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1-03 06:47:43
『壹』 审判员的职责
《法官抄法》第2条给袭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在法院工作的不都是审判员,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长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贰』 审判长的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容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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