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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标字

发布时间: 2021-01-06 03:18:44

❶ 大一中国法制史史料评析题写多少字合适要写哪些点

一、 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e米惠da多e米ba惠零晓电晓受晓受晓晓晓多晓电晓米晓受晓联晓受晓零晓电晓受晓米晓多晓晓晓受晓晓晓晓晓电米联晓量米联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料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电零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家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法方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家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法方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法方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法方。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法方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料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法方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料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料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伤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家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家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学界通常是按照不同的历史分期阐述它的发展线索。然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的断限,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泛称,至电零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的外貌和沿革关系而言,依然存在。中国自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古今法系有无传承关系的问题。对于这一争论,包括中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和是否存在奴隶制法制的问题,应继续予以探讨。然而,无论按照何种标准划分法制的发展时期,古今法制存在着传承关系这一点却是无疑的。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法律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有的学者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国法律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也有学者则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上古到尧、舜为黎明时期,夏、伤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还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对于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伤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家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这种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光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不断开拓了律学研究的领域,在应用律学、比较律学、律学史、古律辑佚和考证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觿》,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史。
五、实事求是地评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诉讼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便民诉讼和慎刑等司法指导原则,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确立了区分公私罪、首犯与从犯、过失罪从轻、自首免罪或从轻、二罪俱发以重论、刑事年龄责任等一系列详细的审判原则,这些制度和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其中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长期以来,司法制度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了这方面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著述,但与古代立法研究相比较,司法研究仍显得滞后。家强对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古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代人的智慧的产物。我们在研究这类制度时,必须结合时代条件做出有分析的、恰当的评价。比如,人们通常把“司法与行政合一”概括为古代法制的特征,认为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诚然,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反对行政干涉司法,清除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消极影响。但在评价古代这一制度时,采取简单否定的做法却是不公允的。其一,这种概括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古代地方的司法与行政机构是合一的,但中央的司法机构,如唐代设有大理寺,明清两代设有刑部、大理寺,专主司法审判和覆核,称其为司法行政合一就欠妥当。其二,对地方官府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应就这种机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做出正确分析。就县级机构而言。当时各县管辖的人口有限,伤品经济很不发达,县官的主要职责是理讼和征收钱粮,每县只设几名官员和数额有限的吏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的财力还是从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设立行政与司法、立法分立的庞大机构。其三,就古代知县的审判权限而论,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诈伪和奸、盗等重大案件,对刑事案件只有判处笞、杖刑的权力;对于徒罪以上案件,则只能拟出审判意见,供上级官府复审。至于流罪以上案件,决定权在中央司法机构,死刑案件还需经中央司法机构复审乃至皇帝批准。因此,我们在阐述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这一历史现象时,应客观地阐述其历史面貌,正确评价它的历史作用及历史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继续延用。
一些著述以“一任刑罚”概括古代司法审判的状况,不家区分地把历朝司法都描绘为君主专横、官吏任意用法、冤狱泛滥。这种结论缺乏历史根据。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着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存在着某一君主在一定时期内因政治斗争的需要滥杀官吏和臣民的问题。但纵观一部中国司法制度史,几乎所有的王朝都反对“一任刑罚”。从现存的历代判例判牍看,司法审判程序是很严格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依法进行的。因此,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审判情况,应依据史料作出具体的有分析的判断,而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一任刑罚”,全面否定。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司法制度,必须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把司法制度与判例判牍结合研究,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结合研究。民事诉讼是司法研究中最为薄弱的领域,存在的争议也较多。现存的民事诉讼资料相对较少,且散存在历史档案、地方志、古人文集、野史笔记和判例判牍中,应当家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和整理。

❷ 大学生如何建设小康社会论文1500字

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该满腔热根据十八大领导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积极奋斗。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作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者,大学生应通过以下几点,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会浪潮中。

一、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充分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实现了这个目标,我们的祖国必将更加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进一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这是一个振奋人心,鼓舞斗志的奋斗目标。

二、积极加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正日新月异的发展。大学生加入中国共产党,能更好的融入党的集体,学习党的思想,成为构建小康社会的主力军。

三、构建和谐校园环境,培养和谐思想观念好的校风,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和前提,是学习的有力保障。构建和谐校园需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的同学关系,更需要建立诚信、文明的作风。在和谐的校园环境里,大学生才能学习更全面的知识,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四、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品质。在大学校园里,不畏困难, 勇于创新,敢于吃苦,坚持艰苦奋斗,才是大学生应该保持的良好品质,以文化来丰富自己,以知识来体现自己的价值。

五、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正确的思想意识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当代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责任感。在多种文化思潮激烈碰撞的时代,社会主义高校要把当代大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就需要对大学生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需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进行指导。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思想无疑应作为主流意识加以宜传,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应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也必须对大学生进行宣传和深化教育。

六、积极参加以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根据所学知识,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基层,宣传党的理论方针,弘扬先进的文化技术,以党的正确领导为核心,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的我们,应该站在发展建设的前沿,为建设小康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肩负起民族的重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点要求”努力奋斗。

(2)治安大标字扩展阅读

正确理解

1、五位一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更具明确政策导向、更加针对发展难题、更好顺应人民意愿的新要求。

以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发展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的小康社会。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报告从以下五方面充实和完善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2、经济发展

主要是六点要求:

第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

第二,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两个“倍增”,即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第三,通过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第四,通过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使工业化基本实现,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

第五,通过继续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基本形成;

第六,通过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使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3、完善民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建设,总的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4、增强文化

主要是四点要求: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必须使之深入人心;

第二,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第三,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实现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第四,文化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元素,要不断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必须要使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

5、提高生活水平

要做到:

第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这是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普遍提高的重要标志;

第二,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育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

第三,就业更加充分,这是民生之本得到保障的具体体现;

第四,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这是发展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体现;

第五,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这是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必然要求;

第六,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前提。

6、社会建设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在以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使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

二是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初步建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着减少;

四是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现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报告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出新要求的同时,还明确了深化各领域改革的目标。

❸ 治安大队跟刑侦大队一样吗都是抓人的吗看到有的民警衣服秀子上标牌写治安有的写刑警

都可以抓人。警察都有拘役权,只要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治安大队注意负责社会治安和民事案件,刑侦大队专门负责刑事案件。

❹ 电动车被坑梓治安大队110扣了,说是超标车,登记了姓名和手机号,去了没有合格证,说不用处理

超标车,没听说过,既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手续齐全,怎么还能扣车呢?电动车应该没有超标这一说吧,它已经属于绿色环保的出行工具了。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几种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增加了大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条例的1个条款,增加到7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谎报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比较突出的是立法打击足球流氓,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24条)等等。(2)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盗窃、毁损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等。(3)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从现行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等等。(4)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现行条例第25条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化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等。同时,增加了许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从现行条例的5个条款,增加到27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行为。(5)对严禁行为进行具体细化。进一步规范对“黄赌毒”的处罚。

❻ 伪造印章适用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适用刑法。
根据刑版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权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相关说明:
一、若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三、本罪在客观上仅表现为伪造,即制作假的印章。
四、注意本罪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章罪的不同,关键是看印章的主体性质。量刑差距很大。

❼ 《治安肃正三年计划大纲》的主要目标是谁

1936年,关东军参谋部炮制了《治安肃正三年计划大纲》,妄图在3年之内消灭一切抗日力量。

这一计划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联军为主要目标,并且首先在抗联活跃地区东边道一带付诸实施,总兵力有16000多人。讨伐部队与当地日伪军警配合,轮番扫荡,使当地居民遭受了极大的灾难。

❽ 请问希腊适合生活吗暑假寒假是几月份风大吗治安好吗当地人的英语标准吗公立私立教育水平怎么样

不适合,寒假、暑假?你是学生吗?风还好,治安不好,小偷小摸很多,而且经济一塌糊涂。,失业率高。不标准,希腊语为主。不建议到希腊上学

❾ 湖北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中赌资较大的认定

没有赌资大小说法,只有坐庄,开设赌场,放风必须拘留和刑拘,其他的进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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