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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室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30 05:38:29

A. 辅警年度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个人及在**县***镇派出所实习的五名同学,向**县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各级领导对我们实习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镇是**县的北大门,紧邻***,是一块人杰地灵、物产丰富的风水宝地。其中,手抓羊肉和毒贩子更是闻名遐迩。而***派出所作为**县唯一一个公安部一级派出所,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我为自己能进入这样一个先进集体而感到骄傲和自豪。经过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使我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学到了许多课堂之外的知识,业务技能得到显著提高,“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心中根深蒂固。这与各级领导对我的照顾关怀、指导教育是分不开的。下面,我就已经结束的第一阶段实习工作作以总结: 一、群众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最初的工作中,我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不在工作时间饮酒,不酒后驾车,不参与赌博,从而疏远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走了“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路线。为了搞好群众工作,真正做到令群众满意,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批评的基础上,根据所长的指示,我痛定思痛,痛下决心改正了以前只喝啤酒不喝白酒的不良习气,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白酒这一新领域苦练基本功,痛下真功夫。奋发图强,知难而上。除每周周五、周六、周日积极参加所里举办的白酒竞赛外,业余时间不定期的在实习警员和协警中组织啤酒比赛,借以交流拳术,切磋酒量,形成一股赶、比、超的学习新高潮。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经过不懈努力,创造出一人喝翻四个农民兄弟后仍能驾车处警的光辉业绩。切实拉近了和群众之间的距离,密切了警民关系。并提前完成了所长制定的四个月后成酒家的任务。为此,所里各级领导对我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通过民主选举,二00八年一月一日,所长签署一号所长令,任命我为新一届***派出所的“酒主席”。 二、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一根本路线,我不畏严寒,不顾疲劳,跟着所长走门串户,做到了住在所里,吃在农家。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针对辖区内特点,我及时制订了工作计划,将夜间巡逻的重点放在了羊肉馆子里,在确保夜间安全的同时又拉动了***镇的经济增长。被群众亲切的称为“百姓的贴心人”。 三、在生活上,继续发扬我党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每日坚持饮用貌似优酸乳的井水,坚持食用一日三餐的咸菜(咸菜稀饭、咸菜面片、咸菜拉条、咸菜臊子面……),并保证一天至少上四次厕所,既排除了体内毒素还自己一身轻松,又为来年春耕大会战提供了丰富的有机肥。我的事迹被所里树为典型,并授予我“毛主席的好战士”荣誉称号。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前不久发生的兄弟俩提着菜刀干仗一案。当时考虑到被害人的女儿与我岁数相当又容貌娇好,为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案情,我决定牺牲自己,以个人名义打入其家庭内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遂。这说明我的群众工作做的还不够好,业务水平还有待于提高。第一阶段的实习工作已经结束,第二阶段的实习即将开始,面对新挑战,新压力,我将继续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十七大精神,努力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以待来年在酒场、情场和官场上有新的突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该文章《辅警个人工作总结范文3篇》来源于出国留学网,网址:https://www.liuxue86.com/a/3361056.html

B. 四知四清四掌握的主要内容

四知:对辖区常住居民家庭知基本情况、知家庭经济就业情况、知家庭成员政治表现、知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情况。

四清:对辖区人口做到居民就业情况清、重点人员情况清、流动人口情况清、贫困群体情况清。

四掌握:对辖区情况做到掌握基本情况及社情动态、掌握宗教管理状况、掌握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类积极分子发挥作用情况。

C. 驻人民法院警务室工作职责

某社区警务室2015年工作总结范文已传附件,请参考,望采纳警务室2015年工作总结.txt"wealth="0">

D. 警务室民警岗位风险点

持刀抢匪...

E. 警务专勤人员职责是什么

一、宣传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内村民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创建和谐警区。二、版开展巡逻防范,权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三、协助警务室民警调解民事纠纷。四、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时,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了解掌握社会动态、搜集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现上访等问题及时报告。六、了解辖区人口变动情况并协助民警为居民办理户口、身份证等相关事宜。七、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活动。八、认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活动。

F. 驻人民法院警务室作职责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回学管理,根据《中华答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聘任制书记员工资比较低,不是什么好工作,就是打工,聘任期限结束就走人

G. 警务室和派出所的工作职能有什么区别

警务室是派出所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前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内和纽带。警务室以辖区容派出所管理为主。警务室民警负责对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H. 如何做好保安巡防工作

做好保安巡防工作的要点
保安巡防,是指保安服务公司依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或其所属的某一场所、部位,进行巡视、检查、警戒,发现、纠正和防范影响内部安全的各种因素,以保证客户单位安全的一项保安服务活动。
保安巡防的主要特点
1.活动性。这是保安巡防最显著的特点。为了保证客户单位的安全,保安巡防人员多采用徒步或骑车的方式,围绕有关场所、部位、路段进行巡回游动,防止发生各种问题。
2.主动性。相对于门卫保安、守护保安这类“被动式守护”而言,巡逻保安服务则是一种“主动进攻式”的守卫。它通过对客户单位一定范围或区域的巡逻观察,主动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巡逻效果与责任心是成正比的,巡逻中积极认真,工作细致,责任心强,发现各种可疑情况的机会就多;反之,消极敷衍,该发现的问题也许就发现不了。
3.机动性。保安巡逻不是机械地重复运动,而是有选择、有重点地对治安情况复杂、容易发生问题的场所以及要害部位进行巡查警戒。在时间、空间、方式方法上据情而定,没有固定的条条框框,目的是要收到最佳的巡逻效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保安巡逻应采取的措施
1.定线巡逻:指巡逻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进行有规律的往返巡视和检查。即巡逻人员从A点出发到B点,然后再由B点沿原路返回A点,进行顺线和逆线有规律的巡逻。
2.乱线巡逻:也叫不定线巡逻,指巡逻人员在其责任区域内根据巡逻任务的需要,自由选定巡逻路线,往返曲折地进行巡逻。这种巡逻方法有利于调动巡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不易被了解、掌握,又便于将易出问题的部位纳入巡逻人员的视线。
3.定线与乱线结合:指在巡逻中,根据具体情况,巡逻人员交叉使用定线巡逻和乱线巡逻的方法。这种方法使用得好,更有利于对时空的控制,更能达到全方位防范的效果。
4.点与线相结合:所谓的“点”,是指巡逻范围内的较重要的部位或容易发生问题、防范薄弱的环节。“线”,是指若干个点连接起来形成的巡逻延伸线。点线结合,就是既要在“点”的小范围开展有重点的巡查、警戒,又要在“线”上穿行,巡回控制,做到既重点巡查点,也顾及了线。
5.“三点”式巡逻列队:是指在巡逻中,参加巡逻的人员以三个点组合组成巡逻队式,每点为一个巡逻小组,由二至三人组成,每点间距10至15米。此种巡逻队列,可以增加巡逻人员的视野广度,扩大巡逻的覆盖面,减少对巡逻地段时间与空间的失控,并有利于增强整体作战的能力。
6.“中”字型询问阵式:是指在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需进行询问时,采用“中”字型阵式,将询问对象纳入“中”字当中,这样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夺路逃跑,又可以对其四面夹击,倘若其铤而走险,也可减少巡逻人员的伤亡。
保安巡逻应注意的事项
1.执行巡逻任务时,白天要挺胸阔步,自然大方;夜间要保持肃静,做到眼明、耳灵、脚轻,仔细判明各种声响、气昧、光亮和可疑征状。巡逻时要机警灵敏,沿墙边或树木阴影处行进,注意避开灯光,以隐蔽自己,达到我先见敌、敌难见我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在职工、居民住所的窗下、门前逗留窃听,以避其嫌。通过墙角时特别要提高警惕。夜间行至墙拐角处,应提前放慢步伐,稍作停顿,先利用墙角的暗处观察行进前方的动静,待没有发现可疑和特殊症候时,再拐弯通过,以防犯罪嫌疑人的突然袭击。
2.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巡逻勤务,遇有情况时,要相互支援,发挥集体力量的优势。巡逻保安员之间,白天可采取目视、手势进行联络;夜间可用击掌或手电筒闪现的方法进行联系,但事前要约定好信号和暗号。距离较远的,应用对讲机联系。
3.巡逻必须采取走停结合,耳、目、鼻并用,时快、时慢和突然改变行进方向的办法。对于治安情况比较好的巡逻地段,可采取穿行而过的方法;对于治安情况比较复杂、或比较偏僻的地区,则采取一次或多次的不定时折返、杀回马枪式的巡逻方法;对于巡逻区城内重要目标、要害部位多或繁华场所的外围,要采取有重点的、反复循环巡逻的方法。发现可疑情况时,应严密监视,认真观察,加强控制,防止犯罪发生。
4.在巡逻中,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处理问题时,要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开导,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如:“对不起,我们有规定,巡逻中不准擅自离岗,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对不起,耽误了您的时间,请谅解!”等。禁用污言秽语,严禁刁难、打骂或威胁群众。
5.巡逻要注重效果,防止走过场。巡逻时要明确巡逻的重点时间,重点部位和路段,做到在时空上不断档,使保护目标始终置于保安人员的有效控制之下。要经常分析研究一定时期内巡逻的重点及主要任务,及时调整巡逻力量与方法。保安人员要认真遵守巡逻中的各项纪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微小的疑点。注意巡逻人员的合理组合。每一个巡逻小组中,有一定社会经验,有一定应变能力和身体素质好的保安人员应占一定比重,强弱搭配组合,以形成较强的行动整体。
巡逻中突遇紧急情况的处置
1.遇到现行犯罪,应立即提出警告,并迅速将其擒获;若犯罪嫌疑人不听制止,气焰嚣张,或有逃跑可能,则应立即发出救援信号,请就近保安人员或客户单位及公安“110”前来支援或处置;如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要尽快组织人员追拿,并报告客户单位及“110”,要注意记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2.在巡逻区域内遇不法侵害和灾害事故,应立即拨打110报警,马上报告客户单位,同时向其他保安人员发出请求支援信号。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维护好现场秩序。需要抢险救灾的,应积极参与抢救人员和财产。保安员在维护现场秩序时,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不法分子趁乱打劫,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I. 居住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吗

要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居住证明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证明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相当于暂住证。居住证明现在似乎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是公民带上有效的资料到当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机构办理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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