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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20-12-23 21:58:44

① 公安行政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区别。

1、行政案件: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执行根据: 一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二是上级法院交办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

2、治安案件: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1)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扩展阅读

一、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二、执行根据

一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二是上级法院交办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基本信息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新法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新法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② 谈谈作为一名治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如何运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各项原则

治安民警处罚在后、主要是调解民事问题、如果想做好治安警察你就在调解问题上多下辛苦、要做到调解双方都满意还说你的好。

③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3)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扩展阅读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④ 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⑤ 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

你可以去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⑥ 如何理解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一)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查处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应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等。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查处治安案件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应当: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法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法定。适用治安管路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否则,不得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
(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法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设定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罚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法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必须根据立法规定设定,不得随意制定一部法规,即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处罚意味着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慎重、公平,过重过轻的处罚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执法目的。
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应当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都通过证据体现出来。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或者不能获得充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就不可能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第二,在裁决决定作出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不能随意裁决,或畸轻畸重。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治安案件办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应当保障两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扣押财物作为证据时,被侵害人的财物就不得扣押,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打骂侮辱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查处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的始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给予处罚是必要的。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本质上不同于犯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处罚,无助于行为人认识和改正错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教育与处罚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当: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要把握罚当其责,宽严适度,借助处罚增强教育和预防的有效性;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使被处罚者和其他公民增强法制观念。
(2)教育和处罚要辨证统一。查处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不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单纯为处罚而处罚,同时,也不可片面强调教育挽救而忽视处罚,约之以理,裁之以法,发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效能。
(3)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实施治安处罚的过程中,正确把握不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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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处罚的适用,依法、合理、适当的运用各种处罚措施。如,应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⑦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专安管理行属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建议作业还是需要独立完成。

⑧ 办理治安案件应该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吗

是的。办理治安案件应该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内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容法保护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⑨ 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有哪些

一、查处原则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具体来说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二、如何查处治安案件
一、查处治安案件有关规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1、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2、治安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前必须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3、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裁决治安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具的收据为准(急诊除外)。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按时计算。

(七)查处涉黄、涉赌、涉娼案件以及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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