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责任
1. 纪检监察什么是失职,什么是渎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来对本职工作不源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 失职和渎职有啥区别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失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专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属,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词语)
3.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 什么是渎职责任
渎职责任是指专业服务者(例如医药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原告必须提示被告在专业领域接受的标准下出现失误,在二十世纪晚期,愈来愈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门技师,在渎职诉讼案中成为被告。(法律词语)
种类:
一、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
来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源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6. 失职与渎职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主观目的区别。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区别。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
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
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客观条件具备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备必然性,不易酿成严重危害,因行为人极端不负责任或故意放纵,使之导致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渎职的责任。
4、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
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明文规定。
(6)渎职责任扩展阅读:
一、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来不一样。
失职主体是工作源人员,范围较大。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严重程度不一样。
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一些。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3、结果不一样。
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参考资料
网络-失职渎职错误
8. “失职”与“渎职”区别那个严重
“渎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失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渎职”严重。
(8)渎职责任扩展阅读: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9. 公务员有渎职行为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答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10.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一、概念与联系不同
1、失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2、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1、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
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2、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公务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
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三、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
1、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
2、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