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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

发布时间: 2020-12-28 20:21:13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处罚如何执行

由公安机关开具决定书和罚款票据,交由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按每日3%增长罚款。

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答案:ABCD(全选)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专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属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二项及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五十条第二款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该情形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进行阻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能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信息: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简述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有:全部14名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第一次犯错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人,孕妇,母乳喂养的母亲。

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况特别轻微;

(2)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并了解被侵权者;

(3)被他人胁迫或欺骗;

(4)主动移交案件,如实告知公安机关;

(5)有功的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较重的处罚:

(1)后果更严重;

(2)煽动,胁迫,欺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3)对举报人,原告,举报人或证人进行报复;

(4)他在6个月内受到公安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5. 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属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5)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扩展阅读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1.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2.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3.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5.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6.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7. 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8.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9.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10.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11.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12.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13. 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4. 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15.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16. 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17. 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18.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19. 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 “阻碍执行职务”是《治安法》的第几条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内以下罚款;情节容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7)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扩展阅读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8.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执行、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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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些人员一般不裁定或不执行拘留

已满14岁不满16岁、满16岁不满18岁、70岁以上或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拘留。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也就是说刘某18岁生日当天违法,按照法律规定还属于未成年人,生日后一天就属于成年人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9)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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