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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警民社会治安

发布时间: 2021-01-04 21:07:15

『壹』 军是军 警是警 民是民那到底武警是军还是警

武警部队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主要承担执勤、处突、反恐怖、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

公安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而在武警部队中服役的是现役军人,不属于公务员。

公安人员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从警校直接录入:

第二,从退伍军人中录用;

第三,全国每年各地都要举行招警考试,

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而军人除了到入伍时间录用之外,还有读军校和特招入伍两种。

公安干警在违反了国家法律时,按照法律对国家公务人员犯罪进行处理;而武警官兵违反法律时,要按照军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理,送交军事法庭。军队的职责,除了保家卫国之外,还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在我国而言,解放军对外,武警部队履行对内职责。而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武警为现役部队,归中央军委直属,武警部队干部,必须经过战士提拔或由应届大学生参加武警军校考试,入学后完成3到5年学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提拔为干部。

注意公安现役部队(即武警消防、边防、警卫部队)的人员可由公安人员直接调任并授予武警警衔,如崔芝昆2011年7月,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崔芝昆此前任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一级警监,2010年12月,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正军职)。另有武冬立等人也是这种情况。

(1)军警民社会治安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3年4月5日,前身是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始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

『贰』 长沙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工作重点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按照市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管理体制一体化,加快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建设。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发展制高点,关键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利用成本优势发展传统产业,利用人才智力优势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地理优势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以园区为载体,以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及零部件、食品烟草、新材料等大型企业为龙头,培育配套中小企业群体,延长产业链,力争千亿产业集群零的突破。抓好园区项目储备和土地储备,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以中电软件园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以浏阳生物医药园为核心的生物医药产业、以光伏太阳能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以远大住宅工业为核心的新材料产业、以武广片区为核心的高铁经济发展。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推进经开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突出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咨询中介等产业,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和芙蓉中央商务区建设。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引导发展便民服务和市政公用事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发展城郊型、生态型农业,稳定发展县域经济。突出十大农业主导产业,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全市农产品加工销售收入增长18%以上。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供销社、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保持投资强度。全年计划重点项目485个,完成投资1333亿元。拓展融资渠道。完善和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激活民间投资。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优化招商环境,全年引进外资22亿美元,引进市外境内资金635亿元。发挥城建投、先导投等融资平台作用,启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综合改革,创造条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信托产品。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投入,力争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50%以上,工业投资增长25%以上。突出重大项目建设。完成60号令拆迁扫尾工作,以拆迁推进项目建设。加快广汽菲亚特、比亚迪等重大项目建设,尽快形成中国汽车工业新的板块。加快地铁2号线、营盘路过江隧道、湘江综合枢纽等重大工程建设,完成南北货站迁建。
(三)推进城乡一体化。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城乡建设互动对接。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同网规划、同步建设,抓好浏大、开元东路等干线公路改造建设,加快长浏、长韶娄等高速公路建设,完善城乡路网。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支持县(市)城提高综合承载能力,调整优化城镇布局,重点扶持20个中心镇和50个中心村的规划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四大工程”建设。新增硬化通村公路1500公里;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提质;新解决45万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集中力量用三年时间完成水库除险保安和骨干山塘清淤工作;新建沼气池1万口;加大农村固体垃圾处理力度,建成乡镇垃圾转运站19个、村级垃圾收集站300个,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12个,完成乡镇集镇环境综合整治20个。突出解决农村四对矛盾。着力解决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和农民收入亟待提高之间的矛盾,农民就业转移与城市就业岗位有限之间的矛盾,现代农业要求规模经营与农村土地个人承包之间的矛盾,新农村建设需要高素质农民与农村人口素质偏低之间的矛盾,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推动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
(四)推进区域消费中心建设。充分利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水运等综合交通优势和周边消费需求,创造更好的城市品质、生态环境,提高消费吸引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强城乡居民消费能力。落实家电、汽车下乡及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发展消费信贷,扩大居民消费。支持外经外贸企业出口,扩大对外出口。培育消费热点。启动电信、电脑、电视“三网融合”,促进信息消费。发展会展经济,办好重大节会。加快岳麓山、灰汤温泉、铜官窑等重点景区建设,打造一批旅游精品项目,发展生态旅游,扩大旅游消费,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总收入400亿元以上。优化消费环境。加强五一商圈、黄兴路步行街、东塘商业中心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先导区商业网点,打造商业地标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推进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商品配送中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农贸市场提质改造。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整治,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建设。推进征信和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着力构建长株潭“半小时消费圈”、“3+5”城市群“一小时消费圈”、省外周边城市“两小时消费圈”,把长沙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消费中心。
(五)推进现代宜居城市建设。坚持精细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注重规划引导调控。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各类规划的编制,注重要素聚合,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对各县(市)的规划指导和管理,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国土管理新体制。落实色彩、绿线规划,推进规划进社区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加快中心城区建设。按照“打通出口、畅通城区、联接两岸、提升品质”的思路,重点推进中山西路、南湖等片区建设,启动地铁1号线、南湖路过江隧道、福元路湘江大桥、橘子洲大桥扩建、湘府路大桥、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等项目建设;进行东二环道路改造。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扩大城市绿地规模,实施湘江两岸亮化工程,新建社区公园20个、站厕30套,完成5条景观街建设,加快15个困难企业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城区截污口改造和排水堵点疏浚,力争城区污水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巩固渣土、扬尘、噪音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成果,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90%以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城市重要节点、主要干道往往体现城市的气质和形象,要重点加强整治和管理。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和开放式老旧居民社区物业化服务。坚持公交优先,实施交通疏导工程三期。继续加强违章广告和门店招牌整治,严格控制新的违法违章建筑产生。夯实文明创建基础工作,抓好各项创建项目达标,推进人民满意城市建设。
(六)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着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先行先试、取得实效。加速大河西先导区建设。完成岳麓大道西延拓改、坪塘大道等6条道路建设,启动洋湖大道、黄桥大道二期建设,形成核心区道路基本框架。推进滨江新城、梅溪湖、岳麓山大学城三大片区开发,全面完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环境整治,基本完成坪塘老工业基地退出。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全面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突出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城乡垃圾治理。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城区退出畜禽养殖业,完成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湘江流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和浏阳河、沩水等支流水质环境治理,完善城乡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继续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建筑节能节水改造,推广绿色建筑,推进节约型城市和国家节水型示范城市建设。加大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推行新增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实行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扩大环境资源交易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先征后转”,实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探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力争完成国有企业改革。
(七)推进民生事业发展。突出抓好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着力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民生问题,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新增参保16.8万、2.5万、4.38万、4万和2.3万人。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和红十字会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提质改造乡镇敬老院6所,每个城市社区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坚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完善就业信息平台,加强就业援助,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次,全年新增就业岗位8.7万个,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效吸纳就业。突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发放,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完成棚户区拆迁200万平方米,新建(筹集)廉租房6000套。改造农村危房2000户。住房是群众花钱最多、关注最多的问题,住有所居是每个人的梦想,政府要千方百计帮助群众圆梦。
(八)推进社会建设。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引导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完成技改投入66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增长2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和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三年行动计划,以人才结构的转型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建设教育强市。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成职教基地建设,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突出解决好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问题。强化素质教育,减轻学生和教师负担,让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青少年宫等文化站场(馆)建设,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巷、古镇)、历史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加强健康城市建设。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稳妥推进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宁乡基层医疗卫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组团参加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抓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建设和谐长沙。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军警民联防联治和应急管理体系,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抓好重点领域生产安全,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增强国家安全和全民国防意识,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按照体现特色和发挥优势相结合、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要求,广泛调查研究,深入系统分析“十二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问计于民,问计于专家,集思广益,科学编制“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为长沙科学发展、率先发展提供行动纲领。

『叁』 军警指哪些人

详细解抄释
1. 军事警报。
《晋袭书·毛穆之传》:“ 穆之 以为戍在近畿,无复军警,不宜加节,上疏辞让。”
2. 军人与警察。
茅盾 《秋收》三:“离开 老通宝 的村坊约有六十多里远的一个繁盛的市镇上就发生了饥饿的农民和军警的冲突。”
3.武警。
军队化的警察部队,所以叫军警。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军警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武装力量受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共同领导。

『肆』 做实党政军警民兵什么的边防工作体系健全兵团边防工作体制机制稳定兵团什么力

构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新格局,要扎实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边防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边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中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肩负起守好祖国北大门的神圣使命。要加强边防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强化边防主体力量、边防后备力量、边防群防队伍和戍边群众队伍建设,构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新格局。

要扎实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以实现边防稳固与兴边富民有机统一为目标,创新边境地区军地融合路径和措施,促进指挥体系融合,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合力推动兴边富民,形成军地携手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强边固防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

(4)军警民社会治安扩展阅读:

党政军警民兵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沿边沿海各级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党的边海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完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机制,强化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切实将各方面各领域力量融起来、工作统起来。

2、要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搞好齐抓共管、推进依法治边,进一步完善边海防力量体系,走开军民融合共建边海防的路子,推动军地联防联管,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3、要统筹强边固防和“一带一路”建设、脱贫攻坚、兴边富民、生态保护等工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维护沿边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安全稳定与繁荣发展。

『伍』 军警是在哪什么地方工作

1. 军事警报。
《晋书·毛穆之传》:“ 穆之 以为戍在近畿,无复军警,不宜加节,上疏辞让。专”
2. 军人与警察。属
茅盾《秋收》三:“离开 老通宝 的村坊约有六十多里远的一个繁盛的市镇上就发生了饥饿的农民和军警的冲突。”
3.武警。
军队化的警察部队,所以叫军警。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军警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武装力量受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共同领导。

『陆』 党中央关于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哪些内容

1、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内容,是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的首要任务。通过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积极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使人们明确,我们所要建设的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开放的精神文明。在军民共建中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引导人们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促进两个文明的共同进步。
2、传播新的道德风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从而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的一顷重要任务,就是要传播新的道德风尚。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中,要通过积极地传播新的道德风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建立新的道德规范,发展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大力提倡克己奉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鼓舞人们大胆改革,走劳动致富的道路。要深入进行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使人们树立顾全大局、服从大局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纠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行为,从而达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道德素质的目的。
3、宣传法律知识。协助地方教育青少年,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好转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已经成为改革开放、建设四化的重要条件。在军民共建中,应当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青少年,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狠刹赌博、盗窃、封建迷信等歪风邪气,克服一切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倾向,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4、传播科技知识。帮助群众丰富和改善文化生活在军民共建活动中,要把传播科学知识,丰富和改善文化生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可以办文化学习班、科技训练班,传播科学知识,可以建图书阅览室、俱乐部、青年之家,组织联欢会、知识竞赛、参观游览等,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
五、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我国双拥传统在新形势下的一个新的发展,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个有效形式。这项活动先是从佳木斯市开展起来的,1989年以后,在全国各地逐步得到推广。1990年12月7日,邓小平同志为双拥模范城(县)题了词。
1、“创建”的原则。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必须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的原则。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双拥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
坚持军民一致的原则。军民一致,是我们党、政府和军队在长期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正确处理军民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军民一致的原则,就是要用共同的政治信念、理想追求、奋斗目标,增强军民之间的凝聚力,不断巩固和发展军队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亲密关系。
坚持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军民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有时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在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军地双方都要以大局为重,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主动的协商妥善解决,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原则。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一项群众性的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要从各单位、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出发,从创建拥军优属模范街道、乡镇、企业、学校抓起,从创建拥政爱民模范连队、舰艇、飞行中队及其他基层单位抓起,使基层的双拥工作真正做到“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
2、“创建”的主要内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加强军政军民团结。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结合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常抓不懈。地方主要是搞好爱国拥军教育,宣传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及利益的保障;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英勇奋斗的历史和光荣传统,在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部队主要是结合拥政爱民的实践,宣传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宣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群众是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力量源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军民牢固树立军队与人民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相互促进、统筹兼顾的思想。
军地相互支援,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支持部队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帮助部队解决各种实际问 题,支持配合部队完成战备训练、施工、农副业生产等各项任务。协助部队做好干部、战士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驻军部队要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在搞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努力为国家和当地的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认真落实军委义务劳动的规定,为社会、为人民多办实事。
进一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是新时期双加工作的一个新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军民共建中,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广大军民更加坚信党的领 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开展军民共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帮助广大军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开展读好书、唱好歌、演好戏等健康有益的军民联谊活动,丰富精神生活,陶冶思想情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军警民治安联防,优化社会环境。
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固长城,稳军心。城乡基层组织和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关心、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安置,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重视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按期安置军队寓退休干部,搞好管理和服务。
互相尊重、主动协商,及时解决军政军民关系出现的问题。部队要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遇有重大活动和执行重要任务,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领导机关要经常振人到地方征求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地方工作涉及驻军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意见,对驻军的意见和批评,应通过组织提出,求得内部解决。在处理军民矛盾中,双方都要严于律己,多为对方着想。遇有重大军民纠纷,军地双方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加以处理,并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3、“创建”的基本标准。国防教育坚持经常,双拥观念深入人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相应的教材和设施,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数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双拥工
作、爱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局面。
组织机构健全,军地齐抓共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覆盖社会各个层次的双拥组织领导机构体系。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军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服务网络,各类双拥服务组织活动经常。军政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规章制度完善,双拥活动扎实有效。双拥工作的各项地方性政策规定逐步健全,各项双拥工作制度完善,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双拥活动每年有总体安排,半年有具体计划,节日有联谊走访,平时有互帮互学,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
军民共建富有成效,社会风气良好。以部队驻地为中心的联片共建成绩突出,形成建一点、带一片,建一片、带一方的共建格局。军民共学雷锋、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增强了各民族团结、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军警民治安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优抚政策落实,安置工作成绩明显。国家的各项优抚政策落实,优抚对象的生活、治病、住房以及生产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项优抚优待措施得到全面兑现;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义务兵得到妥善安置,人尽其才。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成效明显,征兵工作成绩突出,兵员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按期安置。优抚安置工作跨入先进行列;军政军民互相尊重,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大的矛盾和纠纷,无大的历史遗留问题。部队“视人民如父母”,把驻地当故乡一样热爱;地方把军人当亲人,像关心经济建设一样关心部队建设,军政军民之间真正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柒』 常用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与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

『捌』 如何做好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是做好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

要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双拥工作。根本是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重点是着眼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全面从严治党治军,锤炼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的“四强”干部队伍。
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双拥工作。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头等位置、当成重大责任,形成反恐维稳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军警民联防的特色和优势,健全军地一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军警民联防联控机制。以南疆为重点,依托军地各自优势和自治区“访惠聚”平台,大办惠民生、聚民心的好事实事,不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要紧紧围绕实现强军梦推进双拥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瞄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整合军地资源、凝聚军地力量,合力推动新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稳疆兴疆安疆为己任,增强忧患意识、担当意识,合力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坚决维护新疆安全稳定。
要紧紧围绕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拓展双拥工作。牢固树立军地“一盘棋”思想,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积极搞好军地协调和需求对接,实现军地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
要紧紧围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深化双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顺应军民期盼,以更加扎实有力的举措,主动架好军地融合的“连心桥”,当好部队建设的“保障部”,办好双拥工作的“暖心事”。

『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修订发布,2013年实施,原文如下所示:(由于全文很长无法全部上传,这里仅仅上传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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