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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违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1 09:07:09

① 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的“双违”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
依据:我国《专安全生属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② 制止三违行为指哪三违

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回法答》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③ 上蔡拆迁安置房补偿款政策

上蔡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六)《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七)《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八)上蔡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上政〔2017〕7号);
(九)《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上蔡县中心城区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一)蔡都办事处武庄、霍楼、杨坡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蔡候路北侧、和谐大道南侧、春雨路东侧、白云大道西侧;蔡州大道中段南侧、西至通明路、南至杨河路;天中山大道东段北侧、洪河路南侧、杜一沟西侧、景贤路东侧。总占地面积471.8亩(314235平方米),拆迁居民706户,3046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0262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4877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226套。
(二)卧龙办事处福兴寺、苗沟社区光国楼、郭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蔡候路北、通明路西、龙祥路东、腾飞路南合围区;开龚路北侧、通明路西侧;卧龙大道、龙岗三路、蔡都大道、西环路合围区。总占地面积551.85亩(367900平方米),拆迁居民829户,3262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3717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09940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676套。
(三)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东李、西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蔡都大道南侧、五龙源路西侧、重阳大道北侧、朝阳大道东侧,兴业路南、宋相路西、银相路北、武津路东围合区。总占地面积1496亩(996300平方米),拆迁居民921户,3080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360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6000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464套。
(四)重阳办事处常庄、前翟、后翟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秦相大道东侧、南环城路北侧,秦相大道、蔡明园三路、蔡明园四路、故城南路、故城西路围合区。总占地面积745.69亩(497152平方米),拆迁居民664户,2498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4622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96541平方米,计划货币化安置2588套。
四、征收时间
自上蔡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区域征收通告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方式。为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需求,促进拆迁工作更好、更快实施,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经过一段过渡期后,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执行。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兑现后,可按优惠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800元/㎡))购买安置房。可购买安置房面积按照合法拆迁主房面积或合法宅基面积等面积计算。按拆迁主房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1.4容积率;按宅基地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大于合法的宅基地面积。由于户型的原因,拆迁户实际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购买面积部分按市场综合平均价(根据当年全县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合理确定)扣减优惠价进行货币补偿,超出应购买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优惠价购置(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多于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市场综合平均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被征收人不愿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或房屋置换安置房,一次性与政府结清补偿款后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按应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的市场综合平均价减去优惠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再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房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如下:

1、置换主房面积不得超过拆迁房屋的1.2倍,旁房不得超过0.6倍。

2、参与房屋置换安置政策的房屋面积不足235㎡的按实际面积置换安置房;超过235㎡的,超出面积不得参与房屋置换,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铁皮棚)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3、院内空地(合法宅基土地证面积减去参与置换的一层房屋面积)按1:0.4置换安置房。

4、参与房屋置换安置政策的置换安置房面积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按应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市场综合平均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再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安置办法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

2、国土、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
3、征收房屋、宅基地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仍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但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不得超过467㎡。超过467㎡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部门认定的,按取得成本价130元/㎡予以货币补偿,同时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4、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和确系个人宅基、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个人写出申请,村组调查,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个别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5、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并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扶持政策。
6、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七、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1、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2、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安置人员按时回迁。要积极协调银行部门给安置房购买户以金融支持。
3、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4、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八、奖惩与法律责任
1、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3万元奖励。

对被征收人的空白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3万元奖励。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棚户区改造战线长、涉及范围广、难度大,为确保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项目单位成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工作。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新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扎实做好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审查核实、拆迁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履职尽责,过细工作。指挥部要认真解决搬迁安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安置搬迁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干扰、破坏搬迁安置补偿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确保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上述区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上蔡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④ 旅游景区如何可持续发展

旅游区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经济转型时期,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上,出现了遗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性开发的矛盾,资源保护与高密度旅游开发的矛盾并存的现象。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当前我国风景名胜区普遍面临的问题。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大问题凸显过度开发之痛

崂山风景区保护和发展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一是崂山风景区的“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园林化”倾向突出。

青岛市区东移,带动了崂山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景区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倾向明显。在沙子口沿海一线,社区建筑高密度发展,别墅成群、宾馆林立,一些市民在村中买地建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在南九水一带的核心景区内,别墅式建筑几乎超过了当地居民的建筑数量;在景区王哥庄沿线,小区式的社区建设,与风景区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风景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其自然性。目前部分景区的人工建设过多,各区域的园林建设、旅游项目开发规划频出,规模越来越大,使基础设施建设大大升温。道路建设、停车场、临时建筑、酒店宾馆蜂拥而上,甚至房地产项目也乘机而入;“园中园”现象突出。仅南部沿海一线就有“观光园”、“雨林谷”、“森林公园”、“生态园”等多处。“人工化、园林化”现象突出,不仅严重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环境,也使风景区的国家资源受到侵蚀。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内商业设施、宾馆饭店建设不断增加,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

二是景区内水资源保护未受到应有重视,生物多样性遭遇威胁。

景区内在建和拟建水库、塘坝较多,不利于青岛市的水量调蓄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夏庄、仰口林区地处崂山西北部的半湿润半干旱地带,生态系统脆弱。现有的开发活动已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环境。

由于有些村民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淡薄,使许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枯竭。如“农家宴”菜系中,野生动植物占很大比重。受经济利益驱使,采摘的规模、数量剧增,不仅使物种本身逐渐稀缺,难以恢复,还造成水土流失等后果。

三是擅自刻石立碑,割裂了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

单纯地刻石立碑不仅毁坏了历史遗迹,而且是历史研究肤浅、文化发掘不深的表现。如夏庄、惜福镇为古时进出崂山腹地的必由之路,历史及文化遗存很多,但在这一地区少见体现,反而凭想当然,擅自刻石多处,不仅割裂了崂山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而且使霸王台、财贝沟等古文化遗址面临毁灭的命运。

这些问题不仅在崂山风景区存在,在其他风景保护区也具有一定普遍性。

四方面探究深层次原因

为什么崂山风景区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一是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国家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理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经营,过度开发给风景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二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崂山风景名胜区属景区管委会管理,而景区地域分属崂山区、城阳区管辖,具体又分属3个街道和2个乡镇管理,涉及近200个社区和村,难以避免各行其是的问题。一方面在崂山景区范围内,同时存在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块块管理;另一方面景区资源名义上由管委会管理,实际上分别由国土资源、文物、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分别行使相应的职权,实行条条管理。景区缺乏一个权威性的机构作为统一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三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有些地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忽略了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四是风景区保护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并存。现行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法规未明确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也缺少实行针对个人的惩戒条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难严。目前出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建设,多数项目是“双违”建筑;很多地方不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体量。

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

崂山风景区的处境并非个案。

如何实现风景区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转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要重视对风景名胜区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在全社会牢固地树立这一观念: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当代和子孙后代,任何人都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其次要调整思路、理顺体制。

以崂山风景区为例,首先应该理顺景区内两个区级政府、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崂山风景区和崂山行政区的一体化管理,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国有资产产权、治安保卫、农村事物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发展目标,确立一个既明确合理,又科学实际;既体现保护,又开发利用;既能惠及当地群众,又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发展思路。管委会对遗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区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地、林地和风景林,以及地貌景观、人文景观等资源保护与开发,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集体山林采取买断方式理顺产权关系;风景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消防检查、文物保护,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坚持原居住地居民原则,严格控制风景区人口增长。

第三,要加快地方立法,实施依法管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现行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并由市人大通过崂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应明确风景区规划范围和区域的功能划分;明确管委会的地位;界定风景区遗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规定当地居民对风景区保护、开发、经营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科学研究和文化的深层次开发;对破坏遗产资源行为的惩戒性规定等。

第四,实施全方位管理,加强风景区资源保护。由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与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性职能;旅游、工商、林业、交通、治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管理的重要作用;风景区居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统一管理的同时,实行自我管理和主动参与管理相结合,切实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

运用科学、技术、行政、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采用法治手段,清理“双违”项目。管委会应运用法治手段对风景区内“双违”项目进行清理、限时拆除;对借旧村改造之名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在不损害原居住居民利益、不增加风景区人口基础上,进行清理和处置;对在风景区内开展商贸经营的各类建筑,按《规划》要求进行规范;对风景区内形成的各类园林、园区项目,依据《规划》进行可能的利用和统一管理等。

第五,引导风景区内居民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管委会可与当地居民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规定当地居民保护遗产资源的责任;引导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风景区经营性活动优先考虑原居住地居民,首先是生活困难的居民。

⑤ 工程上的双违是制止什么

安全生产中抄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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