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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委员会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06 13:25:23

『壹』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贰』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市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
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科技创新机制;负责指导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
(四)编制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本市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计划;制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推进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
(五)负责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平衡;
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共同拟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工作,指导农业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工程;负责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
(六)指导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承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七)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八)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研究建立科技投入产出绩效后评估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管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等基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工程;负责两院院士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十)加强国内合作,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科技合作和对口科技支援等工作。
(十一)负责科技外事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审批科技系统所属人员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出国(出境)事宜;负责与外国政府、地区和科技机构、科技人员间科技合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技术出口和技术保密的审查工作;负责与港澳台有关的科技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和服务中央在沪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综合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市城镇化工作;指导次中心城市的城镇化工作。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旧村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科技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九)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大同小异,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例,其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规划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能:

1、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

2、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3、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

4、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

5、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6、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法规计划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3、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4、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汇编工作;

6、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8、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计划;

11、负责城乡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性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研究、收集、规划指导;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

13、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制订;

14、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

15、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审查和项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负责市政府委托承建的市政项目前期工作;

17、参与城建重大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

18、参与制订有关引进外资进行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

19、负责城乡建设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20、指导、协调、服务建设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21、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单位。

财务审计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直属单位预算管理;

4、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5、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6、负责委系统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主要职责:

1、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部、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3、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4、组织实施行业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

5、负责建设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6、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技术细则,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7、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8、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9、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

10、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13、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14、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

审批处:

主要职责:

1、经委领导授权,受各职能处室委托,进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委各项行政服务事项;

2、严格按照各职能处室确认后的许可标准和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符合性审核、许可和转报;

3、配合各职能处室做好入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许可事项和标准的增、减、变更工作;

4、配合各职能处室处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产生的群众投诉、在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时发现的问题;

5、及时学习并配合好各职能处室传达的上级有关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开展好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工作;

6、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7、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8、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

9、指导、协调、服务建设系统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建筑业处: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泥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

5、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8、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

9、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质量安全监管处:

工作职责:

1、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市建设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市政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2、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3、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4、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

5、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

6、负责市政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资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公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燃气、管网配套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4、指导规范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5、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

6、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

7、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

8、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

9、负责市政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制定、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0、负责中、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给排水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和开发管理;

2、参与编制城市内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协调、推进城市内河整治和维护工程;

4、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指导、监督给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5、参与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6、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镇村建设指导处: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镇村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镇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

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4、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5、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

7、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系统党委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参考资料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主要职责

『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城市建设、

住宅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负责组织筹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资金;负责管理城市维护资金;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
(二)、负责大中型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的组织审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协调指导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县城、建制镇、乡镇和村镇建设;负责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下同)的发展规划,拟定有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批;指导城市排水、道路、桥梁、公路工作;负责路灯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和建筑市场、

勘察设计市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负责建筑市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的监察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负责境外、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的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与建筑业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查;负责境外、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进市承包工程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六)、综合协调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组织拟定房地产业相关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综合、组织、协调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开发工作。
(七)、负责编制建材业发展规划;拟定建材业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负责建材行业的管理;

指导建材市场工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的推广。
(八)、负责建设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管理工作。
(九)、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组织拟定抗震防灾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抗震加固工作。
(十)、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职工队伍的培训;编制建设系统信息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建设系统信息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建设系统外事、外经、外资工作。
(十二)、协调、指导和区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新区总体开发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制定实施山南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管理等规定。
(三)行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项目的市级管理权(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新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并报市直部门备案或由市直部门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职能。
(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新区内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欠责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申报。
(五)制定新区土地总体开发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欠责新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实施。协调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并上报土地供应的具体方案,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发申报。
(六)负责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和审批新区内的环保设计和工程。
(七)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新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办理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审核、契税征收等相关手续。
(八)欠责新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及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新区内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负责制定新区招商合作、投融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新区的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新区对外经济合作,依法办理新区的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新区公用设施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协同有关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十三)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立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四)负责筹办准南市山南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柒』 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给你一个鄂尔多斯市发改委的职责、机构与作用,以作参考。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办法,协调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重点比例关系。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组织编制资源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二)监测分析市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推进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提出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优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利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规划和安排上级拨款建设项目和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重大建设目,审查转报需上级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规划生产力布局;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市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农牧业专项规划和政策,协调农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拟订市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解决服务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重点技术和重大成套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实施西部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市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负责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市城镇化发展状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措施。

(八)研究提出市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对外开放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协调市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九)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办法和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和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循环经济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

研究提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规划的建设、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

提出推进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办法,检查监督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

(四)国外资金利用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市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五)地区发展科

组织编制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制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办法、措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规划、环境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市资源综合利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划、基础测绘规划。

(六)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科

研究市农牧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制订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负责相关行业按规定需备案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工作及核准项目的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办法措施;研究行业与一产、三产协调发展问题并提出实施意见。

(八)能源科

研究分析国(区)内外能源开发利用状况,提出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市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措施。

(九)交通运输科

监测和分析市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提出交通运输等基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市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和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十)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提出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协调组织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一)经济贸易科(服务业发展科)

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市重要商品市场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商有关部门编制重要商品的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研究制订市场总体布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经济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

研究拟订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服务业形势分析、监测、预测工作;安排上级及市支持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

(十二)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市社会发展战略和办法措施,编制市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三)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

研究提出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建议;组织落实上级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负责项目招商工作;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研究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编制市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全市开发区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依法对上级和市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检查。

『捌』 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5、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对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6、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立项,对综合开发小区内的配套项目进行审查。
7、负责本区建材产品行业管理,对区域内建材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管理。
8、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综合性问题。
9、负责编制本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执法检查。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玖』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将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将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给市水利局。
(八)强化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拾』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城乡规回划的统筹管答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2.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实施中的计划、政策制定工作,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动态评估,强化规划实施的执法监督。
3.加强本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空间资源配置和规划综合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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