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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04 01:54:48

⑴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还是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1)森林公安的职责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⑵ 如何发挥森林公安职能,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建设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趋势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更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各自情况,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事业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全面阐述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们首先应该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党的各项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林业改革和生产建设的重任.建国6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守卫林区一方平安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国家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森林公安和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分析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动态,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基本情况,作为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亲密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说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公安职业技能,同时还需要掌握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知识,这就决定了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密不可分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文明,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科学发展道路的过程.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要走“绿色化”、无害化道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在社会领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以生态文明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在文化领域,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摒弃人类自我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同时注重生态道德教育,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使人们自觉的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非常重大,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也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我们也应
看到,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森林公安作为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是保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主力军,森林公安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所以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保卫生态文明建设物质成果的主要力量.其次,森林公安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建设力量之一,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宣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间接地宣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精神文明方面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而且森林公安队伍本身也是一般不乎视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军.第三,森林公安也可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在森林公安保卫、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也可以首先发现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的误区,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使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地开展进行.总之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执法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
四、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自身工作面临着执法观念滞后,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式单一等诸多方面的挑战.为了更加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森林公安必须从加强森林公
安民警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贯彻科技强警和人才强警战略,提升森林公安的综合执法水平,推动森林公安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等多个方面不断促进森林公安工作的优化.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的队伍建设、人材培养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的目标的一项新要求,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5个方面,更加充实、科学和完整.生态文明是生态建设的新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发达的生态产业为支撑,以繁荣的生态文化为载体.森林公安是生态建设的保护者和建设者,是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必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森林公安全体更应该凝心聚力,居安思危,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努力把森林公安各项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林业产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⑶ 森林公安局 派出所民警职责特点对任职者的要求

公安队伍抄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1、加强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标准无从实行,管理难以规范。加强规章制度正规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建立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公安机关特点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考克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通过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中央决定关于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的要求

⑷ 森林公安局单位怎么样权利大吗

森林公安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局,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兴”。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森林公安主要承担着五方面职责:
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
三是根据林业部门授权,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全国森林公安统帅部和全国森林防火参谋部。从各地看,全国有一半的省区森林公安机构与森林防火部门也是合署办公。即使机构分设的地方,比如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等职责。
五是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⑸ 扑救森林火灾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吗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森林公安是做什么的待遇如何

森林公安(警种)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森林公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

发展历史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匪、特、反、坏分子把莽莽林海视为避风港,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起了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光荣使命。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 ,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

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

具体待遇

目前,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奖励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森林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森林公安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警察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⑺ 森林公安的职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森林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森林公安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警察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⑻ 森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1、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新林安字(2002)125号文件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三)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其它职权: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依法享有当场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技术侦察权等。
2、根据博州公通[1999]16号文件精神,承担各林场以及偏远山区、林区(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区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护区及阔克巴斯套区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⑼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⑽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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