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自盗罪
⑴ "监守自盗"是定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应该是职务侵占罪!
⑵ 监守自盗判刑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监守自盗一般是指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⑶ 保安员监守自盗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是多少
根据《刑法》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保安员监守自盗更符合盗窃罪。
因为保安员其工作职责是对该单位的财物负有看护、守护的负责,与职务侵占罪中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具有一定的区别。保安员是利用了在该单位工作,对单位的环境熟悉的便利,故保安员的行为属盗窃。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⑷ 监守自盗是什么罪
监守自抄盗一般是指内部袭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⑸ 作为收银员监守自盗该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收银员利用系统漏洞窃取自己保管的钱财,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伙同他人利用看管仓库钥匙之便,窃取饭店仓库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来要看价值,二来如果他的同伙是根据工作的安排看管钥匙,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两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供参考
⑹ 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是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判例上曾有过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定罪判例。
附上以供参考
职务侵占罪:为了筹备一场体面的婚礼,在货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的潘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上百部手机。近日,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潘某被顺义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4日,顺义区天竺镇某货运公司负责人在核对仓库货物时发现,5箱共100部中兴牌手机竟然不翼而飞,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民警调取仓库中的监控录像发现潘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传唤到刑侦支队接受调查。潘某承认是自己盗窃了手机,他说自己即将举办婚礼。为了不被亲朋好友瞧不起,于是他决定铤而走险。但现在出事了,很后悔,称“对不起家人和未婚妻”。
盗窃罪:老板雇用一个无任何身份证明的年轻人替自己看管库房,库房内价值3万余元的童鞋反被年轻人盗走。昨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官当庭判决:被告人曹定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据了解,曹定云今年21岁,四川省乐至县劳动镇民主村2组人。2008年6月,曹来成都菏花池,想找当搬运工的父亲为其找工作。7月的一天,在荷花池经营童鞋生意的老板谢某见其聪明帅气,问明姓名后就安排他为自己看守库房,并将位于原成铁分局机关的10号库房钥匙交给他保管。曹趁谢老板忙生意之际,8月27日、9月2日,先后雇请搬运工从库房内搬走总价值为31500元的童鞋,并低价销赃,获赃款6850元。 9月11日,曹被抓时,赃款已全部挥霍。
⑺ 监守自盗比平常犯罪严重吗判刑多吗
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叫监守自盗。就是盗窃。1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