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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治安保卫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3 15:15:56

Ⅰ 求一个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 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收当赃物,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则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适用本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内抄部管理制度
http://wenku..com/view/32d28923dd36a32d73758175.html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http://wenku..com/view/32816c0216fc700abb68fcb9.html

Ⅲ 典当行各项管理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筹集资金管理
第五条 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 筹集资金预测管理
第六条 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
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
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
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 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 负债管理
第八条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
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
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支票管理办法。
第二节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动产、财产权利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照借款人每笔借款(即每张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一条 绝当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期限未还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绝当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方式、额度,当票的填写、使用,当物的保管及典当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是指按规定以年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余额的1%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合计余额的10%时,不再计提。由于年末贷款余额下降,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当年末贷款余额的10%时,超过部分应用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节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收利息是指贷款利息。
第一十六条 应收综合费用是指因“绝当贷款”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不超过5日)。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业务性或非业务性暂时挂账的款项,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对外支付的费用
借款(如差旅费借款、招待费借款等)、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如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然后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借款手续。
公司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到财务部清理个人欠款。
第二十九条 坏账准备金是根据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按每年1%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合计余额的10%时不再计提。本科目年末余额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合计余额的10%时,超过部分以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5年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的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人固定资产科目。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未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 损益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公司的贷款利息收人、综合费用收入、其他营业收人、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其他营业收人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以外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 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是指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折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五套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六条 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上年及历年未分配利润结余额。
经董事会决议为以丰补歉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适当留下一块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时,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并人下一年度利润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Ⅳ 求一份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材料~谢谢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一一一、、、、机构设置与职能机构设置与职能机构设置与职能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

典当安全防范措施 1.典当经营场所与外部分界的墙体为实体墙,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实体墙,厚度不小于240mm。 2.典当经营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金属卷帘门,典当经营场所外墙的窗户安装防护栏,防护栏采用钢管或钢棒制作,防护栏间隙不大于150 mm,钢管直径不小于15 mm,钢棒直径不小于8mm。 3.业务区与其它区域分界的墙体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实体墙,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 4.营业柜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实体墙。柜台墙体高度不小于800mm、最窄处宽(厚)度不小于450mm。 5.营业柜台台面上方设置防弹玻璃,防弹玻璃符合GA/165标准的规定,防弹玻璃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大于200 mm,或上边缘至地面距离不小于3500mm;防弹玻璃下边缘与营业柜台台面之间的业务窗口高度不大于200mm。 6. 业务区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门锁开关必须设在业务区的内侧,且开关距最近的交易窗口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米,门外不得设开关,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标准中甲级标准。 7. 典当库房设在业务区内或直接与业务区相连。库房的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且无窗,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典当物品保管库房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符合GB/17565-2007中甲级要求。 8. 业务区内安装不少于2路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的启动开关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紧急报警装置不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必须具有抢先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9. 典当经营场所与外部相通的门口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图像能显示所有进入典当经营场所的人员,并能清楚辨识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10.业务区每个交易窗口(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监控图像及记录图像能清晰辨别交易客户的面部特征及典当行工作人员的体貌特征及交易过程。 11.库房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图像能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Ⅳ 典当行各部门管理制度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等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二)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楚,资金日清月结。
(三)财会人员要按自治区商务厅、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情况。
二、收支管理
(一)典当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二)出纳员在收款时,必须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的缴款单。
(三)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四)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确因特殊原因需借款者,要写明借款原因与还款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按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须按以下规定执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一)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入、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的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的签发要实行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的有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的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自己领用的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
(二)当票管理

内容很多,您给留个邮箱,我把余下内容(内部审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证件制度等)给您上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Ⅵ 典当行管理制度

资料已经上传,请查收!

Ⅶ 谁能告诉我典当行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专件(照)制度;属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Ⅷ 求一个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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