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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的基本性质

发布时间: 2020-12-29 19:00:14

㈠ 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具体点

中国公安机关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㈡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刑事还是行政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的基本性质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别

1、概念比较: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为性质: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是其情节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而刑事违法一般是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3、处罚:

一般性违法:一般是行政拘留15日以下、罚款、查封扣押、没收等等。

刑事违法:人身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节书是什么性质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组织当事人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治安纠纷的活动。可见治安调解是行政法授权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一种职能,属于行政调解。

首先应当认定治安调解结案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显然,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也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结案的一种法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治安调解既然是国家行政法授权的,所以,公安机关履行治安调解职能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在法律救济途径不明确的情况下,其救济的途径应当适用现行行政法来调整。治安调解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调解条件、调解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治安调解)及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其调解的合法性应当同样受到法律的监督;当事人对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后的法定救济途径也不应被剥夺。
现行《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治安调解可以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如果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可作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处理。
有待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治安调解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人民调解法》就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制履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对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安机关查处治案件的效率和权威性,而且解决了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又上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的困惑。

㈣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什么性质规范性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作废了,现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㈤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是行政违法,不是犯罪。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程度再严重些,就进化为犯罪,受刑法调整了。

㈥ 治安管理局是哪种性质的单位,主要负责什么。

属抄于公安部。
负责指袭导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治安部门管辖的一百多种刑事案件的侦破。
拓展: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五种,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㈦ 治安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一般包括以下职责:
1.维护管区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文明值勤;
2.负责管区内的治安防范、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纠纷调处;
3.负责管区内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协助刑事案件的侦破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
1.警告。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错误,保证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处罚,主要针对初犯、偶犯、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应该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强制措施的训诫。

2. 罚款。公安机关勒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惩戒其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对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共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铲除其所种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输、买卖、使用罂粟壳的,除处以收缴、拘留外,可单处或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对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除处15日以下拘留外,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较重处罚。这主要是针对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拘留在性质上不同于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㈧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是什么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回是公答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

派出所是属于行政机关。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

(8)治安管理的基本性质扩展阅读: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代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公安(分)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派出所不是政府职能机关,公安(分)局是政府职能机关。但从主管部门讲属于政府机关。

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㈨ 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一、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分支。行政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涉及公安、税务、工商、邮政、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非常庞杂的体系。有些是专门的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是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法的条款。如:《禁毒决定》中的行政部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称为治安处罚,而适用其他行政法的处罚则称为行政处罚。广义上说,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类型。
二、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3 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㈩ 治安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一般包括以下职责:
1.维护管区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文明值勤;2.负责管区内的治安版防范、权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纠纷调处;3.负责管区内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协助刑事案件的侦破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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