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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7 19:03:23

❶ 具有哪些情形时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❷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民事检察职责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❸ 民事行政检察科有哪些制度

  1. 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 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
    一。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程序遵守程序公正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标准,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与诉讼规律展开,促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尊重和保障,约束程序主体的诉讼活动,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权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体现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形成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敬畏和尊重。维护司法权威既包括支持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对审判权的直接维护,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纠正存在错误的司法裁判,维护由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形成的司法权威。
    3.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矛盾纠纷处理和评判中,由于受到法律的概括性、社会价值的多元化、裁判者的认知能力和价值倾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和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偏差。民事行政检察在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环节对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出现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实施法律监督,充分保证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至上性和连续性。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检察进一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经济秩序、规范公权力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性质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性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等,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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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民事案件当事

1.可以向民事抄案件当事的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形的,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❺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工作中准回确把握以下基本要答求:
1、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2、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3、不断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
4、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
5、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6、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

❻ 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专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属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❼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内容,是对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还包括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监督,以及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发检察建议建议再审或纠正、组织调解等。

❽ 检察院是否受理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受理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不服诉讼判决等可向检察机关申诉,通常在法院驳回申诉后,检察机关才受理立案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8)民事检察职责扩展阅读

民事申诉期限超过六个月检察院不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❾ 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专监属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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