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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安隐患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1-17 13:37:12

⑴ 属于治安隐患有哪些

属于治安隐患有以下四类:

1、政治安全类

这种治安隐患主要包括国家安全领域和反恐怖领域风险隐患。

2、矛盾纠纷类

这种治安隐患主要包括“六大领域”(征地拆迁、村矿矛盾、劳动关系、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关系)矛盾纠纷,煤炭领域矛盾纠纷,农村领域矛盾纠纷,家庭情感领域矛盾纠纷,特殊利益群体矛盾纠纷,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

3、公共安全类

这种治安隐患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寄递物流安全、危爆物品管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药安全、“城中村”治安管理、特殊人群管理九大领域风险隐患。

4、内部安全类

这种治安隐患需要在积极参加上述三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在各系统内部开展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学校治安隐患有哪些扩展阅读

治安隐患的注意事项

1、深入扎实开展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及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2、着力抓好矛盾化解、治安治理和隐患治理,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限期堵塞漏洞、清除隐患。

3、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5、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多方位、全覆盖、大防控的治安防范网络。

6、全面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公共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⑵ 治安隐患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情形,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版中,特指下列情形权之一: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⑶ 校园欺凌及校园周边治安隐患情况反馈表,怎么写

暴力事件很突然,自我保护是关键,呼唤大人来救援,机智勇敢斗凶顽。DJ小站

⑷ 校园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分析如下:

整体来说,引发校园安全隐患,具体体现在:校舍、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交往、学生伤害与心理健康、安全教育等诸多方面。

1、交通方面的安全隐患

学生回家与上学没有选择较为安全的交通方式,不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我们有些学生喜欢骑自行车上学,不注意检查自行车车况。还偶尔有学生胆大包天,在家长唆使下竟然无证骑驾机动车辆。出操或集会时,楼梯拥挤。课间、室外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

8、房屋设施的安全隐患

楼顶的有漏水现象,厕所的墙壁上出现裂纹且有漏水现象。有的教室门窗有破损,走廊楼道护栏损坏,楼梯窄、拥挤。

除了上述隐患,学生的身心特点也成为易受伤害的因素。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与他们日常生活行为密切相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健康的交往方式(拉帮结派、早恋、网聊等)、携带锐器、打架等危险行为是造成身体伤害的主要根源。此外,自杀倾向、易于冲动、情绪障碍等心理健康问题是导致中学生意外伤害的另一个根源。

拓展资料

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

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在我国,学龄儿童的意外伤害死亡率最高段多数发生在学校和上学的途中;而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最高。

意外伤害不仅造成了大量儿童的永久性残疾和早亡,消耗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削弱了国民生产力。不仅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据调查,1999年~2002年间,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亡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⑸ 社区里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根据社区的管理分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社区的安全:
1.社会安全:
(1)刑满释放人员:对社区中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要进行相应的职业和就业指导;
(3)邪教练习人员:坚决打击。
2.消防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可用,消防安全意识增强
3.食品安全:注意社区内的食品经营和加工单位
4.生产安全:建筑施工、电梯安全操作
5.交通安全:注意私家车的管理
冬季平房或简易楼当中居民用蜂窝煤不注意,电路老化。还有开放式小区,经常有盗贼光顾。
楼道内堆放过多杂物,一旦引起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要是封闭式小区,最主要的就是电器,与天然气的安全了。比如阀门未拧紧等。

⑹ 社会治安存在哪些隐患

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办的《社会蓝皮书:201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面临挑战成为新时期社会治安的三大“新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口频繁流动以及物品流通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大众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形成诸多“新困境”,如互联网金融滋生“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人口大量流动所带来“社区安全问题”以及物品流通飞速发展导致“物流安全风险问题”等。

(6)学校治安隐患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治安的相关情况:

1、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背景下,物流寄递产业作为重要的联结纽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2、蓝皮书以快递业务量为例显示,从2011年—2015年,其业务增长量由36.7亿件增长到206.7亿件,增长达4.6倍,但增幅却呈现逐渐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13年增幅为61.6%,2015年增幅下降到48.0%。

3、在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物流安全”方面也产生了重要隐患,高危化学品的物流安全、寄递枪支刀具和毒品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问题开始显现。

⑺ 小区有哪些安全隐患

小区常见安全隐患有:

一、消防安全隐患:

1.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包括消防管道无水、消防泵房不能正常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

2.楼道内堆放杂物,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3.可燃物存放:可燃物存放量过大,未及时清理。业主私自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报警系统:自动报警系统不好用,探测器未定期检查,保养。

5.烟头电气:烟头随意乱扔;电气柜未经常检查。

6.消防警示标志:未在一些部位张由消防警示标志。

二、设备隐患:

1.电梯:有些老旧电梯未能及时维护,容易发生事故。

2.电线:供电线和网线老化,排线混乱,易漏电。

3.照明:灯光过于昏暗或者坏了没有及时维修,晚上出行易摔跤。

三、其它隐患:

1.业主养宠物的,例如狗、猫之类没有打防疫针。

2.外卖、快递人员要特别注意。

⑻ 公共场所有什么安全隐患

某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
(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和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街道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刑事侦查能力,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案件;严格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被宣告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规范执行工作,妥善处理纠纷;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以及对缓刑人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养质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或者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文化及相关市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各类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骗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市场就业工作,依法落实社会保障各项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的管理;妥善调处医疗纠纷,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员、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公益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和基层治安管理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路、铁路、航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范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维护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网络、通信线路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内部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金融单位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计算机、联行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的安全防范;会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民族宗教纷争。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八条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和旅游场所的管理,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查禁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现并协助缉捕负案在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开展反走私宣传,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进出境环节的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其职责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安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七)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安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父母应当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按照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并接受其监督。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四十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抚恤。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致残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业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就业。

第四十一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和治疗;医疗费按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教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依法查处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对公民、组织依法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⑼ 当前社会治安和稳定存在哪些隐患如何进行综合治理

LZ
提示: 你这个问题··确实太大了·· 你要做的是调查 还是汇报 或者是报告···
治安稳定隐患: 校园暴力衍生的黑恶势力泛滥
道德教育低下导致的青年社会意识淡薄
官僚主义、军阀主义保护伞下的肮脏交易

综合治理:`````````````````
(你这个名词选的不错!但是 你 还包括所有人都错了 综合治理不是完全治理 是完全不治理)
就要专项整治! 根除! 一棒打死 (还有补充的 就是鲁迅先生的 痛打落水狗)

不知道LZ 有没会好好考虑我的建议和意见 还有留言

先天下忧而忧没错
自信之类的也没错
但是
要知道自己的位置
自己的实力
自己的能力

祝 LZ 早日得到满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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