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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牢狱

发布时间: 2020-12-28 22:00:52

1. 监狱警察能维持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对人民警察各个警种的职责既有共同要求,同回时又有明答确分工。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安警察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持社会治安,监狱警察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改造,
但如果发现对国家、集体和人民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义务进行维护和制止。

2. 治安拘留一般在那里执行,里面什么情况

区或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治安拘留,里面具体情况不详。

3. 拘留期间通常要干嘛拘留的环境是不是就像蹲监狱

拘留所是没有判刑的时候,管理比较严,自己活动空间较小。不会有车间让犯人参加车间劳动。可能经常被提审。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治安牢狱扩展阅读

监狱的功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4. 看守所和监狱有什么区别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4)治安牢狱扩展阅读:

看守所收押对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监狱收押对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5. 进看守所5天(治安违法)会剔头吗

拘留不用吧,我在拘留所没看到男的剃头,犯罪进监狱才剃头吧

6. 如果出事,被治安大队,不经过拘留所,能直接送看守所吗

1、拘留所是治安(行政)拘留所,他拘留的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回法条例》的人、法院答执行回转的,不履行已判决文书的人、其他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这里拘留的人都是一种处罚,拘留是最终结果。 2、看守所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他们是违反了《刑法》,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过程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临时措施,当法院判决后就要转交监狱执行徒刑(残刑在一年以下留在看守所执行)。

7. 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可以去监狱探监吗

可以去监狱探监,《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回属答、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凡到监狱会见罪犯的人员(以下称会见人),必须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写明与犯人关系的证明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经监狱狱政科审查批准后,办理会见IC卡后,凭会见IC卡会见,会见一律在会见室进行。
2、会见犯人,只限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原单位领导和其他对罪犯帮教有利的人要求会见罪犯,须经狱政科和监狱领导审查同意。社会团体代表、知名人士的会见不受限制,但必须有监狱人民警察全程陪同。

8. 治安拘留15天在牢里都干什么

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8)治安牢狱扩展阅读:

治安拘留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2、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3、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9.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押监狱,而是要流放千里之外

在很多的电视剧中我们都会看到什么人犯了重罪就会被流放到千里之外,可是这个时候人们就不禁好奇为什么不把犯人关押而是要流放呢?关于这个问题想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最后就是有利于国家治安。那个时候监狱疏于防范,很多盗贼都越狱,更有甚者劫狱,这些人流落到社会,对于治安是一个重大的危害。而且将犯人他们集中关在一起,也难免他们不发生暴动,一旦他们暴动对于统治都是一种不利影响。而流放就不用考虑这些,因为这些人在途中就因为各种原因死亡了,就算到了流放地也因为环境的恶劣病逝,所以不用担心他们暴动,再者他们在边境也起到对于边境的守卫作用。

好了小编就先写到这里,欢迎留言。

10.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中的四个严禁

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
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
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
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 规范拘留所民警的执法,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条例对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二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执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拘留所民警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规范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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