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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4 03:35:56

1.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有关来法律援助工作的自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
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 人民检察院控诉部门有哪些司法救助职责

国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102个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的指定和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2270个县级以上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十一五”期间,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保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一、任务目标(一)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二)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其它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二、主要措施残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以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重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协调机制。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作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职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3)针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4)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工作要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工作要求主要是:(1)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次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2)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3)适时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重大典型案件查处通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广大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和保障。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下列案件:(1)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2)严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3)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要充分履行维权职能,尽早介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三)人民法院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降低司法救助的条件,扩大司法救助受援对象的范围,使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优惠。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人民法院根据残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四)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残疾人可以享受优先、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降低法律援助条件,使残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2.司法鉴定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简化相关手续,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3.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联合建立了2270个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务。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投入应当不断加大,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水平和案质量。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切实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不断降低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努力使的残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不能直接案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做好案件转介工作,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畅通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五)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级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的残疾人享受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2.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固定的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值班制度,并向残疾人公开。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对承的案件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案程序是:(1)对于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转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案能力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对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够单独的案件,按照程序;(3)其他案件可以转介到残联指定或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3.支持诉讼和公益诉讼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残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受侵害残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的内容主要包括:(1)为受侵害残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2)帮助受侵害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3)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4)其他帮助。对于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可以尝试按照公益诉讼模式,代表残疾人群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六)其他机构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社会资源对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创新和尝试,通过政策指导、项目支持、建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利用社会资金和优秀人才致力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三、检查与评估(一)检查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2.检查方式检查包括政府、残联及残联维权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抽查、年度检查、“十一五”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二)评估检查部门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学习。四、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3. 大兴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

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法律援助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法律援助工作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司法局焦守强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袁小平同志担任,法律援助工作应急办公室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司法局法援指导科两个部门组成,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刘爱军任办公室主任,法援指导负责人张静芬任副主任,各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成员。
二、应急工作体系及工作职责
按照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方便快捷的原则,建立以区法律援助应急领导小组为龙头,以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支撑,以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以村(社区)法律服务室为基础,以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承办案件主体的法律援助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法律援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具体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法律援助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一时间审批、指派突发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突发法律援助案件的督办;召集法律援助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法律援助突发事件。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负责突发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接待和受理,妥善处理事件,第一时间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辖区各律师所律师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突发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工作。
三、 运行机制
法律援助突发应急案件处置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应急办公室根据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上报的情况,按照“先急后缓、统一协调、及时指派、审报结合”的原则,快速处置。特别重大的突发法律援助案件由应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会商,统一协调解决。
四、应急处置办法
(一)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及各镇(街道)、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村(社区)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和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在日常接待工作中,遇有突发法律援助事件发生或5人以上重大疑难的群体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法律援助工作应急办公室报告,从知悉突发事件到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二)快速处理:法律援助工作应急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承办,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人员当天介入,对于重大或疑难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应急办公室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视情召集承办案件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办案思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反馈信息:在办理应急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与应急办公室及时互通情况,对办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承办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落实督办:法律援助应急办公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对指派的法律援助突发案件进行督办,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大兴区司法局
2008年5月5日

4. 尚睿法务法援骗局根本不是律师怎么投诉

笔者从事企业法务15年,我这里从我们公司法务的岗位职责、法务岗位设置、法务需要掌握的技能、以及如何成长合格的公司法务四个方面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一、一般的公司法务的岗位职责:写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范围比较大,我就详细的列明吧。

1、印章类:公司印章的保管、施印、授权管理。

2、证照类:公司证照的保管、年检等。

3、董事会决议:的制作和签署。

4、合同类:销售合同以及非销售合同的签署、审批、存档。

5、培训类:公司法律知识、风险防控培训。

6、知识产权类:商标、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高新申请。

7、应收账款管理:涉及赊销信用销售模式,还涉及客户管理、信用管理、收款管理。

8、各类法律文书、催款函、律师函制作联络。

9、公司诉讼、仲裁的办理。

10、采购招标类:负责审核、风险防控。

11、互联网、或大型企业法务还涉及投融资,收购并购、尽职调查等。

二、法务岗位设置

一般岗位以及晋升渠道有:法务助理、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经理、法务总监、法务CLO

三、所具备的素质

1、一般要求法学专业,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至少本科。

2、对于民商事法律、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法、公司法等要求掌握精通。

3、越来越多的公司对于法务经理以上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熟悉、掌握公司的业务流程以及风险防控点。

5、还要求有对应的财务知识:应收账款、税法、对数字敏感等。

6、一定的法律文书、企业公文的撰写能力。

四、法务的成长,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良好的商业意识以及利润意识。法务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司营利,需要在风险以及赚钱之间有衡量,找到平衡点。

2、工作中逐步提高与客户、内部人员沟通的能力:有理有据有节。一方面要掌握法言法语,一方面要把法律通俗化,转换成商业语言。

3、注重团队合作。切忌单打独斗,以团队的力量、和事业线共同配合。

4、自身不能放弃学习,法律日新月异,每天都需要学习提高。

以上,都是根据我自身的经历进行的总结,可能有些东西比较文字化,不具体,需要你在实际工作中,仔细体会和总结。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力,保持饥饿感,你才能在法务职场游刃有余。

5. 法律援助有哪些行政职能法律依据

行政职能:①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因而《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其含意是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面对的是经费上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北京、上海等地法律援助开展得比较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虽然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偿性,但是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活动的进行,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所以政府的负责态度首先就要体现在经费的落实上。因而《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建立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③确定受援人的范围和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条例》第十条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第十三条)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保证真正贫困的公民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6.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7. 简述律师的义务。简述律师协会的职责。简述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简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律师的义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1)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 进行律师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国公民:(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
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三)社会福
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四)农村“五保户”;(五)因
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代理案件;(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
酬的法律事项;(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
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四)追索抚
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
案件;(六)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
关系;(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法律事项;(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采取以下
六种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
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了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等律师工作原则外,还要遵循法律顾问的特有原则: (一)以经济法律事务为主 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就是协助聘请方正确运用各种法规尤其是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 (二)预防为主 为了更好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律师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1. 对业务上和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供聘请单位决策时参考。 2. 协助抓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 3. 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的管理制度。 4. 解答法律疑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素质。 (三)指导为主 律师需要抓住经济法律事务这个重点,但是不能包办代替,而应以指导为主。为此要做到: 1. 积极向聘方传授法律知识和处理一般法律事务的方法,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对一般法律事务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办法和步骤,由职能部门去组织落实。 3. 对聘请方重要的法律事务,应直接出面代理承办,并在承办中有意识地传授处理方法,共同学习有关经济和法律知识。 (四)不强加于人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聘请方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对聘请方只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决定权和指挥权,即使是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也必须征得聘请方的同意方可参与,不得自行或强行插手。但是律师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想聘方之所想、需聘方之所需。

二、律师在做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讲究工作方式和方法。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必须讲究技巧,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应做到: (一)积极调研,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向导和基础。包括下列方面: 1.了解聘方的基本现状。 2.了解聘方日常的业务往来及其客户的情况。 3.为自己设计一个适应聘方所需的知识结构,按照知识结构所需,了解相应的生产、经营或技术知识。 4.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纠纷情况和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 律师在了解聘方情况的同时,也应主动宣传自己,让聘方了解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范围、原则、方式等,以引起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解和重视,建立起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坚持的特有原则和工作技巧,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今后发展非诉讼业务的主要方向和重要的工作方式。

8.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 法律源助指定的律师的责任务是什么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指定律师是在刑事审判阶段为了保护被告版人合法权益而设权立的,主要职责是为被告人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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