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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03 02:46:08

① 有没有法律案件的事例急!!!

【案情】2007年11月20日凌晨,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通市204国道某路段时摔倒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发现路中有一大石块。次日,王某父亲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调查取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事发后,王某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付王某工伤待遇53000元。2009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被途经车辆掉落路面的石块绊倒,要求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赔偿其损失114602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焦点】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仅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被路中间的石块绊倒受伤?如果原告系被石块绊倒,市政设施管理处是否具有清除掉落路上的石块的清障职责?管理处在石块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养职责的案件。与一般因道路维修、养护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问题。不属于道路本身的石块致人损害,能否因此追究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对原告的损害不负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 1、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王某摔倒受伤系被石块绊倒。 原告仅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警部门关于发生事故的事实证明,以及其本人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书面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出具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样就不能排除其他事故原因,也不能对掉落石块的车辆进行排查,因而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和最终责任方。由于直接证据的缺乏,并不能得出原告确系因碰撞该掉落石块所致的结论。 2、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事发原因不明,原告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时间虽然是半夜,但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观察路面,即便原告是被该石块绊倒,其自身也负有疏于观察的责任。 3、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责任。 我国对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对于如何理解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中都予以明确了,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在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也提到:“路政管理,……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可见,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的管理养护是着眼于保护路产路权,通俗地说也就是道路“本身”。 目前,城市道路的管理主要由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法规中对道路障碍都有所涉及。比如《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仅仅是赋予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设置道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行为的即时强制执行权,并且这些执法权之间也存在交叉。但是,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清除道路障碍的职责归属并没有明确。 对于《公路法》中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这一点也应基于上述“道路本身”来理解。结合2008年实施的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于保持公路的良好技术状态,设定了平整度、路面损坏、车辙深度、抗滑性能等分项指标,用以衡量公路技术状况。从这些指标的设定来看,保证公路的安全、平整、通畅,也都是从道路本身的状况而言。 4、本案中的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不负有道路清障职责。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和维修职责。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南通市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主次干道、桥梁、雨污水管网、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养工作。2007年,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关于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宗旨与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明确被告的业务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维修、养护、施工,沥青料加工、供应;排入城市排水设施量和水质量监测。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因此,被告对事发路段是具有管理、维修、养护职责的。 至于其是否具有道路清障职责,首先其是受南通市建设局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只能在建设局委托范围内。审理中,南通市建设局也出具证明,说明委托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职责。其次,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道路管理部门有道路清障职责,那么显然也不能将这一职责强加于受委托从事道路管养服务的市政设施管理处。因此,我们认为,市政设施管理处在此没有道路清障职责。 5、本案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院《人损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原告据此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清除石块,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自己被路面上的石块绊倒受伤,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并不适用这两条。首先,由于不能认定市政设施管理处有道路清障的职责,因此路面石块致使王某摔倒不能归责于管理瑕疵,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次,由于事故是在半夜发生的,原告未能证明该石块已在事故路段掉落了相当时间以至于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发现而未发现,从而无从判断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石块清理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由于本案事故原因未能查明,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对道路清障不负有职责,对未清除石块也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因此,基于以上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短评】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养职责的案件。与一般因道路维修、养护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问题。我国立法将保证道路畅通、安全的职责同时赋予道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由于目前我国在道路管理职责上的交叉,对道路清障职责归属缺乏明确规定,这也造成了认定上的困难。由于本案中原告要求交警部门停止事故调查,导致事故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从而进一步凸显出立法不明引发的司法救济困难。假设本案中原告无法得到工伤补偿,其损害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急需明确道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以有效保障公民权益。

② 从哪些方面加强路政、清障安全管理工作

1、全面负责路政大队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检查大队路政治超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路政治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

3、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大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目标;

4、负责本大队路政治超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5、负责制定本大队路政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及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路政大队人员的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路政巡查、案件查处、路产恢复、道路清障、紧急救援、建筑控制区管理等工作;

7、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路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并提出意见;

8、负责本大队的路政治超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

9、负责参与辖区内新建、改建高速公路路产的验收工作;

10、负责本处与其他治超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路政大队教导员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大队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路政大队党工团等工作,做好全队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政治思想素质和对外素质;

3、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对策;

4、负责路政队伍纪律检查、执法监督、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5、监督检查大队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大队长和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党政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2、做好大队内部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大队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检查考核工作;

4、负责大队各项会议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材料准备工作;

5、负责大队各项决议、指令等贯彻落实及督办;

6、负责大队的公文处理工作;

7、负责大队的人员培训及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大队的印鉴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大队的接待工作;

10、负责大队的装备管理工作;

11、负责大队的人事劳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综合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路政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3、按规定组织制定路政装备计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批办文书处理工作;

5、负责会议组织、活动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组织日常接待和对外协调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干事职责

1、自觉遵守路政工作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各类文件、会议资料的起草和公文的处理等日常文秘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会议记录及信息管理工作;

4、组织全队人员的各类学习培训及宣传工作;

5、负责承办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

6、负责承办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路政装备管理工作;

8、负责承办日常接待和对外协调工作;

9、负责路政大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受理、反馈举报投诉信息;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组织各类路政许可申请审批资料的初审及现场勘验工作;

3、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4、负责各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处理工作;

5、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业务办公室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组织路政许可申请的现场勘验工作;

4、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5、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队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

2、带领本中队人员做好路政巡查工作,并负责填写巡逻登记表,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3、负责并参与道路清障、抢险、救援以及路政简易案件的查处工作;

4、在路政大队长及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宣传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指示;

5、组织本中队路政员及时清理沿线建筑控制区违章建筑、违章广告、违章种植及违章占用;

6、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7、带领中队路政人员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路政巡查人员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各项管理规定;

2、宣传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3、在中队长的带领下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清障、紧急救援、疏导交通、处理突发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

4、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5、参与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施工养护期间的道路保通等工作;

6、负责路政案件的当场查处工作,依法制止、清除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并做详细记录;

7、做好日常巡逻记录,随时掌握并反馈辖区内路产路况信息;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治超办公室职责

1、在大队长和教导员的领导下,负责治超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2、全面掌握辖区内治超点工作情况,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做好上传下达,转发上级部门下发的治超指令、通知、通报等文件,向大队领导报送治超相关资料;

3、负责监督检查治超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4、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的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分析、汇总、报送、反馈、归档工作;

5、抓好辖区内治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治超点正常运行;

6、负责抓好辖区内治超队伍建设,加强对治超人员业务培训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点坚持列队上岗,做到规范检测,文明执法;

7、定期做好辖区内治超点的日常考核工作,督促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促进治超管理工作上水平;

8、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指挥所属各点各类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快速处置公共突发事件;

9、负责辖区内治超点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点职责

1、负责检测点日常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2、负责检测点值班工作的安排及人员管理;

3、负责检测点治超信息的上报、汇总归档;

4、负责组织对检测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

5、负责抓好治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治超点正常运行;

6、加强应急管理,快速处置公共突发事件;

7、负责治超点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8、负责检测点治超人员的考核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点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治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

2、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点全面管理工作;

3、负责检测点的日常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检测点人员的日常考核;

5、负责审核检测点上报、下发的文件和报表;

6、负责组织对检测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

7、负责配合上级治超办受理举报和投诉信息;

8、认真完成值班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治超点带班班长职责

1、负责当班期间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治超现场突发事件给予协调解决,特殊情况应逐级上报;

3、协助、督促治超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当班期间治超人员的管理,遇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领导;

5、负责当班期间与收费、交警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6、做好交接班、信息上报工作;

7、负责当班期间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8、负责当班期间检测区域的环境卫生;

9、认真完成值班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超限检测员职责

1、按照程序做好超限车辆的检测工作;

2、做好超限车辆登记及资料整理工作;

3、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认真学习治超业务知识;

4、负责超限检测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负责对司乘人员进行治超宣传和咨询工作;

6、遇到重大、突发及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大队路政清障员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2、负责实施道路清障工作,按规定收取清障费,并做好详细记录;

3、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4、负责清障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票证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组织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组织路政许可申请的现场勘验工作;

3、负责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4、负责各种票证的管理工作;

5、具体办理票证的领用、发放工作;

6、负责建立和规范票证使用台帐,做好收集归档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③ 请问高速公路清障归交警管还是路政管

道路清障是交管部门(交警)的职责。发生调整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其物资由他们的专门清理队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车主承担。

④ 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负有清除路障的职责求解

近年来,随着道路和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大部分是由于人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但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除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外,往往还夹杂着道路上有诸如石块、土堆、柴草等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路障因素,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以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未认真履行确保道路畅通的职责造成他人损害为由,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有的法院认为,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路障,未尽到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安全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审判机关往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单独或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法院则认为,由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律师点评: 依据相关规定,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障碍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一、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障碍的法定职责 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胜诉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所持观点基本相同,即由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清除路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依据是国发[1986]9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上述观点由于没有正确理解“路障”的真实含义,因此其结论是错误的。 法律并未给“路障”一下个定义,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路障”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障碍物”。路障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交通安全或管制安装的障碍,如减速路拱、钉刺带等;二是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障碍,如占用道路施工、违章搭建等;三是杂物障碍,如石块、泥土、果皮、断树枝等杂物。在公路上安装第一种障碍,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或实施交通管制,只能由公安交通部门来实施;对第二种障碍,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有权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第三种障碍,公路上的各种杂物应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除,依据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3.1.4条的规定。根据《公路法》第35条的授权,交通部制定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其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据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路面上的石块、泥土、果皮等杂物的法定职责,《通知》中“公安机关负责路障管理”的规定不应包括清除路面上的石块、泥土、果皮等杂物,而仅仅是是指前面所述的第一种障碍与第二种障碍,否则,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需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了。 二、从《公路法》相关规定来看,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清除杂物的法定职责 我国《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43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这两个条款规定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其管理职责中应及时对其管理的公路进行巡视,提供符合公路规范标准的通行路况及环境,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障上路车辆高速、安全、畅通行驶。从逻辑上来讲,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当包括清除路障在内,否则不可能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与“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清除杂物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清除杂物是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个职责是无限度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其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对该条款如何理解,交通部交公便字[2001]66号关于对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答复:“《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个别省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清扫频率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公路管理局1998年养字第51号《天津市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2项第4条规定:“一类保洁路段保洁周期为一天,每日清扫一次。”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如果能够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依法做到了定时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的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应对路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否则,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王葆兵

⑤ 路政的主要职责

交通部颁布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概括了中国路政的职责:
(一)宣传、回贯彻执行公答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能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规定,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能如下:
(一)管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机关党的工作。
(二)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负责组织拟定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拟订铁路、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国家铁路局参与研究铁路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拟定民航、邮政行业规划,交通运输部负责衔接平衡。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草案,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部门规章。铁路、民航、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后,由交通运输部上报或发布。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五)负责拟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工作。
(六)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运营管理工作的职责,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七)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和防抗海盗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重大海上溢油、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提出铁路、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拟订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九)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内设机构职能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根据《水利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内设8个处,各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处
1、协助办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防办行政及日常事务,对防汛抗旱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2、组织拟订防汛抗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归口管理水库防洪综合业务工作。
4、负责综合性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宣传,负责《中国防汛抗旱》杂志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国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和各级防办能力建设,负责防汛抗旱专项培训工作。
6、承担水利部反恐办的日常工作,承办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防汛一处
1、归口管理全国防汛和山洪灾害防御的综合业务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国和流域的防洪规划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长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负责长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闸坝、蓄滞洪区、水库、城市等与防汛有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组织编制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和长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长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4、掌握长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灾情,提出防汛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长江流域(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5、承办国务院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三峡水库管理联系会议和水利部血防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防汛二处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黄河、太湖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负责黄河、太湖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闸坝、蓄滞洪区、水库、城市防洪等与防汛有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组织指导蓄滞洪区、洪泛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江河湖泊清障和防御台风综合业务工作;参与黄河、太湖流域(片)防洪规划工作。
3、组织编制黄河、太湖防御洪水方案和黄河、太湖及其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指导和监督黄河、太湖流域(片)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5、掌握黄河、太湖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灾情,提出防汛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黄河、太湖流域(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防汛三处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负责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闸坝、蓄滞洪区、水库、城市防洪等与防汛有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归口管理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综合业务工作;参与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防洪规划工作。
3、组织编制淮河、松花江、辽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淮河、松花江、辽河及其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指导和监督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5、掌握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灾情,提出防汛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防汛四处
1、归口管理城市防洪综合业务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海河、珠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负责海河、珠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闸坝、蓄滞洪区、水库、城市防洪等与防汛有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组织编制海河、珠江防御洪水方案和海河、珠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指导和监督海河、珠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5、掌握海河、珠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灾情,提出防汛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海河、珠江流域(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6、参与海河、珠江流域(片)防洪规划工作;承办水利部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7、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抗旱一处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村、农业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地区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2、组织拟订有关抗旱工作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抗旱规划工作。
3、组织指导全国干旱影响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抗旱综合业务工作。
4、掌握、分析全国旱情、灾情,提出抗旱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落实抗旱救灾措施。
5、负责全国抗旱服务组织的行业管理。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抗旱二处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城市和生态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2、组织编制全国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库的抗旱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国家跨流域、跨省区的应急调水。
4、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江河湖泊和水利、水电工程的抗旱应急调度。
5、掌握、分析全国重点城市、重点生态干旱监测区旱情、灾情,提出抗旱决策部署和调度意见,指导、监督、落实城市和生态抗旱措施。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减灾处
1、掌握、汇总、核实、分析全国水旱灾情,与有关防总成员单位会商分析水旱灾情,提出灾情发布意见。
2、负责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中央水利防洪建设资金的综合业务工作,组织编制汛前应急资金计划。
3、组织指导全国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负责中央防汛物资的管理。
4、负责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防汛专用车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工作。
5、承担水利部抗震办的日常工作,承办中国减灾委、国家地震局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6、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路政的职能有哪些

路政的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8)清障职责扩展阅读:

路政的历史

1、殷商时期的路政

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2、西周与东周时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现了“道”字,到中后期出现了“路”字。

周人认为道路的优劣可以反映国家的兴衰。如《诗经 小雅》中记载“叔叔周道,鞠为茂草”,被认为预示西周衰亡;《国语 周语》记载了单襄子曾因陈国的司空不重视道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向周王预言陈国灭亡。

西周设司空,负责道路修建管理,并建立司空视涂的制度。西周还规定“立鄙食以守路”,有专人维护管理野外道路。

战国时,各诸侯国沿袭西周制度,由司空负责路政管理。

3、秦汉时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修筑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诏,地方路政沿袭战国时制度,由郡守、县令负责。

秦律规定:私移道路标志处“耐”刑;弃灰于路处以“黥”刑。

两汉时,大司空负责全国路政管理工作,管理体制沿袭秦制。修治维护道路成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务之一。

4、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对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视,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维修道路的制度。

5、隋统一全国后,恢复汉魏旧制。据《随书 百官制》记载:路政管理由尚书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县令负责。

5、唐承隋制,太宗下诏要求”率土之内,道路无壅”。代宗下诏,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巡视道路,管好道路。并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种及砍伐树木,路树缺损要及时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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