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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治安通告

发布时间: 2021-01-05 00:02:14

Ⅰ 某某市治安状况较差,请你代某某市公安局草拟一份通告,提出一些明令禁止的事项

把您说知道的真实情况:详细的做好书面记录加上相片,以匿名的方式邮寄(中国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Ⅱ 违反政府下发的通告的可以由公安治安处罚吗

违反政府下发的通告,不一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才会给予治安处罚。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处罚黑出租车

针对日益严重的黑车问题,将全面治理整顿,作出相应处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摩托车(含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客运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二、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和对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非法营运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没收用于非法营运活动的车辆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商部门依法对本市改装、拼装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本市明令禁止的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已经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对交通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相关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没有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无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或者无照驾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禁止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违法停靠、非法拼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或更换发动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扰乱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以及强行拉活揽活、欺诈宰客、有组织或团伙性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交通、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Ⅳ 派出所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会张榜通告吗

你的意思是通缉派出所不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发布通缉的因为通缉是省市级公安局的权限不是派出所的权限

Ⅳ 焚烧秸秆罚款我能理解,拘留15天有法律依据吗

各地的处罚不同,具体有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通告。下面为例子: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日期:2016-05-24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 森林法》、《山 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 保护违法 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 禁烧和综合利用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5233006。

邹 城市公安局

邹 城市环保局

邹 城市林业局

2016年5月24日

Ⅵ XX市治安状况较差,请你代XX市公安局草拟一份通告,提出一些明令禁止的事项

你写的太简单了,禁止些什么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娱乐场所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禁止酒后滋事

Ⅶ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执法者吓唬人的工具

一份张贴于大街小巷的执法通告,没见得震慑住几个违法分子,倒是“奇迹”般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云纺商业区开展宣传工作、粘贴通告,但相关通告屡屡被人撕毁。为避免通告再次被撕毁,该派出所在商业区重点位置再次粘贴通告,并在通告正文外题头位置加上“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字样。2017年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认为,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

执法者就算只是想凭借通告吓唬一下对方,效果恐怕也难以保证。没有实际的震慑力量,光靠吓唬是长久不了的。对于那些存心想要捣乱的不法分子,既然之前多次违法,也没法抓住现行、施以惩罚,如今亮出一句狠话,就被“震慑”得收手不干了,或许只是自欺欺人。

一打纲领也抵不过一个行动。把本来用于加强经常执法的力量,用在声嘶力竭的口号中,偏离了工作的重心,在现实中,也很难取得预计效果。如果这样的震慑性执法都能“药到病除”,那么满大街的口号、横幅、标语,只要口气够狠够硬,大家都能遵规守法了,岂不是天下太平?这样的“幻想”执法,倒也省心省力,节约了不少资源。

其实,“史上最强通告”并非首创。行走在中国的乡村,或者是一些城市的街道,常常能看到措辞强硬的执法“通告”。例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等等。因为违反法律,违背常识,虽然语气不容置疑、坚硬似铁,却往往沦为众人笑谈。

这些强硬的执法通告,在貌似初衷合理的外衣下,隐藏着愤怒的权力火焰,昭示众人“后果很严重”。在这种赤裸裸的权力“震慑”下,很难保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手握行政权力的执法部门,能够遵从法治精神,秉持良善之心,作出合乎程序、民众认同的处罚决定。

何为法治政府?非冠以法治之名的政府,而是用法律规制权力的政府。这种对于权力的有效规范和限制,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初衷,更要有置身于法律框架下的自觉与自律。从深处看,所谓“史上最强通告”,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戏谑插曲。

有关部门在迅即纠正后,还应更加深刻地检讨“震慑式执法”,对于权力的认识,对法治的理解,究竟还存在多大的误区,进而向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努力追赶。

法律是为了人民服务的。

Ⅷ 女子在跨河大桥欲轻生,男子起哄怂恿,若发生意外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27日13时许,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邓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针对杨某奇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维护网络秩序是每一个网民的共同义务,携手共治共建文明城市,你我人人有责。

邓州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1日

事情经过:围观者此前拍摄的视频显示,该女子在桥上与男子发生争执,女子喊道:“你别拉我”,随即翻越大桥栏杆,视频拍摄者在旁嗤笑:“别拉我,你跳啊,还别拉我!”看到该女子双手吊在桥外栏杆上,拍摄者发出“哎哎哎哎”的欢呼声,并称:“这肯定要掉下去啊!”

女子可能是受到了刺激,直接从桥上跳入了河中。而这个男子竟然没有高声呼救,又开始对现场做起了解说。看到女子在水中挣扎着,落水后,视频拍摄者仍在拍摄,并评论说:“这女的会水呀。”

Ⅸ 群众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腐蚀p和危险品如什么不能带上车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火车、飞机、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场所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高度戒备,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警示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广大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公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勇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积极检举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人员。对及时举报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有关人员,根据举报对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的作用,分别给予1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危险品是指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管制刀具,以及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镀、斧子、锤子等其他危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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