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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职责和任务

发布时间: 2021-01-19 23:03:30

1.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还是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1)森林公安的职责和任务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2. 森林公安局跟普通的公安局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职能不同。森林公安局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森林公安的职责和任务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森林公安局 派出所民警职责特点对任职者的要求

公安队伍抄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1、加强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标准无从实行,管理难以规范。加强规章制度正规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建立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公安机关特点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考克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通过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中央决定关于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的要求

4. 森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1、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新林安字(2002)125号文件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三)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其它职权: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依法享有当场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技术侦察权等。
2、根据博州公通[1999]16号文件精神,承担各林场以及偏远山区、林区(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区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护区及阔克巴斯套区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 森林公安局单位怎么样权利大吗

森林公安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局,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兴”。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森林公安主要承担着五方面职责:
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
三是根据林业部门授权,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全国森林公安统帅部和全国森林防火参谋部。从各地看,全国有一半的省区森林公安机构与森林防火部门也是合署办公。即使机构分设的地方,比如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等职责。
五是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 如何发挥森林公安职能,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建设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趋势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更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各自情况,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事业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全面阐述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们首先应该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党的各项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林业改革和生产建设的重任.建国6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守卫林区一方平安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国家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森林公安和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分析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动态,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基本情况,作为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亲密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说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公安职业技能,同时还需要掌握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知识,这就决定了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密不可分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文明,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科学发展道路的过程.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要走“绿色化”、无害化道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在社会领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以生态文明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在文化领域,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摒弃人类自我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同时注重生态道德教育,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使人们自觉的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非常重大,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也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我们也应
看到,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森林公安作为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是保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主力军,森林公安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所以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保卫生态文明建设物质成果的主要力量.其次,森林公安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建设力量之一,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宣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间接地宣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精神文明方面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而且森林公安队伍本身也是一般不乎视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军.第三,森林公安也可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在森林公安保卫、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也可以首先发现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的误区,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使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地开展进行.总之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执法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
四、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自身工作面临着执法观念滞后,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式单一等诸多方面的挑战.为了更加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森林公安必须从加强森林公
安民警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贯彻科技强警和人才强警战略,提升森林公安的综合执法水平,推动森林公安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等多个方面不断促进森林公安工作的优化.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的队伍建设、人材培养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的目标的一项新要求,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5个方面,更加充实、科学和完整.生态文明是生态建设的新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发达的生态产业为支撑,以繁荣的生态文化为载体.森林公安是生态建设的保护者和建设者,是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必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森林公安全体更应该凝心聚力,居安思危,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努力把森林公安各项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林业产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7. 森林公安局为何不与大公安合并

森林公安局因为其特殊的职能属性,与普通公安局在工作上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合并入普通公安队伍,而是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草局的双重管辖。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1、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拟定森林公安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2、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办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优抚工作,归口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3、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警务督查,督办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4、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5、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指导林区禁毒工作,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法制建设。

6、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装备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情况,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

8、负责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和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10、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国家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指导边境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负责国家扑火物资储备的管理和调拨等工作。

11、督促各地查处重要森林火灾案件,组织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12、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

13、指导全国森林防火科技建设,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领导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7)森林公安的职责和任务扩展阅读:

一、森林公安体制状况

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森林公安体制改革难

1、受部门干预,森林公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体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是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职能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2006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是,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2、合理利用警务资源,树立森林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和权威难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警车必须警用、警管、警驾,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执行警务活动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3、外行领导森林公安,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难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存在执行和落实难,特别是以下方面执行和落实更难:

第一、执行统一考录制度落实难。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第二、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供养体制不顺,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第三、执行统一纪律要求落实难。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应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第四、执行规范机构设置落实难。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第五、执行规范编制管理落实难。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至今已两年多,全国好多地方到目前为止,还未按文件规定落实。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贯彻落实。

4、受部门利益保护,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即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体现难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的规定都不能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之所以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和身份复杂的情况,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保护。林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自己作为唯一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既要控制森林公安又要让森林公安发挥作用,在立法上设计出《森林法》第20条,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

8.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9. 森林公安是干什么的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9)森林公安的职责和任务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的职责

1、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为己任,长年战斗在广袤林区、边远山区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一线,为保护自然生灵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无私奉献,成功破获了大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

打击处理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收缴了大量林木树木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力地打击了猎杀、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盗窃林木以及乱征滥占林地等现象。

为林业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为彰显中国责任、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相关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全球野生动植物保护运动呈现政治化、高层化、外交化等趋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已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形象的重要行动,森林公安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为此,森林公安主动出击,以每年1-2项的频次,掀起一波又一波专项行动,破获一大批大案要案,摧毁一个个涉林违法犯罪团伙。

1999年,著名的“可可西里一号行动”一举打掉17个盗猎团伙,成为藏羚羊保护的里程碑,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森林公安尤其重点关注涉及虎、豹、象、犀牛、熊等珍稀濒危物种和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深挖彻查,树立了森林公安执法权威。

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森林公安组织的各类专项行动更是从未间歇,“可可西里一号”“南方二号”“天保行动”“候鸟行动”“绿盾行动”“飞鹰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成功遏制了涉林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做到了哪里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哪里就有森林公安利剑出鞘。

3、保护动物制品

森林公安还会同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了“老虎行动”“旋梯行动”等专项行动,组织和参与了多次执法检查及查没象牙销毁活动,连续主导和组织实施了“眼镜蛇1号、2号、3号行动”。

中国森林公安荣获CITES秘书长嘉奖、克拉克·巴文野生生物执法奖、斯巴鲁生态保护奖、“中国边境野生生物卫士”等一系列荣誉。可以说,在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我国光辉的国家形象和全球瞩目的执法成就背后,森林公安这支生态尖兵立下了赫赫战功。

为加强生态保护,促进森林公安事业健康发展,2005年,在国务院的关心推动下,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了森林公安的政法专项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民警过渡为公务员问题等制约森林公安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

2010年,中央财政建立了森林公安经费转移支付政策,中西部森林派出所房建工程加快推进,市县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纳入国家规划,森林公安警务保障持续增强。

从高寒禁区的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的热带雨林,从车水马龙的东部沿海到人烟稀少的西部内陆,都有了森林公安队伍的长年驻防和守望。

10. 扑救森林火灾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吗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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