罚也是极其残酷的。

一般御史上疏都是巧妙的避重就轻,只为博取名声,而不会真得罪皇帝,祸延子孙。所以海瑞的治安疏在当时看来无异于求死申请书。

首先,他指责朱厚熜迷信道教、妄想长生、错聩误国的过失,指出天下弄得“吏贪将弱”、“民不聊生”,都是由于他的“误举”所致。

甚至讽刺他的年号“嘉靖”,意味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另一方面,对一般官吏阿谀逢迎、只顾个人身家禄位的卑鄙自私行径,也尽情地加以揭露。最后提出自己改革政事的具体意见,希望采纳。

海瑞虽然在上奏疏之前已经托人买好棺材表示死谏的决心,但明世宗并没有杀死他,而是在大发雷霆之后听说海瑞决心赴死的气概转而沉默不语,只是下旨把他关押起来听后处置。

明世宗到死都没有真的处置海瑞,在明世宗驾崩后,狱卒为海瑞准备好饭菜预祝他出狱,海瑞以为是杀头前的送行饭所以大快朵颐,哪知是皇帝驾崩了,痛哭流涕,把吃的饭又都全吐出来了。

体现了那个时代以忠君为最高道德准则,海瑞的上疏并不是要与皇帝为敌,而是用直言的方式表达忠心。

7. 请问谁有杨继盛《请罢马市疏》的原文谢谢!

出处:《杨忠愍公集》杨忠愍公集卷之一
杨忠愍公集 〔明〕杨继盛撰 杨忠愍公集卷之一 奏疏 请罢马市疏 兵部车驾清吏司署员外郎事主事臣杨继盛谨奏为乞赐圣断罢开马市以全国威以绝边患事臣以南京吏部验封清吏司主事考满到京升臣今职荷蒙皇上养育简用之恩虽粉骨碎身何以克报况臣官居兵曹职专马政覩此开马市之误岂敢苟避祸患随众隐黙不言窃惟去年胡虏悖逆天道大肆猖獗犯我城阙杀我人民掳我妻子焚我庐舍惊我陵其辱我中国极矣臣在南都传闻此报冠发上指肝膓寸裂恨不能身生两翼飞至都下以剿逆贼以报国讐兹者恭遇皇上赫然震怒选将练兵尅日兴师声罪致讨以报百万赤子之讐以雪城下凌辱之仙不惟天下臣民无□庆幸我列祖在天之灵亦相庆幸多矣及臣至都下见俺答求开马市之书大放肆无状窃意上触圣怒其征讨之志已决其问罪之师断不可已及廷臣会议题奉钦依准暂开行臣不觉仰天大呼喟然长叹曰国事乃至此哉国事乃至此哉夫以汉之武帝唐之太宗不过二覇王耳犹能威震夷狄气压突厥以皇上之英武国家之全盛英雄豪杰勇夫壮士之伏于草茅下位者又不可胜其蠢兹胡虏反不能生擒酋长剿绝苗裔而乃为此不得已下策之事哉臣请以开马市之十不可者为皇上陈之夫开马市者和议之别名也虏素賔服尚不可言及此去年入㓂杀掳如此之则神人所共愤不共戴大之深讐矣今不惟不能声罪复讐而反与之为此和议之事何以上解列祖之怒下舒百姓之恨乎此忘天下之大讐一不可也信者人君之大宝虽匹夫匹流余不可少失信义况于天子之尊哉皇上北伐之命屡下臣民所共知四夷所共喻者也方今各处兵马集矣粮草噐械备矣天下日夜引领仰望王师之兴眞若大旱之望云雨也乃翻然而有开马市之议则平日之所以选将练兵者为何备粮草精器械者为何不有以孤百姓仰望之心乎此失天下之信义二不可也人君居中制外统驭四夷以其有国威之重以屈服之也今以堂堂天朝之尊而下与犬羊为此交易之事是天壤混淆冠履同器将不取笑于天下后世乎此损国家之重威三不可也天下豪杰闻胡虏杀戮人民之惨奸掳妇女之辱其愤恨不平之气皆欲与逆贼决一死战虽深山穷谷之隐逸亦愿出以复天下之讐今马市一开则举相谓曰朝廷忘赤子之讐厌兵甲之用矣将焉用我哉将见在林下者不肯出在册籍者将谋去矣异日欲复召号谁肯兴起此隳豪杰效用之志四不可也自去岁大变之后天下颇讲武事虽童子儒生亦知习兵此机既动兵将日强今马市一开则举相谓曰中国夷狄已和天下已无事矣将焉用武哉有边镇之责者日弛其封守之防无兵戎之寄者益惰其偷安之气矣废弛既久一旦有急何以整顿此懈天下修武之心五不可也宣大人民怀二之心久矣一向虽有交虏之事犹畏王法之严而不敢自肆也今马市一开则彼之交通者乃王法所不禁将来勾引之祸可胜言乎此开邉方通虏之门六不可也天下人民惮于水旱征役之苦人人有思乱之心特畏国家之兵威而不敢变动也今马市之开则彼皆以为天下兵威已弱蠢兹丑虏尚不能服群起为盗又焉能制则将来腹心之变可胜言乎此起百姓不靖之渐七不可也去岁胡虏深入虽未见一兵交战然犹以为我军仓卒未备其疑畏之心尚在也今皇上声罪致讨调兵半年及至于今止为马市之开则彼得以窥我之虗实矣目中又奚有乎我哉此长胡虏轻中国之心八不可也犬羊之性变诈无常谋深计巧反出我之上我将欲以此羁縻乎彼殊不知彼实以此愚弄乎我或遣重臣载金帛至边等候开市彼违约不来交易不可知也或因交易而即行猖獗撞关而入未可知也或今日交易而明日入寇未可知也或遣众入寇而驾言别部落入寇未可知也或以疲马而过索重价或因市马而过讨重赏或市马之后而别有分外不堪之求又未可知也是我不能以羁縻乎彼彼反得以愚弄乎我矣此堕胡虏狡诈之计九不可也胡虏之产马有穷中国之生财有限大同之马市一开宣府延绥等处定不可罢以马与银数计之每年市马约数十万匹四五年间须得马数百万匹每年约用银数百万两四五年间须费银数千万两一旦胡虏之马已尽
太长了,这是一半,回头再给楼主发,或者留下邮箱。

8. 高分急求曾国藩奏折《备陈民间疾苦疏》原文~~~~~~~~~~

备陈民间疾苦疏

咸丰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奏为备陈民间疾苦,仰副圣主爱民之怀事。

臣窃闻国贫不足患,惟民心涣散,则为患甚大。自古莫富于隋文之季,而忽致乱亡,民心去也;莫贫于汉昭之初,而渐致乂安,能抚民也。我朝康熙元年至十六年,中间惟一年无河患,其余岁岁河决,而新庄高堰各案,为患极巨;其时又有三藩之变,骚动九省,用兵七载,天下财赋去其大半,府藏之空虚,殆有甚于今日。卒能金瓯无缺,寰宇清谧,盖圣祖爱民如伤,民心固结而不可解也。我皇上爱民之诚,足以远绍前徽。特外间守令,或玩视民瘼,致圣主之德意不能达于民,而民间之疾苦不能诉于上。臣敢一一缕陈之:

一曰银价太昂,钱粮难纳也。苏、松、常、镇、太钱粮之重,甲于天下。每田一亩,产米自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计业主所收,牵算不过八斗。而额征之粮已在二斗内外,兑之以漕斛,加之以帮费,又须各去米二斗。计每亩所收八斗,正供已输其六,业主只获其二耳。然使所输之六斗,皆以米相交纳,则小民犹为取之甚便。无如收本色者少,收折色者多。即使漕粮或收本色,而帮费必须折银,地丁必须纳银。小民力田之所得者米也。持米以售钱,则米价苦贱而民怨;持钱以易银,则银价苦昂而民怨。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买钱三千,自古迄今,不甚悬远。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两千,则石米仅得银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朝廷自守岁取之常,小民暗加一倍之赋。

此外如房基,如坟地,均须另纳税课。准以银价,皆倍昔年。无力监追者,不可胜计。州县竭全力以催科,犹恐不给,往往委员佐之,吏役四出,昼夜追比,鞭朴满堂,血肉狼籍,岂皆酷吏之为哉!不如是,则考成不及七分,有参劾之惧,赔累动以巨万,有子孙之忧。故自道光十五年以前,江苏尚办全漕,自十六年至今,岁岁报歉,年年蠲缓,岂昔皆良而今皆刁!盖银价太昂,不独官民交困,国家亦受其害也。

浙江正赋与江苏大略相似,而民愈抗延,官愈穷窘,于是有“截串”之法。“截串”者,上忙而预征下忙之税,今年而预截明年之串。小民不应,则稍减其价,招之使来。预截太多,缺分太亏,后任无可复征,使循吏亦无自全之法,则贪吏愈得借口鱼肉百姓,巧诛横索,悍然不顾。江西、湖广课额稍轻,然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者或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如湖广之耒阳、崇阳,江西之贵溪、抚州,此四案者,虽闾阎不无刁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役之滥刑,真有日不聊生之势。臣所谓民间之疾苦,此其一也。

二曰盗贼太众,良民难安也。庐、凤、颍、毫一带,自古为群盗之薮。北达丰、沛、萧、砀,西接南、汝、光、固,此皆天下腹地。一有啸聚,患且不测。近闻盗风益炽,白日劫淫,捉人勒赎,民不得已而控官。官将往捕,先期出示,比至其地,牌保辄诡言盗遁。官吏则焚烧附近之民房,示威而后去;差役则讹索事主之财物,满载而后归,而盗实未遁也。或诡言盗死,毙他囚以抵此案,而盗实未死也。案不能雪,赃不能起,而事主之家已破矣。吞声饮泣,无力再控。即使再控,幸得发兵会捕,而兵役平日皆与盗通,临时卖放,泯然无迹;或反借盗名以恐吓村愚,要索重贿,否则,指为盗伙,火其居而械系之;又或责成族邻,勒令缚盗来献,直至缚解到县,又复索收押之费,索转解之资。故凡盗贼所在,不独事主焦头烂额,即最疏之威,最远之邻,大者荡产,小者株系,比比然也。往者嘉庆川、陕之变,盗魁刘之协者,业就擒矣,太和县卖而纵之,遂成大乱。今日之劣兵蠹役,豢盗纵盗,所在皆是,每一念及,可为寒心。臣在刑部见疏防盗犯之稿,日或数十件,而行旅来京言被劫不报,报而不准者,尤不可胜计。南中会匪名目繁多,或十家之中,三家从贼,良民逼处其中,心知其非,亦姑且输金钱,备酒食以供盗贼之求而买旦夕之安。

臣尝细询州县所以讳盗之故,彼亦有难焉者。盖初往踩缉,有拒捕之患;解犯晋省,有抢夺之患;层层勘转,道路数百里,有繁重之患;处处需索,解费数百金,有赔累之患;或报盗而不获,则按限而参之,或上司好粉饰,则目为多事而斥之。不如因循讳饰,反得晏然无事。以是愈酿愈多,盗贼横行,而良民更无安枕之日。臣所谓民间之疾苦,此又其一也。

三曰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也。臣自署理刑部以来,见京控、上控之件,奏结者数十案,咨结者数百案。惟河南知府黄庆安一案、密云防御阿祥一案,皆审系原告得失,水落石出。此外各件,大率皆坐原告以虚诬之罪,而被告者反得脱然无事。其科原告之罪,援引例文,约有数条:或曰申诉不实,杖一百;或曰蓦越进京告重事不实,发边远军;或曰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发附近军;或曰挟嫌诬告本管官,发烟瘴军。又不敢竟从重办也,则曰怀疑误控,或曰诉出有因。于是有收赎之法,有减等之方,使原告不曲不直,难进难退,庶可免于翻案;而被告则巧为解脱,断不加罪。

夫以部民而告官长,诚不可长其刁风矣。若夫告奸吏舞弊,告蠹役作赃,而谓案案皆诬,其谁信之乎?即平民相告,而谓原告皆曲,被告皆直,又谁信之乎?圣明在上,必难逃洞鉴矣。臣考定例所载,民人京控,有提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者,有交督抚审办者,有钦派大臣前往者。近来概交督抚审办,督抚发委首府,从无亲提之事;首府为同寅弥缝,不问事之轻重,一概磨折恫喝,必使原告认诬而后已。风气所趋,各省皆然。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年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臣所谓民间之疾苦,此又其一也。

此三者皆目前之急务。其盗贼太众,冤狱太多二条,求皇上申谕外省,严饬督抚,务思所以更张之。其银价太昂一条,必须变通平价之法。臣谨胪管见,另拟银钱并用章程一折,续行入奏。国以民为本,百姓之颠连困苦,苟有纤毫不得上达,皆臣等之咎也。区区微诚,伏乞圣鉴。谨奏。

9. 因事抗言求去疏,求原文

找不到原文。相关资料只有:
得知自己被推荐接替申时行之后,王锡爵递交了辞职信。这是一封著名的辞职信,全称为《因事抗言求去疏》,并提出了辞职的具体理由:老师不能管教学生,就该走人(当去)!
这下子全完了,这帮人虽说德行不好,但毕竟咬人在行,万历原打算教训他们一下后,该怎么样还怎么样。可这仨太不争气,得罪了内阁、得罪了同僚,连自己的老师都反了水,再这么闹腾,没准自己都得搭进去,于是他下令,江东之、李植、羊可立各降三级,发配外地。
王锡爵,生于明嘉靖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1534年8月30日),卒于万历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611年2月11日)。字元驭,号荆石,明代南直隶苏州府太仓州(今属江苏太仓)人。
王锡爵出生于名门望族,太原王氏。其先祖在元末“红巾起义”中,为躲避战火,弃官逃到江南,后来其中的一支在明代弘治年间进入太仓。王锡爵之祖王涌善于经营成为当时太仓巨富。其父王梦祥早年中过秀才,入过南监为监生,后因官司纠纷被迫弃儒经商操持家业,但立志把两个儿子培养成材。王锡爵不负父祖之望,在嘉靖四十一年会试名列第一(会元),廷试名列第二(榜眼)。后来其子王衡在顺天乡试名列第一,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高中进士及第第二名,被时人誉为“父子榜眼”。王锡爵的后代不乏科场得意者,其家族延续到清代成为名符其实的簪缨世家。
王锡爵在进士及第后被授翰林院编修,累迁詹事府右谕德、国子监祭酒、詹事、礼部右侍郎、文渊阁大学士。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为首辅,官至太子太保、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万历二十二年辞官致仕后仍一再被皇帝相召。万历三十八年,王锡爵终老于太仓老家,赠太保,谥文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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