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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1-01 13:38:52

1. 工业园区管委会能否列为行政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据

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列为行政单位。所谓行政单位,应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该法人地位的取专得,属依赖于法律的设定。工业园区本质上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专门为该特定区域的工业发展提供整体服务的机构。但涉及到进驻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等,均有相应级别的区县或省市职能机关审核批准,而不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所以,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具有行政单位的行政职权,不是一级行政单位。

2. 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介绍

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内业,是直属事业单位,容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几个头头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3. 公务员考试中工业园管委会业务岗是干嘛

(一)开发办:主要负责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园区建设,下设规划建设科、土地利用科,各科室主要职责是:

规划建设科:

1、研究制定园区开发发展规划;

2、负责园区建设规划选址、设计编制、评审、论证、报批工作;

3、负责园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预决算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及园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论证工作;

4、负责园区“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5、负责园区开发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二证》、规划红线图、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规划论证,设计评审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

土地利用科

1、负责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有关报批工作:

2、负责园区用地权属认定,办理征用地有关手续。

3、负责办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中有关土地回收、收购、储备、等有关工作。

4、负责园区开发建设的征地及补偿工作

(二)招商办:下设招商科、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招商引资及入园企业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招商科:

1、负责招商信息管理、建立园区招商项目储备库;

2、负责制订和完善园区招商的有关优惠政策,多形式宣传和推介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宣传推介;

3、开展招商研究和市场调查、项目预测分析工作;

4、负责联系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跟踪落实意向入园项目,促使尽快升格合同项目。

5、负责调查分析区域人才、土地、技术、能源等经济资源,为投资商建立良好环境。

6、跟踪各场次专场招商会签约项目落实情况及进展情况反馈;

投资服务中心

1、负责项目包装,编制和策划项目招商有关资料,

2、进行招商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对入园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办理入园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

4、为入园项目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及时帮助业主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5、负责入园项目开工投产的跟踪落实,建立项目业主联系制度。

(三)管理办: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及园区物业管理工作,下设综合科、公共事务科、财务科,各科室主要职责是:

综合科

1、负责园区管委会党建、精神文明、平安创建、工会、综治等有关工作;

2、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文件材料的拟写、审核、编印工作;

3、负责园区管委会信息反馈工作及信访调处工作;

4、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5、安排落实各项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做好记录

公共事务科

1、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2、完善各工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各项管理工作制度;

3、做好园区管委会与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报审工作;

财务科

1、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作好园区开发建设各项预(决)算,制定并监督实施各项开支管理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培植财源,依法理财,把好财务审核关。

2、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统计及日常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3、负责园区管委会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4、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负责园区管委会及三明市金园开发有限公司融资工作,向上争取园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4. 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公务员吗

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下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几个头头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5.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是什么级别

区管委是本级政府派出机构,赋予本级政府的相关职能的同等权限,基本上享有一级政府方面的管理职权,但它不是行政部门,不设人民政府。县级区管委一般是正科级事业单位,通常由县常务副县长担任管委会主任。

6. 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园区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属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7. 什么叫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具体工作是干什么的

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是指经批准后(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为园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统一规划、管理入园项目和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负责园区的人事、劳动、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园区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承担镇政府授权管理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是直属事业单位,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领导岗位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四、备注:
1、参公编全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是政府委托或受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 。
2、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8. 产业园开发区的管委会是由哪些部门组成的

管理委员会,一般又简称管委会,主要是指组织中执行某些管理职能的一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区域。
管理委员会职能机构:综合部党群工作部宣传和统战部
综合治理局科技创新局
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财政局规划
自然资源局建设与交通局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9. 化工园区管委会算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政府权力。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版案件适用权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否认了管委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10.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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