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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安全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24 14:25:21

『壹』 对水电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应注意什么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
各级领导和人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行动上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在人员责任事故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引发的约占80%。因此,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应成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
(1) 健全、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前,电力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往往对企业领导、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而对职能部门的各个岗位、班组及个人的安全责任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要根据每个岗位在生产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个人,确保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2) 定期检查各级人员,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并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在各级领导,核心在主要负责人。因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使命,真正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上,放在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上,放在安全目标的完成上,从而形成“一级对一级考核、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机制;
(3) 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从严考核。对事故和未遂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严肃处理。倡导“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营造“从严要求,从严考核”的安全管理氛围。
2 建设安全文化,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安全生产的实现要靠人来完成。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解决安全工作深层次的问题。这就要求:
(1) 坚持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企业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发展机会,创造心情舒畅、关系顺畅的软环境和工作条件完备的硬环境;
(2) 引导、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的法律意识,始终牢记“事故源于隐患,隐患出自违章”的经验总结,规范工作行为;
(3) 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榜样,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忧患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信心,不仅要通过企业内外事故的剖析,而且要建立电力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室,展示恶性事故发生现场及当事人的照片,用血的教训来唤起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同时,要及时对安全生产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析、总结并推广他们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先进安全文化的建设,非一朝一夕可成,需要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
3 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
在电网不断发展、技术不断更新的形势下,作业人员安全技能的提高已迫在眉睫。根据电力企业目前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技术素质情况,以及常规培训侧重理论和考证培训的现状,应加大现场作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尽快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在这方面应当做到:
(1) 实行岗位竞争和绩效考核,通过加深忧患意识和竞争压力,促使作业人员刻苦学习、勤奋工作。通过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积累知识、增加才干、提高技能;
(2) 加强脱产培训和现场实践,为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要克服以往培训内容大众化的弊病,根据各专业、各工种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别培训。要注重现场实践的培训,增加培训的实用性。最重要的是,要严格培训结业的考试考核,防止考试考核人人过关,使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并促使被培训人员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学习上,放在安全技能的提高上,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
4 重视查评整改,提高电网和设备的健康水平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人、机、环境及安全管理本质安全化进行量化评估,全面查找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查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是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电网安全供电的重要措施。安全性评价“贵在真实,重在整改”。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大对查评问题的整改力度,要结合大修、改造项目,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费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加强监视、采取措施,确保可控、在控。同时,要与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并进行持续改进,实现动态、长效管理。
5 以新的理论和方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电网在壮大,技术在发展,改革在深化,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更应创新。近年来,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如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安全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作业、设备评估等。这些理论和方法,在安全生产中起了重要作用。今后还应对现已使用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加以总结、完善,并研究和学习更新的理论和方法。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问题不是靠一二个先进理论就能解决的。因此,电力企业仍须坚持已有的有效管理方法,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各单位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好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体系的作用,不断用先进的安全理论和方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6 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即超前做好预防工作,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事故仍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尽相同,有的还很低;二是电网设备的运行状况不一样,有的隐患还未被掌握;三是外力破坏事故防不胜防。因此,电力企业应树立风险忧患意识,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把问题设想得复杂些,后果设想得严重些,措施考虑得周全些。
7 注重调查研究,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
基层班组和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因此,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法要随着基层班组的构成和施工现场的变化而调整,以达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工作有效。电力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由于地理环境、地域文化、人员素质的差异,各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的管理方法、现场施工的作业习惯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需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倾听一线职工的意见,归纳总结基层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贰』 求水电厂安全管理责任书

内部经营责任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强化我公司内部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面积 层数
3.承包范围:
4.合同造价:
5.施工地点;
第二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每拖延一天罚乙方合同价的 工期每提前一天奖乙方合同价的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
2.工程达到优良,甲方除按上级规定奖励外,加奖乙方负责人 元。
3.工程达不到质量等级要求,罚乙方负责人 元。
4.出理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5.
第四条 施工安全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 以下。
3.施工期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 元,工地安全员 元。
4.发生一起重伤,除按上级规定的处罚外,处罚施工队长 元.工地安全员 元。
5.轻伤负伤频率每超一个千分点罚施工队长 元。
6.发生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由
7.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奖施工队长 元。
8.
第五条 社会治安
1. 贯彻落实上级法规制度,以人为本、做好防范。
2.安全制度不健全.无专职保卫人员,罚乙方 元.每出现一起治安案件罚乙方 元.
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罚乙方 元.
3.施工期内不出现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奖励乙方 元。
4. 。
第六条 成本控制
1.工程成本范围:按照总公司[1998]9号文件(单项工程管理及成本核算办涤)所规定的范围执行。
2.工程材料节余.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超支使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3.人工费含量控制在上级规定系数内,栋号管理人员每月发放工资额的 %,待工程决算后,有节余给予补发,并加发扣留额的 %,亏损不予补发。
4.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上缴综合管理费及分配
1.乙方上缴甲方综合管理费率为 %(以工程决算审定值为准).
2.工程优良奖的分配比例为
3.工程审结后的节余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配。
4.工程亏损甲乙双方 比例承担。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管理好,履行本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承包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胜任者,可解除承包合同,更换乙方负责人。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4.
(二)承包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对工程的管理负全面责任。
2.履行本协议.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以施工队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3.风险金抵押按工程总造价的 。
4.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甲方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整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终止。

甲方 (章) 乙方:(章)

总公司意见:(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叁』 建筑工地水电班组和工人签的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两方签订的XX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泥浆供应及砼浇注劳务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劳务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劳务作业分包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进行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交底,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甲方有监督、纠正乙方人员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对不服管理的人员有权命令其停止作业。
3、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生产安全的劳务作业环境,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机械、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4、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进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劳务人员施工安全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1、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参加甲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并按照甲方分配职责抓好落实。
2、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3、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3、必须按甲方规定将甲方配发的劳保用品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的童工。
4、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条 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改正和补充完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改正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第五条 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节,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条 生效
此协议作为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附件,具同等效力,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肆』 水电工岗位职责介绍 工作内容哪些

水电工岗位职责主要是每天认真巡视管辖区域的水,电,管线的使用情况及公共照明。巡查上下水设施,设备,二次供水的机械设备及消防水泵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完好率达100%维修人员需24小时开机,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听从上级领导的调遣,随时维修突发的紧急任务。遇到突发事件要立即投入抢修,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用。接下来随小编一起了解水电工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还有哪些吧!

一、水电工属公司行政部领导,负责公司水电及消防设施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公司物业修缮维护工作,要牢固树立为保障公司经营和员工服务的思想,做到水管流畅,灯光明亮,供水、供电及时,物业使用顺畅,确保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员工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每天巡查公司的供水、供电、消防及物业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并及时清理维修后的工作环境。每周全面详细检查一次公司内公共场所的水电、物业设施,保证公司的正常秩序。对公司员工提出的水电等故障维修要求,做到随叫随到,当日必须排除,若故障复杂或太多,不能当日到位的,要给予解释和答复;
三、配合公司做好水电等的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各办公室、展厅、宿舍及食堂等地的用水、用电情况,有权对违规用水、用电者进行制止、批评、拆除设备,并向部门领导及时汇报;

四、严格遵守水电工操作规程,按照规范操作,对高压配电间、发电机等经常要巡视,打扫卫生,注意防火、防潮、避免事故发生;
五、对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公用电器,如壁扇、吊扇、空调等,要及时维护和拆装,并负责与各使用单位做好交接保管手续;
六、建立对外(洗车)、对内的水、电表(洗车、员工宿舍)登记簿,认真核对每月(按照规定时间)水、电的起止度及实际用水用电的数量,及时抄表报行政部扣除水电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询更正。如用水、电量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负责公司水、电、消防、物业设施零星维修安装工作,管理公司公用电灯开关及水龙头等设施的维护。对于公司内水电线路的一般改造及装修,应由水电工个人负责解决,若确因技术和设备的限制,自己不能承担需请外地单位协助时,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负责施工监管和质量检查。在施工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材料预算上报部门领导;
八、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水、电工具爱惜使用,负保管责任;用坏了的工具,要以旧换新,上报部门领导确认后办理工具更新。安装、维修所需配件,均须到部门办理采购领用手续,对安装、维修情况、所用器材,要逐一登记,定期交部门相关负责人员核对;

九、注意安全施工,确保供水、供电安全,严防水、电、网线私拉乱接。消除各种隐患,避免和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十、积极配合公司各项会议、活动及部门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经常与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对我公司水电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在停水停电的时候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水电工的职责最重要是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水电技术,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火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伍』 水电装修工的职责都有哪些学水电会很难吗

在我们家装过程中,家庭装修水电的改造可谓是关键的项目,因为它和装修后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一个水电装修工不明白他的职责是什么的话,这样就会给装修或者装修后验收带来不小的困难。你是想学水电是吗?其实也不会很难的,只怕有心人。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二、熟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及各种工程设计变更的落实。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负责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督查工作;协调水电预留、预埋、给排水安装和二次配管及线槽安装各安装队伍的关系;确保各单位工程按合同要求按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负责本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现场签证资料完善工作; 三、负责水电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水电预留、预埋及水电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四、检查水电施工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给排水管路安装工艺,均要求符合安装质量规范验收要求。强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要求满足水电安装工艺流程。 五、发现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不得拖延、隐瞒或擅自处理。 六、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要按施工规范、合同要求、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双方签字确认。 七、负责协调各专业的衔接及相关施工单位、配套部门的施工穿插。 八、管理收集水、电隐蔽工程资料的签字,及时告知资料员存档。 其实水电改造是装修中的重要隐蔽工程,直接关系到将来居住的舒适程度及安全性能高低。我们在选择的水管电线的时候也要尽量选择大品牌,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产生。为了省点小钱以后要返工的话就更麻烦了。

『陆』 建筑施工单位土建工长,水电工长,资料员,技术员,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谁有啊帮忙给告诉一下。

别找别人要了,,简单点去网络文库搜索。。多的去了。。然后根据自己的工程实际情况修改下就OK了!

『柒』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存在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捌』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玖』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科室安全责任制和各科室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安全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全面负责分公司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三、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
四、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 并负责贯彻落实
五、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责审查分公司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深入基层检查不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八、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九、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十、维持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十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因无设计、工作面无规程,临时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其不合理而发生事故的,主管人员要负责任。
三、 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 负责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定期组织避灾路线的演习。
五、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研究讨论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六、搞好各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经常深入项目,积极指导各个项目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教育、考核工作。
九、积极参加全集团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
十、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掌握基本建设市场和工程市场动态,提出本企业的安全经营方针、市场上的安全风险。
二、负责对各个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超资质承包,发包。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督促其按协议实施。
四、合理规避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收集整理有关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费用、建材等有关情况资料,建立信息档案,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底、招投标提供可靠依据。

经营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经费,并督促其合理利用。
二、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安全事故费用的支付和监督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有关部门(科室)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公司行政,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安全工作.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
四、把生产纳入先进项目部(队)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支持各部门(科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为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党,团员.无事故活动,协助工会,团等组织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八、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在审核各专项方案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综合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拾』 什么是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双主体复是指:
制一、政府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二、企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相互统一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离不开企业的配合。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当事主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求企业对安全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规律要求企业对安全负责。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只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因,内因还在企业自身。但是,没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企业“趋利避害”,安全工作难以持续、系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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