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一职责
1、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权利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1)法院第一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㈡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改判吗
关于改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在开庭时,双方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的评定以后,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法院第一职责扩展阅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
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基层人民法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立案庭 :
1、依法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4、收取诉讼费用,或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手续。
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林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管理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5、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三、 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2、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四、 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延伸帮教、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3、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 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国家赔偿;
3、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六、 执行局:
1、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七、 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参与上级法院组织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协助院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 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职能:依法审判各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庭工作事宜。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
(一) 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等;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 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 执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1、本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㈣ 法官判错案该怎么处罚
法官判错案,需要看是否是故意行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4)法院第一职责扩展阅读:
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1、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
2、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㈤ 关于法律的问题
1、“现在听说要关两年半,这合法吗? ”:这样“听说”,是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的;但具体如何判刑,还要看具体情况。
2、“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交通肇事罪的处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你亲戚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如果认定你亲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你亲戚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交警认定你亲戚负事故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被撞都全责时):你亲戚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刑事责任,不会坐牢的了。只有民事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你亲戚责任的,可能赔偿10%——40%),对方全责时你亲戚赔偿10%就行了(对方是行人时。如果对方也是机动车:对方全责时你亲戚不用赔偿了)。
4、如果是你亲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你亲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你亲戚有自首、积极救人、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的,如果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有可能判缓刑;不用“关”了。
另:楼上朋友COPY都是些什么东东?连俺这局外人都看晕了,不让楼主烦呀?人家有急事呢。
㈥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㈦ 司法局和法院是什么关系
二者没有关系。
司法局和法院的职责不同。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的管理指导、法律援助、调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等工作。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负责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接受抗诉进行再审。
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肩负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全国每年的普法、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对通过考试后担任律师、公证员的管理、法律服务人员(148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管理。另外,个别市级司法局还要管理同级监狱、劳教所。(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个别监狱、劳教所之外,一般来说、监狱、劳教所都直接归省级司法厅直接管理,而不由所在地的司法局管理。)
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是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7)法院第一职责扩展阅读: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5,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8,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9,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11,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13,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5,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