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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10 19:05:26

① 求:县级卫生系统应急总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运行机制,提高全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因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危害健康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事发地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指示精神;
2、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负责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的24小时值班和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负责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4、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灾区和发生疫情地区的警戒工作,保证医疗救援车辆畅通无阻。
2、市财政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3、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安置和善后工作,帮助做好有关亲属的稳定工作,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况启动应急社会救助预案。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好应急药品和器械的供应。
(四)组建专家组。市卫生局负责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市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发生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在具体抢救过程中实施三级预警制。三级预警:伤亡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者,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医疗救护任务;二级预警:伤亡人数在10-20人(含20人)者,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人民医院为主,同时协调市中医医院或附近县(市、区)二级医院参予抢救,必要时协调附近三级医院参与医疗救护任务;一级预警:伤亡人数在20人以上者,按程序报烟台市卫生局,启动一级预警。
2、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服从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
(二)基本应急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2、现场救援指挥。为及时准确地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事发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由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结合实际,划分抢救区域,及时对伤员进行分类处理,迅速判断有无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抓住重点,优先抢救危重伤员。
3、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1)轻度损伤: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者,用蓝色标志;
(2)中度损伤:严重但暂无危及生命,用黄色标志;
(3)重度损伤:收缩压< 8Kpa,意识不清,呼吸困难,脉搏>120次/分,用红色标志;
(4)死亡: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的伤员,用黑色标志。后续急救人员根据标志按急救原则进行救治。伤员经现场急救处理后,根据轻重缓急送往指定医院进一步救治。
4、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的持续性。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接受伤员的医院要积极组织力量实施救治,及时完成医疗护
理文书,并做好伤员的统计及伤情上报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评价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急救中心(市人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三)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趋势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烟台市政府,利用省、市资源参与救援和处置。
(四)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经市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结束。
五、应急救援保障
应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组织保障。灾害事故医疗救护工作时间紧、责任大,各有关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组织,确保应急救护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常备不懈,及时高效。
(二)信息系统保障。加快建设和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畅通。
(三)急救机构保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各级医院要加强急诊科建设,将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充实到急诊科。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稳定急诊技术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卫生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保证在发生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情况下实施应急医疗救治。
(四)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卫生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不断完善急救梯队建设,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医院必须具备一个梯队,每梯队按标准配备二个急救单元。其他有关医疗机构也要建立预备梯队。灾害事故发生时,各医疗机构根据灾情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市人民医院至少要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救护车,救护车单元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接到急救信号后确保三分钟内出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救援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规定应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的医疗救治费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七)物资储备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要求,对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八)其他保障。科技部门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附则
(一)教育培训及演练
1、卫生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2、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3、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
领导小组成员联系表

附件2:
特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3:
特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专家组
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组 长:

②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职责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③ 怎样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发生以下具体突发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出现鼠疫和肺炭疽首发病例以及霍乱的爆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爆发或多例死亡;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泻综合征、急性黄疸综合征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爆发流行。

(二)其他突发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爆发;

2、重大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他化学互不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他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

(一)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临床应急抢救小组,由临床科室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抢救工作。

三、应急救治流程:

四、医院有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门诊部、医务科、应急办、公共卫生科、护理部、院办、总务科、器械科、保卫科、药剂科、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医院领导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指挥应急救援,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科室做好突发事件伤员或病员的救治处理和指挥、协调、善后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部门的问题。

(二)各职能部分及人员职责

1、门、急诊、公共卫生科、应急办负责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进行;督导紧急处理的消毒、隔离、个人防护规范到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医务部负责紧急现场指挥救治工作,调配各相关临床科室医疗救治力量迅速参与救治,开通急诊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保证医、技、药的密切配合,必要时组织全院大会诊,集中各专科技术优势,保证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护理部负责紧急调配各临床相关科室的护理人员立即到位,并迅速投入救治工作,保证各分流科室的护理力量充足,确保医疗救治安全。

4、办公室负责全院各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的有效协调,确保领导的指示贯彻落实,协调各部门的人力、物力,保障临床工作的顺畅运行;负责与上级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

5、器械科负责医院的设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随时能投入常态工作,确保突发事件的诊断、抢救、治疗仪器和设施的正常运转,有力配合临床救治工作;

6、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院内后勤物资的正常充足供应,在紧急应变状态下保证供应及时,并确保医疗垃圾的安全规范运送;确保水电安全;

7、保卫科负责全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良好医疗秩序,防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过程中的保安消防漏洞,确保医院全体医、患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8、行政总值班负责突发事件的院内报告(门诊部、公共卫生科、医务部、护理部、办公室、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初步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立即通知临床应急抢救小组成员到急诊科支援。

(三)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人员职责:

1、急诊科负责全院急诊救治工作,确保急、危、重症患者能及时接送人院并得到快速有效处理。负责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过程中各专科支援医务人员的组织、调配和救治流程合理,保证各种抢救设备及各抢救物品齐备,并保持其应急状态,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1)急诊科主任职责:

①第一时间现场组织和指挥急诊科及临床应急抢救小组的医生的医疗工

作,分组救治患者;

②制定临时处方及抢救方案;

③重点负责危重患者的紧急抢救;

④协调各相关部门(药剂科、医技科、总务科、其他临床科室);

⑤及时向医务科、门诊及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设。

(2)急诊科护士长职责:

①组织和协调本科及支援的护士,分组救治患者;

②协调各相关部门(药剂科、医技科、总务科、其他临床科室);

③加强患者的巡查和护士的督导。

(3)急诊科副主任职责:

①协助科主任抢救患者;

②重点负责分组患者的治疗抢救,指导分组及支援医生的医疗工作。

(4)急诊科现场医生职责:

①立即了解清楚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发病时间、地点、人数,作出初步诊断、应急处理,报告急诊科主任和护士长,并及时报告门诊部;

②普通患者治疗组:副主任医师为组长,医生负责患者的治疗、病情观察、病历记录;

③危重患者治疗组:副主任医师为组长,医生负责患者的治疗、抢救、监护、病情观察、病历记录。

(5)急诊科现场护士职责:

①护士接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知的电话时需了解以下内容:事发地点、伤亡人数、起因、临床表现,如有毒物等应嘱取样本并带来医院。同时立即根据首诊医生提供的情况协助报告工作;

②设一名护士专职接诊、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地址、联系人员及电话、转入院情况,并做好统计工作。同时将普通患者及危重患者引导到各治疗组;

③护士分配药组、普通治疗组、抢救组、巡视(分流)组,其中抢救负责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④各组合作,保证抢救过程有条不紊。

2、各临床医疗科室负责本科室专业伤患者转送入院时的救治力量和救治措施流程规范合理,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理时的紧急人员支援和紧急会诊,并在需要时迅速加入急救处理队伍中。

3、特殊专科尤其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儿科、消化科及烧伤病区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规范操作,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时随时进入应急处理状态,保证重点病例或群体病员的有效、及时、特殊救治。

4、各医技科室负责检查诊断工作,确保在紧急事件处理时,及时调配人力完成应急检查任务,确保以最快速度协助临床的诊治。

5、药剂科负责保障全院各临床科室的用药需要,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提供充足特效药品,并随时协调解决临床急需药剂的紧急采购,保证救治成效。

五、报告制度:

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都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门诊部和医务部报告,门诊部为向上级报告的第一责任部门。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事件反应组织体系和动作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储备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后,医院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领导指挥机构和技术队伍马上投入动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医院定期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科室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务人员,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加强应急反应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医院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熟悉预案要求,加强配合默契,同时找出薄弱环节,重点加以克服和提高,建立一支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自我防护能力,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以确保第一时间组织援救和应急处理工作。

④ 应急响应解除,按照应急管理要求,卫生监督机构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有效应对各种风险,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既是人民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任务。我市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地区,自然灾害特别是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尤为突出,煤矿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突发公共事件给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树立应急管理理念、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现阶段,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也勿庸讳言,当前的国际国内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种影响国 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不受损失,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发生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难以把握、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等特点,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都是难以估量的。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机制,防止和避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各级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危机,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自然灾害频繁出现,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隐患较大,资源能源紧缺,环保压力也在加大。这些都是直接威胁着人民群 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破坏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就要求我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的职能全面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应急管理仍然是政府工作中一个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把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增加公共安全意识,全面履 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体制建设,努力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⑤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分别有哪些

在本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

⑥ 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负有什么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卫生应急救援者志愿者职责

围绕初级生命支持、气道、脊柱创伤搬运、心肺复苏技术、外伤几大急救技术等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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