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责
1. 对公务员滥用职权有哪些对策措施
第一,健全制度,正确授权,解决职权异化。正确授权首先要选“准”掌权人,这一“准”是遏制滥用职权的前提和基础。选准掌握职权的人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用人标准,它决定职权是否真正掌握在德才兼备的人手里。正确授权就是要严格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方法,要严格民主推荐制度,严格贯彻公开民主竞争和公正原则。其中民主是选人的基础和前提,是选准人的关键所在。它要求选任公务员时必须实实在在地体现民意,让掌权者充分认识到他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要用于人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解决正确授权的同时,还要健全授权后的剥夺制度。人是有两面性的,尽管用人制度健全,完善考核很严格,也难免不称职的人被选用,或任用时虽具备了资格条件,但后来发生了蜕变。这在现实社会中很多,这就要求把职位剥夺制度建立起来。能随时剥夺滥用职权者手中的权力,使权力在任何环节和过程中都掌握在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手中。
第二,分解职权,加强权力监督,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职权集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度上的原因;二是掌权人自身的原因。在制度上各种职权界限不清晰,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不愿受到任何干涉,充分体现个人的意志,充分发挥自己的职权,从而就可形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因此要通过对职权的分解和调整,使各个职权范围形成合理层次,构成要素界限要清楚,同时要能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要制订科学详细的职权运作程序,尽量缩小职权运作过程的弹性,避免因弹性过大给滥用职权留有空间。
第三,行使职权要公开,接受人民监督。行使职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决策的过程,决策的公正、公平、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职权实施的结果,只有决策透明,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干净”的决策,才能唤起人民群众执行决策的自觉性,保证其正确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才能避免给滥用职权造成可乘之机,只有决策过程公开,才能保证职权不被异化。
失去人民监督的职权,就是脱离群众的集权和专断,必然产生滥用,这就要求不宜公开之处,都要向人民群众公开。如选人用人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财务公开、检务公开、公开审判等,通过增加透明度,把各种职权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接受人民监督、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
第四,制约职权,防止“失控”。职权失控就是指掌握职权者越出授权范围,违背职权运作程序,避开各种监督独断地行使职权。首先要对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规范,对掌权者的职权范围,职权运作程序给予明确规定,这是一项关键性措施。其次要实行同步监督、同事监督,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防治措施。“根治不如防治”,防治同样可遏制滥用职权。再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现有些事通过正常渠道很难解决,而通过新闻曝光,把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置于光天化日之下,这就是人们通常说“当官的不怕通报,就怕见报”,从而防止其滥用职权。
除以上对策外,我们还要通过教育,强化掌权者的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法律意识,用法律制约职权的滥用,总之各种办法兼而用之,综合施治,才能有效地遏制滥用职权犯罪的发生。
2.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内项,或者违容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滥用职责扩展阅读
一是,滥用职权犯罪是故意犯罪,既为故意犯罪,就说明行为人对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这个基本原理不能违反。
二是,滥用职权罪其实是双后果,其一是违背职务宗旨不当用了权,其二是严重后果。认定行为人犯罪必须要求其对第一层后果有认识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否则就完全与法理不通了,但是对第二层后果不要求认知,都算在他头上。
三是,虽然刑法不要求行为人对第二层后果有明知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是对这个严重后果要有认识(预见)可能性。
3.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回作人员故意逾答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4. 滥用职权案例
案例:滥用职权村官获刑
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他人获取拆迁款129万,法院判决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0年11月,门头沟永定镇政府启动“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土地开发项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块在此项目开发之列,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住宅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滥用职权,为原本不属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开具证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4)滥用职责扩展阅读
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滥用职权的意思
指过分地或非法地行使自己掌握的权力。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