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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长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02 08:35:18

⑴ 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⑵ 矿山七项职责是什么

一是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抓住易引发十类事故的关键环节,严防透水、火版灾及大面权积冒顶等事故发生;强力推进“头顶库”、采空区和露天矿高陡边坡的专项整治;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顿攻坚;强化汛期安全监管。
二是大力推进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大力推进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三是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持续推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使用日事清的计划管理功能,记录所有安全问题,强化追责机制。
四是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是持续推进源头管控制度建设。持续加强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抓实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工艺工作。
六是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化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
七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⑶ 谁有矿山各岗位职责,还有规章制度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⑷ 煤矿机电矿长职责文章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内责机电运输设备容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参与审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审定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机电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中长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审核各种机电报表。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安全文件要求,组织机电工程设计、大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全措施的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参与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出机电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
5、及时调查、分析,发现矿井机电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落实解决方案。组织召开机电专题会议。
6、指导分管部门、区队编制实施机电技术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
7、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8、参与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处理,审查、上报机电运输事故报告。

⑸ 煤矿安全矿长职责是什么

一、矿长

(一)、职责范围

1.受执行董事委托,全面负责煤矿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关于煤矿行业的政策和规定,守法经营。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定。

3.负责组织制订煤矿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岗位职责、工作权限、薪酬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劳务用工制度,招聘相关人员,建立一个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统一、高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5.负责组织煤矿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和安全技术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和救灾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领导指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抓好设计、生产、技术、质量标准化、机电、基建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建立一个严格有序的企业规章制度系统。

8.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年度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一个经营目标保证系统。

9.负责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组织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10.负责企业文化和矿区环境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企业精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活条件和矿区环境,创建和谐、文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11.负责煤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 “一支笔”批钱,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股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2.负责组织制订营销策略,统一领导煤矿营销工作,积极开拓市场。

1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生产会,不定期组织召开矿务会议、矿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等例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⑹ 非煤矿山矿长的职责是什么

所谓煤矿五职矿长指的是: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属于副处级,因此称之为安全副矿长。

⑺ 煤矿上死了两个人,怎么追究矿长职责

不懂的别瞎说。
举报是到当地的煤监局或者安监局,公安局不受理,因为你是工亡事故,不是刑事案件。
常规的,就地免职,五年内再不能当矿长。罚款上年度年薪的一半。
至于是否坐牢,要出这个事情他在里面的直接责任如何,出事后有无瞒报破坏现场等等行为,这个要看情节,事故调查中,看看是否触犯刑法,如果严重,也是可能坐牢的,具体刑法条文上和司法解释都有界定。

⑻ 东辛采油厂矿长什么级别,有多大权利,职责范围,每个矿分多少个队

矿长是科级。主管本矿的生产一类的。每个矿有多少个基层队,那得根据本矿的编制来分了,一般会有采油队,地质,特车,测试,维修队等等吧,每个矿的人数也不是固定的!!

⑼ 机电矿长的职责是什么

管理全矿机电设备,机电运输能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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