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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局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30 05:39:31

①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省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正常运行和机关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党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政治部下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总队)。
(一)干部处
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市、州党委负责对市、州、分院领导班子以及后备干部的考核、配备、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承办全省检察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办理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政治工作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以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省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宣教处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日报》甘肃记者站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承办全省检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三)警务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负责办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和警用装备;负责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管理省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侦查监督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掌握和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负责对铁路检察的联络工作。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公诉办公室
对外代表省院公诉部门,统一对高检院公诉厅、死刑复核办、同级公安、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业务单位和部门行使联系、沟通和协调的职责;负责全省公诉部门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调研;负责抓全省公诉案件质量,组织对全省公诉工作的考评、专项检查;负责全省公诉干部培训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观摩庭评选等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负责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工作,省院公诉部门内部的工作协调分配。
五、公诉一处
分管兰州、兰铁、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矿区的检察系统相关刑事案件。负责对上述地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由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承办由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上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个案的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公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六、公诉二处
分管白银、定西、天水、陇南、林区、平凉、庆阳、临夏、甘南检察系统的相关刑事案件。负责对上述地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由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办理由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上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个案的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公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七、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综合处。
(一)侦查一、二处
负责省院直接受理的厅(局)级贪污贿赂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检察长决定办理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对市州分院大要案件的指导、协办工作;需省院配合的省内及省外协办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侦查人才库中确立的侦查专业人员在大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侦查中开展指导、案件质量把关等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提高侦查技能的帮助指导;负责对各地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二)综合处
负责对全省反贪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反贪贿赂统计报表、信息分析、大要案备查、案件线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反贪贿赂工作情况综合、组织编发有关内部刊物,经验总结,起草综合性文件工作。负责全省侦查一体化和全省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追逃工作。负责全省反贪部门侦查人才库建库的相关工作;负责贪污贿赂案件质量考评、档案管理工作、保密检查。
八、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和督办;承办由省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的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审查对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高检察院控告、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和检察信息技术工作的指导;参与管辖案件的现场勘验,对搜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疑难案件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复核、复验;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审查;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检察技术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承担检察机关执法中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组织、协调开展检察理论和专题调研;研究提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建议;参与有关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对下级检察机关请示的有关执行法律、政策问题的批复意见。起草向高检院请示的有关执行法律、政策问题的报告;编辑检察刊物、《甘肃检察年鉴》、选编《检察业务资料》。
十五、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财政部门补助全省检察系统的办案、装备基本建设经费及侦查技术设施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各项业务、基本建设、事业单位经费的申请、核算及各种车辆、装备器材、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负责省院机关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省院机关环境秩序管理、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本区域治安综合治理及街道办事处的联络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省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

②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传真通讯、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地级党委负责市(州)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省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省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省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警务处、检察官训练局。
(三)侦查监督处
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省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下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公诉一、二、三处
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省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省内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处、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处。
(六)反渎职侵权局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省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七)监所检察处
指导、监督全省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进行监督;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服省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全省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十)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检察技术处
指导全省检察技术工作;负责省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下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重新鉴定工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对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省检察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向院领导提供指导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省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十三)纪检组、监察处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省计划、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助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和调配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省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办理、审批、管理、监督、统计、查询于一体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③ 监察、纪检、审计的区别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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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部门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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