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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8 20:37:52

㈠ 美国总统都有什么权利

总统的职权
美国是总统制的国家。美国总统的职权依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㈡ 请问美国总统的职责有哪些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共和制是一种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 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
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在总统和议会关系上,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国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通过投不信任票来迫使总统和内阁辞职,只有在总统或内阁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才能提出弹劾案,被弹劾者是否有罪由参院组成审讯法庭进行审理和决定。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搁延否决权),议会两院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总统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总统任命政府重要官吏、外交使节和最高法院法官需经议会中的上院或参院同意。

㈢ 美国国务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美国国务卿是美抄国总统的袭内阁成员,但其地位比普通的内阁部长高,位于美国总统继任顺序(即美国总统被罢免后继承总统职务的人)的第四位。他的职责是:1、保存及使用美国国玺2、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3、作为美国总统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4、协调、指挥及监督美国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中国与美国的体制不同,但美国国务卿可以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为同一级别的官员。亦有不同。有人说美国国务卿是政府首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总统制,美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是美国总统。而中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政府首脑是国务院总理。还有部分人看到国务卿是美国国务院的最高领导者而认为其是政府首脑。其实国务卿是美国国务院的首脑,不过美国国务院可不是中国国务院,美国国务院是管理美国政府的外事机构。所以相当于中国的外交部这样而已。

㈣ 简述美国总统的权限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回并没答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㈤ 列举美国总统的职能及其运用

行政
美国是总统制的国家。美国总统的职权依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立法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司法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军事
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外交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㈥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详解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选举人团,每个团手里的票数会根据各州的人口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比如人口最多的加州有4000多万人,选票自然也水涨船高,今年被分配到55票(参议员2席,众议员53席),而夏威夷地小人少,只有4张选举人票(参议员2席,众议员2席)。

*选举人团中参议员的席位数量是固定的2席,众议员的席位数则按照各州的人口数量进行分配,至少会有1席,因此选举人团最少会有3张选票。

选举人团的投票制度遵循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原则:只要总统候选人在这个州获得的民众票数过半,即获得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我们以加州为例,现在假定参与投票的加州民众共100人,这100人中,只要有51人投票给拜登,那么拜登就能拿走加州全部的55张选举人票。拜登无论是以1票险胜川普(51:49),还是高票碾压川普(99:1),结果都是一样的。

所有选举人团总计共有538张选票,总统候选人谁先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也就是270张,即在大选中获胜,记住这个数字。

选举人团制度,公平吗?
我们在前文提到了赢者通吃原则,只要候选人在这个州的票数过半,就能拿走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有人会说,这不是很不公平吗?

这就是为什么2016年希拉里败选令人惋惜的原因。当时希拉里的普通民众选票比特朗普的多(48%:45.9%),最后却输在了选举人票数上。

同样的状况在2000年总统大选时也发生过,时为民主党候选人的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乔治·W·布什在普选中多了50多万张票,但是因为布什得到的选举人票更多(271:266),最后赢得了选举。

在上一次大选之前,选举人团制度在历史上共产生了4次“得票少者当选”的遗憾结果。2016年特朗普获胜之后,这项制度更是遭受了不少诟病。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也保证了联邦的权利,是相较于全民投票或国会议员投票来说更为客观和公平的方式,并且这项制度受到宪法保护,是很难在短时间内被动摇或改变的。

你可能会注意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选举人是不是相当于“工具人”?是的,因为民选结果出来以后,总统人选已无悬念,最后选举人的正式投票,其实就是走个形式。

那么,所有选举人都会乖乖按照规矩投票吗?答案是否定的,历史上大约出现过100多位“变节”的选举人,也叫“失信选举人”,他们没有遵守州民投票的结果,而是按照个人意愿进行了投票。

2016年大选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希拉里·克林顿在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均取得了胜利,但这两个州出现了失信选举人,将选票投给了其他候选人,最后这些人被州政府撤销了选举资格。

㈦ 美国总统如何使用权力

美国总统在美国宪政框架内的角色是行政端的首脑,其下职责有二:
1.美国三军统帅(Commander-in-Chief);
2.主管行政机关。

作为美国三军统帅,美国总统是美国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通过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和参谋长联席会议(Joint Chiefs of Staff)等渠道指挥陆、海、空三军。尽管宣战权属于美国国会,但总统有权(a) 不经宣战即展开军事行动,包括情报活动。例如之前对利比亚展开的空袭,以及对巴拿马、格拉纳达的军事行动等,都是由总统不经国会宣战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

而作为行政首脑,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则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息息相关,因此以下讨论有三:
1.行政端(Executive Branch)内部的权力
2.与立法端(Legislative Branch)相关的权力
3.与司法端(Judicial Branch)相关的权力

在行政端内部,美国总统拥有(b) 人事任免权。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理论上来讲都在此范围内。一般来说,我们关注比较多的是白宫内部官员、内阁成员、驻各国大使等等。而作为行政端,联邦政府的职责就是执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同时,美国总统也通过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直接负责美国的外交政策。(c) 对他国政府的承认、建交以及缔约等,都在美国总统的职权范围内。此外,美国总统以及行政端的其他人员还拥有(d)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无视立法端或司法端对特定信息的传唤(不过在尼克松和克林顿之后,最高法院已经判决总统个人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均不在特权范围内)。

而与立法端联系起来看,就有意思多了。所有的法案经美国国会两院投票通过后,都会递交至总统,待其签署。这时,美国总统有权力将该法案(e) 否决(veto),也可以选择不置可否(如果十日后国会休会,则法案无效;否则法案将自动生效)。此外,作为总统权力较为模糊,可能也是最大的一点,总统可以(f) 签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行政命令理论上来讲只能存在于
「执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这一职责框架内,不能取代立法,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起到与立法无限类似的效果。例如老布什总统颁布的第12711号行政命令,就是在否决了国会议案后又颁布的替代品。

另一方面,与司法端联系起来看,总统首先拥有(g) 提名联邦法官的权力,其次可以签署(h) 特赦令。后者恐怕是美国总统最大的特权,也颇具争议。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尼克松面临刑事诉讼及弹劾选择主动辞职,而副总统福特宣誓就职后在第一时间签发尼克松的无条件特赦令,助其免于被起诉。此外,每年感恩节,美国总统都会在电视直播下向一只火鸡行使特赦权。

以上,就是美国总统作为三军统帅及行政首脑的一些核心权力范围,至于其他如国情咨文,以及一些象征性的职责与权力,就不在此多加论述了。所以接下来,就让我们围绕以上这些权力,探讨一下,美国总统所受到的限制。

(a) 不经宣战即展开军事行动:一般来说,总统绕过国会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在时间上有限。1973年战争权力决议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军期,但美国总统并不是没有违反该决议的先例。不过最重要的是,国会拥有向军队拨款以及立法节制军队的权力,这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会切断了军队的预算,则总统的命令也自然无法落实。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权:尽管提名权属于总统,但大部分高级官员的最终任命依然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也不是想炒谁鱿鱼就能炒谁鱿鱼的,有些时候也会受到国会的节制。比较极端的一个例子,就是林肯之后的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总统弹劾案。南北战争后,接任林肯的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来自南方的民主党人,而国会则被激进派共和党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激进派共和党试图完全推倒南方旧秩序重来,而安德鲁.约翰逊则想尽力维持旧有的社会体系。尽管共和党控制了立法机关,但南方的实际控制权在联邦军队占领军手中,而三军统帅正是总统。好在当时的美国战争部长也是激进派共和党人,所以国会特地通过一法案,规定总统未经国会允许,不得任意解除阁员的职务。这一法案是为当时的战争部长量身定做的,由于涉嫌违宪而在20年后被国会推翻。由于矛盾丛生,约翰逊总统最终忍无可忍下令解除战争部长埃德温.斯丹顿(Edwin Stanton)的职位,因此国会以总统违法为由发动弹劾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总统弹劾案,最终以一票之差弹劾失败,这一结果也被认为是维护美国宪政体系的重要案例。

(c) 对他国政府的承认、建交以及缔约: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亦须经过国会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基本仅适用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例。总统个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护范围内。

(e) 否决:总统的直接否决可以被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在最初国会通过禁止总统任意解除阁员职位的法案时,就遭到了约翰逊的否决,但被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而在老布什的案例中,国会以几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什的否决,但由于展现出的力量,迫使老布什签署了内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签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这是总统权力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环节之一。国会不能直接推翻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过设立相悖的法案进行节制,或者在拨款方面进行节制。不过,总统依然可以对国会的相关立法行使否决权,而国会一旦无法推翻其否决,则该行政命令仍将生效。

(g) 提名联邦法官:需要强调的是,总统仅拥有提名权,不仅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更无权解除在任联邦法官的职位。联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视为终身制,只有众议院可以对其进行弹劾。值得一提的是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试图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于最高法院对其「新政」并不认同,罗斯福试图由国会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线获得最高法院的多数席位,但最终在立法过程中失败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由于美国宪政体系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互相节制(checks and balances)与两党制(bipartisanship)。美国总统受到立法端与司法端的双重节制,尤其当三权之间具有党派之争时。尽管总统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也作用于立法端与司法端,但受到的掣肘更多。

而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体系自始就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其制度的刚性。任何对制度本身的修正都需要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的合作,并不是任何一端独立可以完成的。而行政端,作为制度本身的执行者,更是在制度设计上就被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其改变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才可能会有「美国换谁当总统都一样的。反正总统做啥都要受限制。」这样的印象。

㈧ 美国的内政部长的职责是什么

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一般国家的内政部长在我国就是公安部长。但美国的不一样。

1.美国内政部
1849年成立。初期负责管理全国的自然资源,后来职责扩大到矿产、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国家公园、纪念馆和历史名胜的管理也是内政部重要职责。内政部项目和开发的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管理国家公园。它还执行联邦狩猎和捕鱼法,检查煤矿的安全,并负责福利的印第安人部落。

2.白宫幕僚长(英文:White House Chief of Staff),又被译为白宫办公厅主任,是美国总统办事机构的最高级别官员,同时亦是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高级助理。白宫幕僚长是一个拥有很大权力的职位,常被称为“华盛顿第二最具权力的人”。

白宫幕僚长的职权每一任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白宫幕僚长负责监督其下所有白宫幕僚的工作,安排总统的日程,安排总统会见活动,对总统的政策提供参谋意见,召集白宫办公厅会议等。由于其及其重要的职责,白宫幕僚长经常被称为“守门人”、“第二总统”。

以前白宫幕僚长的职权属于国务卿的职责范围。1946年,为了应对美国行政机构部门的迅速膨胀,总统助理职务正式成立,以处理白宫的日常事务。1961年,总统的最高级别助理被任命为“白宫幕僚长”。从此“总统助理”成为包括白宫幕僚长、助理幕僚长、白宫新闻发言人、白宫顾问等白宫高级助理的职位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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