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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30 19:45:08

⑴ 森林公安局为何不与大公安合并

森林公安局因为其特殊的职能属性,与普通公安局在工作上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合并入普通公安队伍,而是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草局的双重管辖。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1、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拟定森林公安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2、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办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优抚工作,归口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3、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警务督查,督办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4、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5、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指导林区禁毒工作,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法制建设。

6、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装备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情况,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

8、负责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和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10、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国家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指导边境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负责国家扑火物资储备的管理和调拨等工作。

11、督促各地查处重要森林火灾案件,组织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12、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

13、指导全国森林防火科技建设,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领导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森林公安局职责扩展阅读:

一、森林公安体制状况

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森林公安体制改革难

1、受部门干预,森林公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体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是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职能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2006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是,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2、合理利用警务资源,树立森林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和权威难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警车必须警用、警管、警驾,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执行警务活动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3、外行领导森林公安,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难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存在执行和落实难,特别是以下方面执行和落实更难:

第一、执行统一考录制度落实难。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第二、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供养体制不顺,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第三、执行统一纪律要求落实难。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应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第四、执行规范机构设置落实难。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第五、执行规范编制管理落实难。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至今已两年多,全国好多地方到目前为止,还未按文件规定落实。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贯彻落实。

4、受部门利益保护,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即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体现难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的规定都不能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之所以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和身份复杂的情况,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保护。林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自己作为唯一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既要控制森林公安又要让森林公安发挥作用,在立法上设计出《森林法》第20条,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

⑵ 厦门市森林公安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厦门市森林公安局是正处级别的单位。

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森回林警察支队)答成立于1982年6月。为市政园林局直属行政机构,同时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实行市市政园林局与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实行两级垂直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国土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2)森林公安局职责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录用标准:

民警一般要求公安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招录,包括笔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 、考察(政审)等流程。

录用后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森林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⑶ 森林公安局跟普通的公安局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职能不同。森林公安局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3)森林公安局职责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 扑救森林火灾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吗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森林公安局单位怎么样权利大吗

森林公安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局,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兴”。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森林公安主要承担着五方面职责:
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
三是根据林业部门授权,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全国森林公安统帅部和全国森林防火参谋部。从各地看,全国有一半的省区森林公安机构与森林防火部门也是合署办公。即使机构分设的地方,比如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等职责。
五是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⑹ 森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1、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新林安字(2002)125号文件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三)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其它职权: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依法享有当场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技术侦察权等。
2、根据博州公通[1999]16号文件精神,承担各林场以及偏远山区、林区(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区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护区及阔克巴斯套区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⑺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还是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7)森林公安局职责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⑻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⑼ 请问森林公安是怎么上班的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森林公安局职责扩展阅读: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

林区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森林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发〔2003〕234号),对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文件规定,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队伍正职领导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

要加强对各级森林公安机构领导的考察与管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森林公安队伍主要领导进行考核。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积极增加森林公安经费投入,支持民警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将森林公安工作纳入当地公安工作统一范畴,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

⑽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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