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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治安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1-19 12:04:12

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有些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警告。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码头治安责任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㈡ 码头管理的重项目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

(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管理,维护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码头设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但上海港务局所属的公共码头和部队码头从事军事任务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以下简称港管处)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用码头单位可利用码头设施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其装卸、储存等业务分以下三类:
(一)为本单位业务所需,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经营性业务。
(二)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业务。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经营性业务(包括对外贸船舶开放),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由上海港务局会同上海海监局按各自职责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专用码头单位扩大使用能力或者变更用途,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专用码头单位拥有的港口设施,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港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需利用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与其他单位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合同副本报港管处备案。
第七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港务局制订的有关装卸、储存、安全操作等各项作业规定。
第八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外贸运输以及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从事社会经营性内贸运输业务的费率,可参照交通部和地方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但实行的费率标准需报上海港务局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 外贸船舶停靠专用码头,须按有关规定申报。专用码头单位应当将停靠在专用码头的外贸船舶的船货动态及时报港管处备案。
第十条 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十一条 专用码头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代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交通规费。
第十二条 专用码头单位应当定期向港管处报送 《企业(单位)专用码头基本情况表》、《企业(单位)专用码头船舶、货物进出情况一览表》等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必须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
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结清外,专用码头单位在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无货物运单不得装卸作业。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在完成企业承包合同上交利润任务后,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按规定纳税后的净收入,转作技术改造的专项基金;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运输业务的净收入,免交调节税。税后留利部分由专用码头单位按规定分配,主要用于改善码头装卸、储存条件。
第十五条 专用码头单位参加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所有职工,完成主管部门核定定额的,人均每天发给一定津贴。此项津贴在成本中列支,不计入工资基金。各单位提取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津贴须按规定报送港管处审核,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个人津贴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上海港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外汇收入,其留成部分,专用码头单位可提取50%,主要用于码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所征收的货物港务费,80%留专用码头单位,用于码头的建设和改造;20%交港管处,用于主航道的疏浚。
第十七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非社会经营性业务的,按其营业额的0.5%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部分,按其营业额的3%向港管处缴纳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专用码头单位与货主在装卸、储存等业务中发生纠纷,由港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港管处应当对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为专用码头单位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在安全生产、业务管理、规费征收、资料统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港管处或者专用码头单位的上级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有关码头治安、消防和劳动保护等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专用码头的治安工作,由上海港公安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管处工作人员有权到专用码头单位检查、监督有关装卸、储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用码头单位,由上海港务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装卸作业,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缴,予以警告,并可处应当上缴规费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上海港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港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到处罚的专用码头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当问题,由上海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专用码头从事社会运输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㈢ 码头煤炭发运和转运人员工作职责,安全事项的讲稿,大神们请教

码头煤炭发运和转运人员工作职责,
保护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3)码头治安责任扩展阅读
本报济南2013年2月27日讯 ,全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贯会议在济南召开。会上,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玉治对《七条规定》进行了宣讲,各煤矿矿长签订了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副省长邓向阳出席会议并讲话。
邓向阳指出,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到实处,作为2013年煤矿执法监督的一个重点,对违反《七条规定》等违法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不严格落实《七条规定》、敷衍应付,造成安全事故的矿长和煤炭企业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㈣ 码头安全能环责任有那些

码头安全能环指责任有哪些?人员溺水。码头的事故。

㈤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码头指的是什么位置

复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制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所谓的码头,是指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
在码头周边常见的建筑或设施有邮轮、渡轮、货柜船、仓库、海关、浮桥、海鸥、鱼市场、海滨长廊、车站、餐厅、或者商场等。

㈥ 码头安全生产的领导是什么领导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啊。日常的工作由安全部负责。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是一岗双责,出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负责人也有责任的。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属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㈧ 治安责任书内容

出租人或治安责任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一、承租人治安责任:
1、自觉遵纪守内法,不准利用出租屋从事各种违容法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入住时,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和三张免冠小一寸相片,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暂住登记,自觉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期满或者变更暂住地时,在期满前7日内或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3、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当天内报告屋主进行登记。不得在租住房内留宿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
4、租赁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5、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并报告公安机关。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并在租住屋内发生各类案件、治安事故,本人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_________份,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房屋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㈨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这个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一)装卸工人的录用

1.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

2.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

(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

(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

3.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

4.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

5.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

(二)装卸工人的管理

1.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

2.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

(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

(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

(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

(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

(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

(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

3.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

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

(三)装卸工人的待遇

1.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条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

公司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医疗保险。

2. 装卸工人的工资收入以装卸工班为单位计件提成,由装卸工班班长负责考核、分配,

统一由公司发放。

3. 装卸工班班长的工资收入由总调度室考核,工资为所带工班工人平均工资的120%,

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长津贴(由调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责任书上墙;
2、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
3、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装卸
1、装卸码头作业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装卸作业、协调船舶运输方及时移档、调档;
2、装卸码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码头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文明作业、规范操作;
3、装卸码头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装卸设备,防止垃圾下河,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清洁;
4、防汛墙边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装卸码头作业场所内临时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过防汛墙。
5、作业完毕后,及时清扫码头场地,保持清洁,不得将场地垃圾冲扫入水域。

三、规范装载
1、船舶必须配备扒舱人员,在装载过程中及时扒舱,防止垃圾装载过高而散落下河;
2、运输船舶装载垃圾不得超载;
3、船舶应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4、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加强甲板周围清扫、冲洗,不得将垃圾冲扫入水域;
5、垃圾运输船舶必须保持容貌整洁。

四、责任区管理
1、垃圾装卸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拦截设施,对散落的垃圾实施有效拦截,防止其漂出责任区;
2、配足、配好打捞保洁力量,特别是要加强垃圾装卸码头作业期间的水域保洁,保持责任区内水域面清、岸洁,拦截网立面整洁。
3、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各项责任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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