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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组织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5 00:34:33

Ⅰ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负组织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Ⅱ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负组织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Ⅲ 新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是什么

第十八条生产经抄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负组织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Ⅳ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负组织职责扩展阅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Ⅳ 如何主动负起职责

谢青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质检员。有一次,他看见公司的一位宣传员在为公司编撰一本宣传材料。但是,他发现这位宣传员文笔生疏,缺乏才情,编出来的东西无法引起别人的阅读兴趣。因为平时喜爱阅读,有些文采,谢青便主动编出一本几万字的宣传材料,送到了那位宣传员的面前。

那位宣传员发现,谢青所编撰的这一本材料文笔出众而翔实,远超过自己的水平。大喜过望,他舍弃了自己所编的东西,把谢青所编的这一本材料交给了的总经理。

总经理详细地把这本宣传材料看过了一遍之后。第二天,把那位宣传员叫到了自己的办公室。

“这大概不是你做的吧。”总经理问那位宣传员。

“不……是……”那位宣传有些战栗地回答。

“是谁做的呢?”经理问道。

“是车间里的一位质检员。”宣传员回答。

“你叫他到我办公室来一趟。”经理指派宣传员找来谢青。

“小伙子,你怎么想到把宣传材料做成这种样子。”经理问他。

“我觉得这样做,既有益于对内部员工进行宣传,灌输我们的企业文化、理念和管理制度,更有益于对外扩大我们企业的声誉,加强我们的企业品牌,有利于产品的销售。”谢青说。

总经理笑了笑说:“我很喜欢它。”

这次谈话没几天,谢青被调到了宣传科任科长,负责对外宣传自己的企业。不到一年时间,他因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被调到总经理办公室担任助理。

虽然我们没有义务做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事,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只要事关公司的事务,我们就不应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尽管做这些职务范围以外的事务,会占用我们宝贵的时间,但我们的行为,将会为我们赢得良好的声誉。

社会在发展,公司在成长,个人的职责范围也在随之扩大。不要总以这不是我份内的工作为由来逃避责任,推卸责任。当额外的工作降临到自己头上时,我们也不妨视为一种机遇。

有人曾经研究机会来临时为什么我们无法确认,因为机会总是乔装成“问题”的样子,以职责范围外的形式来到我们的面前,当我们以主动的心态去面对它们的时候,我们也就抓住了机遇的手。

付出多少,得到多少,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果法则。也许你的投入无法立刻得到相应的回报,不要气馁,应该一如继往地工作,主动多付出一些,回报将会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出现。

[测一测]:

你敬业吗?计算一下你的敬业程度。以下每题有三个选项,A:不赞成;B:基本赞成/有点不赞成;C:赞成

1.不拿公司的任何物品;

2.在规定的休息时间之后,及时返回工作场所;

3.看到别人有违反公司规定的举动,及时纠正;

4.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绝对守口如瓶;

5.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不做有损公司名誉的任何事情;

7.不管能否得到相应的奖励都能积极提出有利于公司的意见;

8.关心自己和同事的身心健康;

9.乐于承担更大的责任,接受更繁重的任务;

10.只为本公司工作;

11.对外界人士积极宣扬公司;

12.把公司的目标放在个人目标之上;

13.乐于在工作时间之外自动自发的加班;

14.业余时间注重钻研与工作有关的技能,加强职业素养的学习;

15.为保证工作绩效,善于劳逸结合,调节身心;

16.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里,绝对不做一切有碍工作的事;

17.凡是支持本行业和本行业的人,均投票赞成;

18.对公司使命有清晰的认识,认同公司的价值观;

19.能享受工作中的乐趣;

20.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

评价:

A选项得分为1分;B为3分;C为5分。

得分40分以下:敬业度很低

得分40-60分:敬业度一般

得分60-80分:敬业度上等

得分80分以上:敬业度优异

平凡并不等于平庸。一个人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埋下头去做一个平凡的人,努力从平凡的小事做起。只有牢牢地把握住了今天,才能迎来明天的成就。生命可以没有灿烂,但不能失去的是平凡。

如果没有自己的头脑和判断,没有自己的计划和目标,逃避我们应该负起的责任,那么我们终将沦入平庸。

如果你不能使自己的全部身心都投入到工作中去,你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可能沦为平庸之辈。

工作态度是衡量一个员工是否敬业的重要标准,假如一个员工连基本的工作态度——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有责任心、干事不拖拉都没有的话,他又如何能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呢?

一项调查显示:43%的经理认为工作态度不好最容易被解雇。

现代职场风云变化,跳槽、兼职等词成为了职场收听率最高的几个词,另外一个虽然大家并不常说,但它正是体现职场残酷性的一面,那就是被炒鱿鱼。任何一个在职场摸爬滚打的人都想炒老板的鱿鱼,而不是让老板炒了自己的鱿鱼。但是现实中,总有5%-10%的人会遭到解职,伤心地离开公司。

那么,是什么让你失去了这个工作机会?是什么让你的公司对你做出这种无情的决定?是绩效考核不达标?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团队的建设?与公司文化不符?还是经常违反公司的规定?在你接到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自己是否尽力了?所以,无论是从公司还是员工来看,懒惰、拖延等消极的工作态度都是不可取的,它们不仅会使工作平庸,有损于公司的利益,而且还会使员工遭到解雇。平凡是工作岗位,平庸是工作态度。

成功与其说是取决于人的才能,不如说取决于人的热忱。这个世界为那些真正具有责任感和自信心的人大开绿灯,到生命终结的时候,他们依然热情不减当年。无论出现什么困难,无论前途看起来是多么的暗淡,他们总是相信能够把心目中的理想图景变成现实。

如果你不能使自己的全部身心都投入到工作中去,你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可能沦为平庸之辈。你无法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任何印记;做事马马虎虎,只有在平平淡淡中了却此生。如果是这样,你的人生结局将和千百万的平庸之辈一样。

一个人缺乏热忱,一定是一个无精打采的人,即使所有的机会都来到身边,也会稀里糊涂把它们丧失殆尽。

古希腊寓言家拉·封丹曾经说:“无论做任何事情,都应遵循的原则是:追求高层次。你是第一流的,你应该有第一流的选择,在工作中加入‘热情’。”因为有了热情,你就会主动起来。有个老木匠准备退休,他告诉老板,说要离开建筑行业,回家与妻子儿女享受天伦之乐。

老板舍不得他的好工人走,问他是否能帮忙再建一所房子,老木匠说可以。但是大家后来都看得出,他的心已不在工作上,他用的是软料,出的是粗活。房子建好以后,老板把大门的钥匙交给他。

“这是你的房子,”他说,“我送给你的礼物。”

他震惊地目瞪口呆,羞愧地无地自容。如果早知道是在给自己建房子,他怎么会这样呢?现在他得住在一座粗制滥造的房子里!你的房子是你自己建造的。

我们又何尝不是这样。漫不经心地“建造”自己的生活,不是积极行动,而是消极应付,凡事不肯精益求精,在关键时刻不能尽最大努力。等我们惊觉自己的处境,早已深困在自己建造的“房子”里了。自己的生活是个人一生唯一的创造,不能抹平重建,即使只有一天可活,那一天也要活地优美、高贵。把自己当成那个木匠,想想自己的房子,用自己的智慧好好建造。因为墙上的铭牌上始终写着:“生活是自己创造的。”

对自己的工作热情的人,不论工作有多少困难,或需要多少的努力,始终会用不急不躁的态度去进行,而且一定能够出色地完成任务。只要抱着这种态度,任何人都会成功,都会达到目标。爱默生说过:“有史以来,没有任何一件伟大的事业不是因为热情而成功的。”事实上,这不是一段单纯而美丽的话语,而是迈向成功之路的路标。

凡事都显得漠不关心,就连对自己的人生和工作也不关心,这种情形如果出现在老年人身上还情有可原,因为他们的精神与肉体都已衰老。但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以如此消极的态度来对待人生和工作,这是绝对不能宽恕的。年轻人应该有非同寻常的志趣和热情,有比别人更突出、更坚韧的意志,凡事灵活、敏捷、主动。

同样一份工作,同样由你来干,有热情和没有热情,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使你变得有活力,工作干得有声有色,创造出许多辉煌的业绩,使老板对你刮目相看。而后者,使你变得懒散,对工作冷漠处之,当然就不会有什么发明创造,潜在能力也无所发挥。

你不关心工作,老板也不会关心你;你自己垂头丧气,老板自然对你丧失信心。你成为企业里可有可无的人,你也就等于取消了自己继续从事这份职业的资格。

许多年轻人,工作大多是茫然的。他们每天在茫然中上班、下班,到了固定的日子领回自己的薪水,高兴一番或者抱怨一番之后,仍然茫然地去上班、下班……他们从不思索关于工作的问题:什么是工作?工作是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好工作?可以想象,这样的年轻人,他们只是被动地应付工作,为了谋生或薪水而工作,他们不可能在工作中投入自己全部的热情和智慧。他们只是在机械地完成任务,而不是去创造性地、充满热情地工作。

我们固然是踩着时间的尾巴准时上下班的,可是,我们的工作很可能是死气沉沉的、被动的。当我们的工作依然被无意识所支配的时候,就不能说我们对工作的热情、智慧、信仰、创造力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了,也很难说我们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我们只不过是在“过日子”或者“混日子”罢了,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这对于公司或我们自己都是不允许的。

工作不是一个关于干什么事和得什么报酬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生命的问题。工作就是充满热情,工作就是付出努力。正是为了成就什么或获得什么,我们才专注于什么,并在那个方面付出精力。从这个本质的方面说,工作不是我们为了谋生才去做的事,而是我们用生命做的事,要做好工作,就一定要培养热情工作的习惯。

明白了这个道理,并以这样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我们的工作,工作就不再成为一种负担,即使是最平凡的工作也会变得意义非凡。在各种各样的工作中,当我们发现那些需要做的事情——哪怕并不是份内的事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发现了超越他人的机会。因为在热情工作的背后,需要你付出的是比别人多得多的智慧、责任、想象和创造力等。

每个老板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能充满热情地工作。对于发个指令,揿动按钮,才会动一动的“电脑”员工,没有人会欣赏,更没有老板愿意接受,这类只知机械工作的“应声虫”,老板会毫不犹豫地将其放在升职的考虑之外。对工作热情的人永远不会失业——无论未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如果你能够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那么,你就不会失业,也不会为自己的前途操心了。

当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的时候,他便会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之中。这时候,他的自发性、创造性、专注精神等等对自己工作有利的条件便会在工作的过程中表现出来,他就能够把工作做到最好。

有一位父亲告诫他的孩子说:“无论未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如果你能够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那么,你就不会失业,也不会为自己的前途操心了。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散漫粗心的人到处都有,而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善始善终的人却很少。”

有许多公司的老板,都希望自己的员工对工作充满热情,并且费尽心机地寻找一些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的人。因为企业的支撑和发展都需要这样的人。一个对工作缺乏激情的人,根本无法把工作做好。

钱宁像许多对自己的工作不愿投入过多的人一样,虽然才华出众,却没有实现早年的抱负,这一点,让许多人感到惊讶。

他在哈佛学院以优等成绩毕业后,进入一家很大的法律公司,希望专门处理娱乐方面的法律事务,但是这个希望没有实现。

究竟他有没有明确地提出要求呢?“我当然要求过。”他说:“但是人家说我的态度不够坚决,语气总是软弱而缺乏说服力。”

虽然没有如愿得到自己想要的工作,他仍然认为“我走的是中间路线,既不会去找经理算账,也不会把工作做得非常好。”因此,他白白挥霍了自己的青春,而一事无成。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人性的弱点全集》

Ⅵ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什么意思

简单理解,就是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事宜负有管理职责,遇到问题之后需要向上级请示、汇报的人。

这些人,一般是领导。

Ⅶ 对安全管理负主要职责是什么意思

生产经来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专安全生产责属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Ⅸ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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