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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后治安

发布时间: 2020-12-31 21:27:56

⑴ 你知道从08年以后中国发生过哪些重大的自然灾害

汶川地震,汶川大地震,发生于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1秒(协调世界时5月12日06时28分04.1秒),震中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境内、四川省省会成都市西北偏西方向90千米处。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数据,此次地震面波震级达8.0Ms、矩震级达8.3Mw,破坏地区超过10万平方公里。截至2008年9月18日12时,大地震共造成69227人死亡,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力最大的地震,也是唐山大地震后伤亡最惨重的一次。震后中国政府宣布投入一万亿元人民币进行灾区重建,2012年初时任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宣布重建完成。

玉树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于北京时间2010年4月14日,其中震级最大的一次发生于7时49分,震中位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境内,其规模达到7.1Ms、深度为14公里。该地震导致至少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12135人受伤。县城结古镇全部停电,由于大部分建筑都是土木结构,重灾区结古镇附近西杭村的民屋几乎全部(99%)倒塌。此外整个玉树州的70%学校房屋垮塌。震后,当地民众与僧侣展开自救,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也展开了救援行动。

雅安地震 ,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东经103.0)发生7.0级地震,又发生了多次余震, 多地震感强烈,震源深度13公里,累计造成38.3万人受灾。这次地震处于龙门山断裂带最南端,有地下水报告异常。本次地震比汶川还要复杂,目前无法确定地震类型及是单层还是双层断裂,非汶川地震余震。四川省政府将4月27日定为全省哀悼日。

2010年西南五省,包括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干旱,2010年春季,西南5省面临世纪大旱,5000多万同胞受灾。这场少见的世纪大旱使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其中40万公顷良田颗粒无收,2000万同胞面临无水可饮的绝境。

⑵ 我08年因为色黄被拘留8年后才知道身份证可以查到我去过派出所请问对我的生活会有影响吗

行政拘留一般情况下无影响。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⑶ 关于08年后,中国能否变强!

你说的是部分,不能说整体..不能说整个中国都是这样的...要是哪个地方出现了这重情内况的话..那个地方长远发展容就慢了..但这是局部的..中国会满满重整体上来..然后慢慢具体化,慢慢变强的!哈鲁.葛罗利答.不得复制哦!!!!

⑷ 08年后中国处于一个怎样的形势

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趋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杨启先 2005-09-19 我主要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主要矛盾,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近期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走势。 首先,讲一下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主要矛盾。毫无疑问,我国的经济形势总体而言是好的,这一点从我国的宏观调控措施就可以看出来,从去年到今年,我国一直处于宏观调控时期,事实上,从1993年下半年出现经济过热政府就开始进行控制调控了。 宏观调控并不奇怪,因为我们也曾进行过宏观调控,但过去调控的结果往往会出现一种现象,经济增长必然有一个下滑的过程,下滑到一定程度再上去,但这一次的宏观调控到现在为止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上没有下滑,而且还略有上升。不仅经济增长速度没有下滑,而且其他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到现在为止表现也很好。比如,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通货膨胀,股价也比较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为什么这一轮宏观调控比较好?我认为主要体现在政策掌握的技巧上,首先是宏观调控抓的早,抓的及时;其次是这次宏观调控的力度掌握的比较好;第三是重点抓了举措,这次宏观调控的重点是两个,一是把资金供应从紧,二是土地供应从紧,这是宏观调控最主要的两个源头;第四是调控的进度控制的比较好。 当然,我国经济实际上还存在不少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往往是深层次的问题,这些深层次的问题不是现在或者是这一轮宏观调控中出现的问题,而是长期积攒的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深层次问题有哪些呢?我归纳为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几个明显的不协调,首先是供给与需求不协调,国家经济宏观上供给不协调,经济要顺利运行必然会受到影响;其次是速度与效益不协调,我们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效益却没有同步发展;第三是经济增长的目标与资源环境调节明显不协调,经济增长目标定的很高,但我们的资源条件却非常差,这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是相当大的。 第二,是从社会结构来讲存在三大矛盾,首先是就业不足的矛盾,劳动就业越来越困难;其次是城乡矛盾较大;第三是收入差距过大。 第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前景上存在三种潜在的风险,首先是财政风险,我们的财政有很沉重的包袱,这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其次是金融风险,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严重,如果长期收不回来这些账,就有可能出现危机;再次就是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着腐败、混乱的风险,现在由于改革没有到位,体制也不完善,极易出现诚信缺乏、贪污腐败的情况。 其次,我想讲一下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我认为,最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保持政策稳定,防止经济波动过大,使经济能够持续、快速的增长。 第二,调控的时间不能拖的太长,时间过长也会造成很大的波动。比如,1993年下半年进行的宏观调控是完全正确的,到1995年时基本上可以说是到位了。但在1996年春天,国内曾经发生了一次争论,1996年的财政性货币政策究竟是继续实行1995年前的双紧政策还是适当放松,增加一部分投资,激活经济、增加就业问题,当时理论界争论的很厉害。后来采取的是后一种意见,而没有采取前一种意见,结果导致1997年下半年出现通货紧缩,到1998年才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每年发一千多亿国债,一直到2003年物价才摆脱通货紧缩。因此,我们现在的宏观调控一定要稳,既要防止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反弹,导致经济重新过热与通货膨胀过高,又要防止压缩过多,出现通货紧缩。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经济中存在的种种社会矛盾。到现在为止,我们发展不协调、不平衡最重要的表现是这些年经济发展较快,而社会事业发展较慢,严重滞后。 第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力争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现在经济可持续发展遇到的最大障碍不是资金,不是市场,不是劳动力,最主要是资源。资源问题怎么解决?要靠提高科学技术解决。 第五,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各种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这是一个很根本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在对经济改革的估计有一种过高的倾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已经基本形成或者是基本建成,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成,而且差距还比较大。在这一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困难,会牵扯很多问题,要改变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非常痛苦的,但也是必须要经历的。 宏观调控改革手段已经初见成效,初次分配改革效果不错,已基本达到了效益优先、拉开差距的目的。下一步就是如何运作资源再分配的问题,而且还要在公平的前提下。其中,最难的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因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一种深刻的权利意义调整。现在要进行的调整是政府内部的横向调整,难度较大,而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直接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不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就很难推动。今后我们还要解决如何注意化解和减少社会风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步伐的问题;解决国企效益低下的问题;加快深化体制改革,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进入小康社会

⑸ 2008年以后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2 0 0 8年以来修改的法律与新法(根据全国人大网页归纳,不包括对条约的批准,可能有差错、遗漏)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08年以后的中国

龙要腾飞了 总要做点复动作制~~
中国在崛起 ....
重建的四川 会更富饶 ...
奥运会使中国更进一步 ....
中国人民又团结起来了
...
看到中国人民团结 真的很感动 ....
接下来中国要统一啊 .... 台湾是我们的 ...不回来就毁了它~
....
只要中国人民能团结 就能搞定一切!

⑺ 这个社会是啥时候开始变得现实的自从2008年以后。我就找不到不要钱的女友了!是从08年开始的吗

这社会 哎 越来越现实了

⑻ 2009年以后,深圳的治安情况怎么样了是不是很乱

是没错,深圳是有点乱,比不上澳门啦。看电视新闻几乎每天都有抢劫案等专等,不过也不用担心,属保护好东西就好了,我来深圳几年一次也没被抢劫、盗窃过,放心吧,小心一点就应该没事,如果每个人都被抢的话,还有那么多人来深圳吗?

⑼ 2008年之后世界怎么了,好复杂啊头都大了。

一成不变的世界就无趣了。
有挑战我们才会奋斗啊~

⑽ 多年前已被处罚的治安案多年后还是否要双重追究

多年前处罚的治安案件,是符合当时的治安管理条例的,所以多年后不会双重追究责任的,所以我们做事冷静,要合规合法,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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