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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矿长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26 10:55:53

1. 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 煤矿矿长助理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总工程师是负责整个矿的技术工作的,还是做日常具体工作的,是组织生产方案的制定、审批、技术方法的改进、安全措施的制定、施工工艺的改进等大的技术、安全方面的工作;
生产负厂长的职责:制定施工生产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生产技术革新等,是具体生产过程中的负责人;
坑口主要是个保障性的工作,负责井下人员的所有日常的工作准备、保障等工作。

3. 如何当好煤矿生产矿长

抓好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

4. 煤矿矿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五)、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至少7天检查一次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七)、通风瓦斯检查记录,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一矿多井的矿,井长、井技术负责人也必须签字、审阅。
(八)、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十六、反风设施检查制度: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反风道、反风门等完好情况,离心式主扇风硐闸门、提升绞车等的完好情况。
(三)、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七、巷道贯通制度:
(一)、巷道贯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二)、两条预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要预设好风门,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三)、贯通时,要有通风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四)、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坚持检查停掘的工作面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掘进,只有贯通巷道两侧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方可放炮贯通。
(五)、贯通时,由通风管理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巷道贯通要有记录。
十八、井下自燃火灾防治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三)、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自燃发火期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不自燃矿井煤层也必须对结束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必须永久封闭。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每周对采、掘回风道、采区上隅角、矿井总回风道、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CO检查;如发现有CO,必须班班检查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煤炭管理部门。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自燃发火记录。
(六)、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防尘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矿井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
(二)、煤尘爆炸性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三)、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四)、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五)、矿井的绞车道、矿井的总排风道、矿井的主要回风道要定期清扫煤尘、并装车运走,以煤尘不堆积为准。
(六)、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
(七)、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以上仅供参考

5. 煤矿机电矿长职责文章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内责机电运输设备容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参与审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审定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机电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中长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审核各种机电报表。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安全文件要求,组织机电工程设计、大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全措施的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参与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出机电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
5、及时调查、分析,发现矿井机电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落实解决方案。组织召开机电专题会议。
6、指导分管部门、区队编制实施机电技术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
7、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8、参与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处理,审查、上报机电运输事故报告。

6. 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煤矿矿长

做一名合格矿长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三)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方可任职。
另外:
一是要提高执行力。对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到位。令必行,禁必止。
二是要讲境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宽大胸怀和良好素养感染广大干部职工。
三是要转观念。传统管理主要是一种粗放、消极、被动的管理,而自主管理是一种精细、积极、主动的管理。作为矿长,就要不断适应转型,从传统的思维、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中解放出来,改变我们过去存在的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以挂代管的管理手段,从人性化管理出发,采取服务、引导、咨询的方式,充分尊重人、相信人、理解人,保护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升华自己的管理思想。
四是要具备基本素质。具备发展战略在本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能力、上级要求在矿贯彻的执行能力、实现目标的组织能力和科学的决策能力。要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对内部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既要继承传统,“古为今用”,又要敢于突破,“推陈出新”。各种管理要简单、直观、有效,采取人性化管理的方式而尽可能少用处罚的方式,大力推行人本管理,善于依法治矿,以制治矿。要认真履行矿长权力。在这个角色中,对上,把上级交给的任务,不打折扣地完成好,使组织满意。对下,要把权力运用好,实现职工收入增加,安全稳定,职工信赖。要有敢抓敢干、一抓到底的作风。特别是在安全管理上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坚持原则,对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态度鲜明,领导者要敢于揭露矛盾,并不断解决矛盾,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敢于揭丑亮短、敢于批评碰硬的良好作风。
五是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动意识。要适应管理转型的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干好工作的强烈意愿。要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承担起自主管理的职责,把工作干好,把干好工作当作人生需要、事业追求。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目前的安全生产条件下,责任心和事业心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心中是否时刻装着安全,把职工生命放在第一位,是矿长责任心和事业心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要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学习和接受新技术、新工艺。尤其是当前宏观改革调整加快,集团公司发展日新月异,煤矿生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矿长的专业知识、政策知识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只有跟上集团公司发展步伐,不断学习,不断创新,才能卓有成效地驾驭本矿的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求知于书本,更要求策于实践,求教于职工,学有所获,学了就用,用有所成。围绕正在干的事情,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用前瞻性的眼光指导学习,围绕管理转型要求,不断增加知识积累,完善知识结构,做到厚积薄发,突破管理难点,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强工作的能动性。
六是要能够带出一个合格的自主管理群体。自主管理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激发群体功能。作为一名矿长,既要能干事,还要能共事,用境界和本事,带出自主管理的团队。一要加强党政正职之间的沟通。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决策前预先沟通,正常工作定期沟通,努力达成共识。二要加强正副职之间的沟通。要集思广益,不搞暗箱操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取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集权与放权的关系,落实工作的终端责任,使班子的每一名成员释放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履行职责。凡是副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让他们独立思考,独立解决,不要干涉,做到放手、放心、放权。

7. 作为煤矿生产副矿长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详细的,有实际意义的。

根据每年的安全一号文制定全年安全工作计划 具体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来开展

8. 煤矿五职矿长

“五职矿长”不是一个职位具体是指“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共五个职位,是国家为了规范煤矿的管理而设置的五个职位!例证—— 为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豫政〔2006〕98号印发)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94号转发)精神,现就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下同)

9.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兼后勤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通瓦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30、中班14:30、夜班22:30,分别在井口人车场乘车,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监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10. 煤矿安全矿长职责是什么

一、矿长

(一)、职责范围

1.受执行董事委托,全面负责煤矿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关于煤矿行业的政策和规定,守法经营。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定。

3.负责组织制订煤矿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岗位职责、工作权限、薪酬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劳务用工制度,招聘相关人员,建立一个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统一、高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5.负责组织煤矿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和安全技术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和救灾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领导指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抓好设计、生产、技术、质量标准化、机电、基建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建立一个严格有序的企业规章制度系统。

8.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年度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一个经营目标保证系统。

9.负责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组织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10.负责企业文化和矿区环境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企业精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活条件和矿区环境,创建和谐、文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11.负责煤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 “一支笔”批钱,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股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2.负责组织制订营销策略,统一领导煤矿营销工作,积极开拓市场。

1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生产会,不定期组织召开矿务会议、矿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等例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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