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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采矿治安

发布时间: 2021-01-13 21:03:31

1.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1)矿山采矿治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 采矿业的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一直是采矿业最重要的问题,尤其对于地下开采,虽然现代采矿业的比几十年前要更为安全,但也经常发生事故。
矿井通风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关键,通风不好会导致矿工发生矽肺病。尤其在煤矿会造成瓦斯(甲烷)积累,发生爆炸。通风系统是由强力排风扇完成的,使矿井内达道负压,新鲜空气会由其他管道输入矿井,达到良好的空气循环。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者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的权利。体现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依法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随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199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明确勘探费用进入成本。
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明确规定了外商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给予特殊鼓励。
我国现行有色矿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扶助不够,融资渠道狭窄。
“拨改贷”之后,有色矿山企业资金紧张、利息负担加重,而且融资渠道狭窄。一方面由于矿山的风险性和微利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投资矿业;另一方面,由于投资环境和矿业政策的影响,使我国有色矿业国内外融资渠道不畅。这些因素致使一些资源条件较好的矿山,也因资金问题而得不到及时开发。
二是税种较多,税赋较重。
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有色矿山企业的增值税虽在当年5月调为13%,但与以前税率同口径相比,矿山税赋仍大幅上升。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以来,矿山企业生产费用明显加大,成本提高。另外,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征资源补偿费。既征资源税,又征资源补偿费,本身就是重复征收不太合理,况 且矿冶联合企业的资源补偿费远高于单一采矿企业,使矿冶联合企业的税赋“雪上加霜”。
三是海外开发政策落实不到位。
尽管国家鼓励并支持到国外开发国内短缺的铜、镍、金、银等矿产资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例如赞比亚的谦比西铜矿是朱镕基总理1995年访问赞比亚时确定的合作项目,也是我国在国外独立开发的第一个铜矿。1998年7月中色建设集团与赞比亚签订了购买谦比西铜矿85%股权和矿山开发等相关协议。由于资金落实等问题,该铜矿目前的开发生产遇到了困难。 近些年来 ,国内外地下采矿技术发展很快,很多采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地下矿山得到了应用。国内一些矿山和一批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装备,已步人世界先进水平的行列。国内外地下金属矿山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采用各种采矿方法的比重和回采工艺、技术装备有了很大的变化,均沿着高效率、高回采率和机械化的方向发展,采场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损失、贫化指标大幅度降低。现阶段采矿方法仍以充填采矿法、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为主。据对18个重点铁矿山统计,崩落采矿法占94.1%,空场采矿法占5.9%。黄金矿山充填采矿法占31%,空场采矿法占65%,其它占4%。有色金属矿山空场采矿法占46.1%,充填采矿法占19.6%,崩落采矿法占34.3%。从以上统计数据看,铁矿地下开采仍以崩落采矿法为主,有色及黄金矿山地下开采仍以空场采矿法和充填采矿法为主。近十多年来,地下金属矿山充填采矿法和充填工艺技术发展迅速,崩落采矿法和空场采矿法在工艺技术上也在不断地改进、创新。因而促进了我国金属矿地下采矿技术的迅速发展,使部分矿山的工艺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3. 非法采矿没有立案标准能否治安处罚

非法采矿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也就不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非法采矿应由土矿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才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4. 矿山在开矿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都有哪些影响

最大的影响是塌陷,地下采矿,如不回采还好些,现在掠夺式采矿,回采撤巷道壁,造成版大面积悬权空,非塌陷不可。大好农田也将毁于一旦。
另外:破坏植被。
如不开采矿山,山上的果树可以造福子孙万代,山没了,树没了,光图眼前既得利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果树没了。后果堪虑。

5. 采矿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问题

采矿方法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采矿方法的合理选择与正确使用对矿山开采安全极为重要,如采矿方法选择、使用不当,将对矿山地压管理和日常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如本矿采用房柱法开采,因矿体倾角在5~31°,采场内的顶板暴露面积太大,容易产生冒顶或大面积垮落事故。采用全面法开采,可根据采场内顶板稳固实际情况,留设大小不等的安全保安矿柱,可以提高采场作业的安全条件。
回采工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科学、合理的回采工艺将对采场安全和生产作业人员安全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中深孔电雷管爆破工艺就优于浅孔火雷管爆破工艺、阶段落矿优于分层落矿,电耙出矿优于人工出矿等等。如本矿在回采工艺中,矿房内的矿石搬运,若采用人工出矿,因出矿人员长时间地处于较大暴露面积下作业,就增大了冒顶伤人的危险性。若采用电耙运矿,就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开拓运输方式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在矿井开拓方式选择时,应按平硐—斜井—竖井的排列顺序进行分析、确定。在条件允许下,应优先选择平硐开拓,因为平硐开拓不但可以节约运输,排水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井下运输和井下防排水安全程度。
运输方式对开采安全也很重要,如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柴油设备运输与机电设备运输,机械运输与人力运输等等。
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设计选择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斜井运输系统对今后的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因斜井提升容易发生跑车事故。
通风方式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机械通风优于自然通风,抽出式优于压入式。自然通风容易受地面气候的影响,导致井下风流不稳定,产生滞流、反向作用。对矿井作业安全带来较大影响。

6. 和采矿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是什么

1、无证采矿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20%至50%);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2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内容: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10%至30%);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性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29、30、37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处罚内容: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第9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19、20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18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法实施细则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反矿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7. 国家从那一年禁止私人不得私自开采矿山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刑期依据对矿产资源造成的鉴定损失计算。

8. 矿权人举报有人擅自进入他矿区内非法采矿,究竟该矿产执法部门还是公安机处理(矿法、刑法)谁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说了,只补充一点吧。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9. 急!!!!请问矿山开采会造成什么样的环境问题

1、矿井透水排放,其中含有大量矿物质,重金属及悬浮物,排放进入环境会产生污染;版
2、开矿会对矿区的权生物造成影响,这是非污染生态方面的影响;
3、开矿会对地下水径流补给造成影响,周围居民的饮用水源可以会受到威胁;
4、开矿还会造成地表踏陷,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5、矿上职工生活会排放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
6、矿井还会产生矿渣,排入环境也会影响环境。

10. 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开采处罚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专土地,可以利用荒地属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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