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程序规定停止执行
⑴ 治安拘留后才发现被处罚人患有精神病的怎么做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所收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人。拘留所在收拘后,发回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答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⑵ 拘留证开出后发现因病不能执行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专行。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属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2)治安程序规定停止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⑶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盗窃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治安程序规定停止执行扩展阅读: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参考资料:网络—盗窃罪
⑷ 治安拘留从拘留所释放出来后没有给监外执行判决书 ,以后会执行吗
1、拘留期满,一般情况下拘留所会按时解除拘留,发放解除拘留证回明书,直接放人。
答2、如果存在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强制教育矫正措施的,拘留所必须将被拘留人移交给办案单位。
法律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⑸ 民事司法拘留不能超过60岁吗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会暂时中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时候,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司法拘留适用的条件很严格,是对恶意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⑹ 警察执法不公 去什么部门申诉
我来回答,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人民日报》[1997. 6. 27五版] 30915希望对你有帮助!
⑺ 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有病拘留所没收,病好后还需要去执行吗
可以不执抄行。
根据行政拘袭留所条例及细则规定:1、查验送拘人员所持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属于收拘范围。无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印章不清、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拘留所应当拒绝接收。
2、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人依法被恢复执行的,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收拘。
⑻ 为什么有些印章下面有一串数字,而有的却没有呢
有数字的使用的是新型防伪印章(金属章面,内置电子芯片)。没数字的是老式印章(红胶印章)。
现在大部分地区的公章上都加了仿伪码,这是全国统一管制的,不是哪个单位的特性。
钢章也就是新型防伪章要刻名字和一长串数字,红章即老式印章只需要单位名称就可以了。
新型防伪章基本上不改变规定的公章图文模式,但在不到2mm宽的章圈上刻制该章的地址、电话、注册工商局,甚至用章人的代码等信息,并使其随同印鉴显现出不可分割的可视文字,供受件人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系统当面核对真伪。
(8)治安程序规定停止执行扩展阅读:
印鉴的证卡和计算机管理
印章制成后配备一个证卡,证卡上储备有印章的全部图文信息,如公章的名称、审批单位,法人名称,单位地址、电话、传真以及供自动比对的印鉴、密码等。
使用加盖有公章的有价证券时,必须同时使用与公章匹配的证卡(公章的"身份证")并输入密码,供金融部门用计算机核对后,方能进行业务活动。也可不用证卡,只把印鉴存储到有关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印鉴数据库中管理,并可在局部地区或全国联网。
印鉴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及相应的软件已有多家公司研制并推向市场。云南印章公司推出印章防伪网络化管理体系,从印章的审批到制作、识别、查询全部用计算机管理,如建成网络,既可本地,也可异地电话语音查询、接受报失。
参考资料:防伪-网络
⑼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之后还会执行么按照咱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会执行的。
根据,《暂缓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果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执行。如果经过复议,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并且作出了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9)治安程序规定停止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暂缓规定》第二条规定: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并由该级法院的执行局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
暂缓执行的效力表现在二个方面:
1、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
2、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
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中,即应暂时停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
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暂缓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己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⑽ 治安拘留有几种情况 撤销行政拘留 暂缓行政拘留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 还有什么吗 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吗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以后是否要继续执行,取决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如果原行政处罚被撤销,自然不用再执行,如果没有撤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就依然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如果正当出省、出境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是否批准,由主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